加密牌照申请 最后更新:

澳大利亚加密资产注册:AUSTRAC、ASIC 与 DAP 制度

澳大利亚通过三套相互重叠的制度监管加密业务:AUSTRAC 依据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06 监督 AML 义务;ASIC 监督任何依 Corporations Act 构成金融产品的加密产品;新的数字资产平台框架依据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于 生效。两个实际运作的监管机构并行而非先后适用,二者共同为托管、代币化资产及以澳元计价的稳定币业务提供了 APAC 地区完整的牌照申请路径。

Jagelski & Partners 书面界定路径,并引荐负责执行的独立专家:从澳大利亚 Pty Ltd 公司注册到 AUSTRAC 登记、AFSL 授权、银行开户,以及在 2027 年 4 月 8 日生效前的 DAP 过渡规划。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申请:快速概览
牌照类型AUSTRAC VASP 注册(原 DCE)+ ASIC AFSL(在提供金融产品的情形下)+ DAP/TCP 授权(该制度于 生效;牌照过渡期为六个月)
监管机构AUSTRAC(AML/CTF)与 ASIC(金融服务);税务由 ATO 负责管理
法律框架《2006 年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Cth);《2001 年公司法》(Cth);《2026 年公司法修订(数字资产框架)法》(Cth)
时间安排仅 AUSTRAC 路径:全程约 2–5 个月(AUSTRAC 审查 4–12 周)。AFSL 路径:全程约 7–12 个月(ASIC 评估 5–8 个月)。DAP:制度于 生效
第 1 年综合费用典型筹建费用 AUD 183,600–497,500,另加 AFSL 申请费 AUD 2,233–7,537、适用时的 AFCA 会费、可变征费和锁定资本(托管 AFSL:AUD 1,000 万NTA)≈ $130K–350K + $1,600–5,300 + $7M lock-up
最低资本AUSTRAC 无要求;AFSL:无一般性资本下限(适用基本偿付能力与现金测试);适用 RG 166 C 节时,如客户资金或财产达到 100,000 澳元或以上,须持有 50,000 澳元盈余流动资金;托管要求另计(托管机构 NTA 为 1,000 万澳元)≈ $35K(SLF);$7M(托管)
本地存在至少一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注册地址;自 起在澳大利亚设立 AML/CTF 合规官
企业税标准税率 30%;基本税率实体适用 25%(合计营业额 < AUD 5,000 万,且应税收入中基本税率实体被动收入不超过 80%);个人 50% CGT 折扣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由指数化取代;数字货币供应自 起免征销项 GST、不抵扣进项税
FATF 状态FATF 成员;未列入 FATF 名单;互评估周期
EU 欧盟护照机制否(在 MiCA 下澳大利亚属于第三国)
最适合机构级托管运营商、以澳元计价的稳定币发行方、面向亚太及澳大利亚投资者的代币化 RWA 平台、受监管的衍生品业务,以及持有 AFSL 资质的交易所

为何选择澳大利亚进行加密资产牌照申请?

澳大利亚将 AUSTRAC 注册与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即 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以及立法确立的数字资产平台制度相结合。澳大利亚已与 47 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全面税收协定,[44]实行英国普通法,其监管机构会发布详细指引。

ASIC 的稳定币分销豁免中列明了两种稳定币 AUDM 与 AUDF,而 ASIC 后续的类别豁免则覆盖了符合其资格条件的其他稳定币的分销商。

简而言之:对于打造机构级托管、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平台、以澳元计价的稳定币产品或面向亚太投资者的受监管衍生品的经营者而言,澳大利亚是正确的选择。对于将上市速度置于监管地位之上的经营者而言,它并非正确的选择:AFSL 路径全程需时大半年,而欧盟 MiCA CASP 授权才是获得泛欧盟市场准入的更佳答案。

AFSL 公信力在机构销售周期中不断累积

在全球机构交易对手眼中,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与新加坡 MAS 大型支付机构牌照、香港 SFC VATP 牌照处于同一监管层级。两名负责经理、完整的第 7 章行为义务、依据第 912DAA 条的法定违规报告,以及 AFCA 会员资格,共同构成一项资质,可在下一轮 B2B 交易对手洽谈中显著缩短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

对于向家族办公室、超级年金基金或国际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言,AFSL 是打开监管之门的凭证,而仅有 AUSTRAC 注册并不具备这一作用。

法定 DAP 制度取代监管临时做法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已于 获得御准,并按其生效条款表所载,于 生效,即自御准之日起算的 12 个月届满后的次日(ASIC 网页所载日期为 2027 年 4 月 9 日)。[1][42][43] 该法依据“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将数字资产平台和代币化托管平台纳入现行 AFSL 框架,而非另设一套平行制度。

对于规划多年期搭建的经营者而言,平台义务由主体立法规定,ASIC 则通过立法工具制定详细标准。[42]

澳元稳定币与代币化 RWA 先例

ASIC Corporations (Stablecoin Distribution Exemption) Instrument 2025/631 于 制定(生效),其制定时列明了一种稳定币 AUDM,并指定 Catena Digital Pty Ltd 为其指定稳定币发行人。AUDF(其指定稳定币发行人为 Forte Securities Australia Pty Limited)经 ASIC Corporations (Amendment) Instrument 2025/679 新增,该文件于 登记并于 生效,因此自该日起该 Instrument 列明了两种稳定币;其于 失效。[2]

ASIC Corporations (Stablecoin and Wrapped Token Relief) Instrument 2025/867,登记于 ,另行将分销商豁免扩展至符合其发行人牌照、赎回、储备及报告条件的合格稳定币。[2]

Project Acacia 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与数字金融合作研究中心(Digital Finance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就代币化资产结算开展的联合研究项目。行业参与方于 确定;测试覆盖 24 个应用场景(19 个试点 + 5 个概念验证),涉及 Hedera、Redbelly Network、R3 Corda、Canvas Connect 以及 EVM 兼容网络;最终报告由 RBA 与 DFCRC 于 发布。[3] 这实际意味着,AUD 稳定币发行人于 2026 年进入澳大利亚,所面对的生态系统已具备具名稳定币先例、可通过立法文件获得的 ASIC 豁免机制,以及监管机构在代币化结算基础设施方面的直接参与:这种运营环境的深度是新兴司法管辖区无法比拟的。

覆盖 47 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协定网络降低预提税摩擦

澳大利亚财政部列出了与 47 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所得税协定,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印度、中国和新西兰;香港不在其列。[44] 对于跨境支付或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股息的以澳大利亚为住所地的加密业务经营者而言,税收协定可降低 10% 利息、30% 特许权使用费及 30% 未附带税收抵免股息的标准预提税率,降幅取决于具体协定和收款方。[4]

与全面税收协定很少或全无的离岸司法管辖区相比,这一覆盖范围可减少跨境支付的预提税漏损。

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通过两家实际运作的监管机构以及一项将于 年生效的第三项法定制度对加密业务进行监管。AUSTRAC 依据 AML/CTF Act 2006 监督反洗钱义务;ASIC 监督根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第 7 章构成金融产品的任何加密产品;数字资产平台制度自 起生效。

简而言之:由哪家监管机构对业务设卡取决于产品本身。目前,纯法币—加密入金通道仅受 AUSTRAC 管辖;提供托管、收益、衍生品、代币化证券或稳定币发行的平台,如其产品或安排涉及金融产品且不适用任何豁免,目前即须取得 ASIC AFSL;DAP 制度将于 生效(受相关豁免及六个月牌照过渡期的约束),并使持有客户代币的数字资产平台成为一类新的金融产品。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解析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是指经营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数字资产业务所需的综合监管授权。它包括:依据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06 (Cth) 进行的 AUSTRAC 注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现有数字货币交易所注册已于 自动转为该类注册);[34]在加密产品构成金融产品的情形下,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取得的 ASIC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以及自 起,依据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Cth) 取得的数字资产平台或代币化托管平台授权。加密资产被澳大利亚税务局作为资本利得税(CGT)资产征税,数字货币供应自 起属于进项税负担(input-taxed)供应,不征收商品与服务税(GST)。

双监管机构结构(以及第三重法定层级)

AUSTRAC 是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即依据现已废止的 Financial Transaction Reports Act 1988 设立、并根据 AML/CTF Act 2006 第 209 条继续存续的金融情报机构,依据该法运行 AML/CTF 监管制度。[5] AUSTRAC 运营 AUSTRAC Online 登记与注册门户。其执法权限包括拒绝注册、暂停或撤销注册、提起民事罚款程序以及移交刑事处理。未经注册提供须注册的虚拟资产服务,即违反 AML/CTF Act 第 76A 条。第 76A(3) 条规定的基本罪行可处最高两年监禁、500 个处罚单位或两者并处;特定的重复违规适用更高档次,可处最高四年监禁、1,000 个处罚单位或两者并处,以及最高七年监禁、2,000 个处罚单位或两者并处。第 76A 条同时也是民事处罚条款,法院可据此责令法人团体支付最高 100,000 个处罚单位;AUSTRAC 亦可改为向法人团体发出 60 个处罚单位的违规通知(infringement notice)。[37] 对于自 起实施的罪行,一个联邦处罚单位为 364 澳元。[40]

ASIC 即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依据 ASIC Act 2001 设立、主要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运作的公司、市场、金融服务及消费信贷监管机构。[6] ASIC 现行有效的加密指引文件包括:信息指引 225《Digital assets: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于 更新)、监管指引 105《AFS licensing: Organisational competence》、RG 133《Funds management and custodial services: Holding assets》以及 RG 166《AFS licensing: Financial requirements》。[7] ASIC eLicensing 系统已于 停用,所有 AFSL 申请与变更均改由 ASIC Regulatory Portal 办理。

财政部、RBA 与 ATO 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管架构。财政部是 DAP 制度的政策主导方,于 发布了Statement on Developing an Innovative Australian Digital Asset Industry,[8]随后于 发布了Treasury Laws Amendment (Regulating Digital Asset, and Tokenised Custody, Platforms) Bill 2025 的征求意见稿,咨询期于 结束。[9][19]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围绕代币化结算与批发型 CBDC 开展了 Project Acacia 第二阶段(业界参与方于 选定;最终报告于 发布)。[3]ATO 负责税务管理,依据税务裁定 TD 2014/26 将加密资产归类为 CGT 资产。[10]

近期监管动态

  •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获得御准,确立法定 DAP 与 TCP 制度,自 起施行,但受相关豁免及六个月牌照过渡期的约束:根据第 1732 条,在该期间内,只要责任人尚未取得相应的 AFSL 授权,修订条款即暂缓适用;在过渡期内提出的申请可将暂缓期延长至 ASIC 作出决定后的次日。[1][42]
  • :ASIC 发布类别不采取行动函,该函件取代了 2025 年 10 月 29 日的函件,并延长了相关期限:该函件将 定为提交 AFSL 申请或变更申请的最后一天,并增加规定的授权代表及中介授权路径。Australian Market Licence 以及清算与结算设施的申请人必须在该日期前通知 ASIC 并参加牌照申请前会议,随后在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申请。所有路径仍受该函件所载资格条件与排除事项约束。[35][7]
  • :高等法院在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6] HCA 21 案中一致支持 ASIC 对 Block Earner 案的上诉。Earner 产品构成金融投资工具及衍生品,须持有 AFSL;涉及罚款的上诉发回联邦法院全席法庭审理。[33]
  • :根据 AML/CTF Amendment Act 2024,现有报告实体开始适用经改革的 AML/CTF 计划、治理及 CDD 义务;紧接该日期之前有效的 DCE 注册自动转为 VASP 注册;AML/CTF 合规负责人要求开始实施。[11][34]
  • :RBA 与 DFCRC 发布 Project Acacia 最终报告(新闻稿 mr-26-13),涵盖 24 个用例(19 个试点、5 个概念验证),测试网络包括 Hedera、Redbelly Network、R3 Corda、Canvas Connect 以及 EVM 兼容网络。[3]
  • :在 ASIC v Oztures Trading Pty Ltd [2026] FCA 509 一案中,Binance Australia Derivatives 因客户分类错误被判支付 10,000,000 澳元,此前该公司已于 2023 年支付 13,100,000 澳元客户赔偿,并于 2023 年放弃 AFSL 牌照。[12]
  • :在 ASIC v BPS Financial Pty Ltd (Penalty) [2026] FCA 18 一案中,BPS Financial 被判支付 14,000,000 澳元,原因是就 Qoin Wallet 提供未获牌照的金融服务,该钱包被认定为非现金支付工具。[13]
  • :ASIC 发布更新版 INFO 225,包含 18 个数字资产分类的示例(原为 13 个),并附带一份集体不采取行动函,为在 前提交申请者提供过渡期 AFSL 豁免;该文件已于 被取代。[7]
  • :财政部发布 DAP 征求意见稿。[9]
  • :联邦法院合议庭在 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93 案中驳回 ASIC 对 Finder Wallet 的上诉,确认 Finder Earn 不属于债权证。[14]
  • :联邦法院合议庭推翻了一审于 作出的将 Block Earner 认定为金融产品的裁决([2024] FCA 64),该案为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58。[15][16]
  • :高等法院批准 ASIC 的特别上诉许可,允许其就 Block Earner 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已于 作出判决。[33]
  • :AML/CTF Amendment Act 2024 获得御准,将受监管服务范围扩展至币币兑换、虚拟资产转移、保管及第二批(Tranche 2)指定非金融企业。其后制定的过渡规则将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的特定义务推迟至 适用,Tranche 2 企业也于同日纳入 AML 监管范围。[11][34]

监管重叠

制度触发条件实际影响
2006 年 AML/CTF 法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理联系的指定服务须在 AUSTRAC 完成登记与注册;AML/CTF 计划;CDD;门槛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裁名单筛查
《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第 7 章提供“金融产品”:收益、衍生品、代币化证券、管理型质押、资产参考型稳定币、非现金支付工具AFSL 牌照或以授权代表身份经营;设计与分销义务;面向零售客户须加入 AFCA
2026 年数字资产框架法运营持有客户代币的数字资产平台(DAP)或代币化托管平台(TCP),自 起,受相关豁免及六个月牌照过渡期的约束定制化 AFSL 并取得 DAP/TCP 授权;财务要求;设施指南与合同;ASIC 通过立法工具制定标准
《1988 年隐私法》持有澳大利亚客户的个人信息《澳大利亚隐私原则》合规;针对严重侵犯隐私行为的法定侵权责任(自 起)[49];分级民事罚款
《2018 年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被认定为关键基础设施资产(金融服务领域,包括规模较大的交易所运营方)强制报告网络事件:知悉对资产可用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后须在 12 小时内报告,造成相关影响的事件须在 72 小时内报告;并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51]

塑造监管边界的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于 在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6] HCA 21 案中作出判决,推翻了联邦法院全席法庭关于 Block Earner 产品金融产品属性的结论。Earner 产品既属于《Corporations Act》第 763B 条规定的金融投资工具,也属于第 761D 条规定的衍生品,因此须持有 AFSL。ASIC 未就管理型投资计划这一独立问题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也未对该问题作出裁定。[33] 全席法庭此前在 Finder Wallet 案中的判决 [2025] FCAFC 93,涉及另一种产品是否构成债券。[14]

ASIC 的其他胜诉涉及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 Qoin Wallet(ASIC v BPS Financial Pty Ltd [2024] FCA 457;罚款判决 [2026] FCA 18)、作为信贷工具并受产品设计与分销义务约束的 Kraken 保证金产品(ASIC v Bit Trade Pty Ltd [2024] FCA 953;罚款判决 [2024] FCA 1422),[17]以及 Binance Australia Derivatives 对客户的错误分类([2026] FCA 509)。产品分类取决于法定标准及安排的实际内容。固定回报本身并不能使加密收益产品免于 AFSL 监管。[33]

计划开展收益类产品、结构性产品或保证金功能的运营方,应预期 ASIC 会对业务边界进行审查,但法院会要求与法定条文精确契合。

监管过渡:AUSTRAC DCE 转为 VASP,现行制度转为 DAP/TCP

现有 AUSTRAC 数字货币交易所注册已于 自动转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针对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的特定 AML/CTF 义务暂缓适用期已于 结束;其他过渡安排仍需考虑。[34]另行设立的法定数字资产平台制度将于 实施,但受相关豁免及持续至 2027 年 10 月左右的六个月牌照过渡期的约束:根据第 1732 条,在该期间内,只要责任人尚未取得相应的 AFSL 授权,修订条款即暂缓适用;在过渡期内提出的申请可将暂缓期延长至 ASIC 作出决定后的次日。[42]

简而言之:现有 AUSTRAC DCE 注册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自动转为 VASP 注册;新虚拟资产服务的延期义务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开始适用;[34]DAP/TCP 制度于 2027 年 4 月 8 日生效,但受相关豁免及六个月牌照过渡期的约束:在过渡期内,只要责任人尚未取得相应的 AFSL 授权,修订条款即暂缓适用;在过渡期内提出的申请可将暂缓期延长至 ASIC 作出决定后的次日。[42]ASIC 另行采取的类别不采取行动立场仅适用于在 前取得资格(就 AFSL 申请路径而言,即在该日期前提交申请或变更申请)且满足下述条件的运营方。[35]

AUSTRAC 过渡(从 DCE 到 VASP)

AML/CTF Amendment Act 2024 于 获得御准,并以 FATF 使用的更广泛的“虚拟资产”一词取代较狭义的“数字货币”概念。[11]注册的自动转换与此前暂缓适用的义务开始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步骤:

  • 自 起,现有报告实体开始适用经改革的 AML/CTF 计划、治理及 CDD 义务,但须结合适用的 CDD 过渡安排;AML/CTF 合规负责人要求也开始实施。根据 Transitional Rules 2026 第 6 条,紧接该日期之前有效的 DCE 注册于当日自动转为 VASP 注册。第 12 条将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的特定义务推迟至 7 月 1 日适用,并未将这些服务完全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34]
  • 针对须注册的虚拟资产服务,第 12 条规定的暂缓适用期于 结束,但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第 50A 项)不在该暂缓范围内。暂缓适用的义务包括 AML/CTF 计划、CDD、报告、价值转移及特定记录保存义务。新纳入监管的服务包括币币兑换、代客户转移虚拟资产、保管(托管)及与要约或销售有关的金融服务。第二批(Tranche 2)指定非金融企业(律师、会计师、房地产经纪人、宝石交易商)也于同日纳入 AML 监管范围。[34]
  • 自 起,FATF 第 16 项建议的转账规则开始适用于虚拟资产转移。[34]

根据第 13 条, 这一过渡性备案截止日期适用于在 之前已提供或开始提供第 50A 项以外的须注册虚拟资产服务,且当时既未提供,也未开始提供任何其他种类指定服务的主体。这并非所有 VASP 通用的备案截止日期。[34]

第 14 条为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第 50A 项)以外的服务规定了有限的注册要求例外。对于在 或之前提供的服务,只有不迟于 提交注册申请,才可适用第 14(1) 条。根据第 14(2) 条,主体只有在提供该次服务之前且不迟于 7 月 29 日已提交申请,并且 AUSTRAC 尚未向其发出准予注册或拒绝注册决定的书面通知时,才可在等待决定期间提供第 50A 项以外的服务。该例外不豁免其他未注册运营商,也不适用于在该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申请。[34]

2025 年 AML/CTF 规则将原先的 Part A 风险评估与 Part B 客户识别程序整合为统一的“AML/CTF 政策”。[18]现有报告实体享有为期三年的过渡期,至 ,以完成向新的初始 CDD 义务的过渡。

DAP/TCP 过渡(从现行制度到法定框架)

《2026年公司法修正(数字资产框架)法案》在《2001年公司法》第7章下引入了两类新的金融产品:

  • 数字资产平台(DAP)是为客户以信托方式持有数字代币的设施,包括交易所。
  • 代币化托管平台(TCP)是面向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的专业托管平台,即房地产、股票或碳信用等链下资产的数字孪生体。

低价值豁免适用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DAP:添加代币时每位客户的持有额不超过 5,000 澳元,且过去 12 个月内的交易额不超过 10,000,000 澳元,且其集团内没有任何 DAP 持有金融产品,并且其运营方已向 ASIC 提交通知。[42] 另一项豁免涵盖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他人告知某一 DAP 或 TCP 的存在,或为其安排使用该平台的情形,前提是此类活动并非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42]

财务要求并未在该法案中硬性规定,而是交由 ASIC 确定:根据其 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 18 个月实施路线图,第 1 至 6 个月就各项标准(包括参照 RG 166 制定的财务要求)进行公开征询,第 6 至 12 个月发布确定这些要求的立法工具(大约 2026 年 10 月至 2027 年 4 月)。[43]业界预期将与 RG 166 现有的托管要求保持一致(实质性托管类 DAP 需具备 10,000,000 澳元的 NTA)。

关键截止日期

里程碑日期影响
现有报告实体开始适用 AUSTRAC 经改革的义务开始适用经改革的 AML/CTF 计划、治理及 CDD 要求,但须结合 CDD 过渡安排;现有 DCE 注册自动转为 VASP 注册;必须在澳大利亚设有 AML/CTF 合规负责人[34]
ASIC 类别不作为函窗口期(2026 年 6 月 25 日延长)通过 AFSL 申请路径或其他规定安排取得资格的最后日期;此后,不采取行动安排仅对已取得资格的运营方继续适用,直至其所在路径的特定终止事件发生[35]
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此前暂缓适用的义务开始实施第 12 条对第 50A 项以外服务的暂缓适用期结束,涵盖币币兑换、转移、托管及与要约或销售有关的服务;转账规则生效;Tranche 2 服务纳入监管范围[34]
过渡性备案及注册申请截止日期第 13 条规定的备案截止日期适用于符合条件且仅提供新纳入监管服务的运营商;第 14 条规定了适用其有限例外的注册申请截止日期。涉及第 50A 项以外服务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仍可按上述条件在等待书面决定期间提供服务。[34]
DAP/TCP 制度开始实施DAP 与 TCP 成为金融产品(受相关豁免约束);六个月牌照过渡期开始
DAP/TCP 过渡期结束约 如在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请,修订条款在过渡期结束后即适用;对于申请人,则自 ASIC 作出决定后的次日起适用
现有报告实体的初始 CDD 过渡期结束所有实体均适用 2025 年合并规则框架

实际影响。原 AUSTRAC DCE 注册主体现已持有 VASP 注册。它们必须按照自 起适用的改革后规则维持 AML/CTF 政策及治理安排,在澳大利亚配备 AML/CTF 合规负责人,并维持符合任何适用过渡安排的 CDD 程序。其政策必须根据自 起适用的义务,涵盖其提供的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包括币币兑换、转移、托管及与要约或销售有关的服务。[34]

ASIC 的函件并非针对金融产品的一般不采取行动期限。其排除加密资产借贷或收益产品、除稳定币以外的非现金支付设施,以及除包装代币以外的数字资产衍生品。仅限最迟于 已在澳大利亚提供的活动符合条件。对于 AFSL 申请路径,该函件将 定为提交的最后日期;向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申请人必须是 AFCA 成员。规定的代表及中介路径另有要求。外国公司必须满足注册及本地代理人条件。不采取行动安排在函件所述适用事件发生时结束,ASIC 可以修改或撤回该安排;该安排不妨碍第三方采取行动。[35]

2026 年的新进入者应将 AUSTRAC 登记、AFSL 申请、实体设立与银行开户安排为并行流程,而非依次进行。

牌照类型与涵盖的业务活动

澳大利亚没有单一的“加密牌照”。它采用分层的授权边界:任何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联系的服务均须进行 AUSTRAC 注册;若加密产品构成《公司法》下的金融产品,则须取得 ASIC 的 AFSL;若平台符合“金融市场”定义,则须取得澳大利亚市场牌照;自 2027 年起,DAP 与 TCP 授权亦将适用。

简而言之:在公司设立之前,先将业务模式对应到相应的授权层级。法币—加密资产入金通道仅凭 AUSTRAC 注册即可上线。收益类产品、衍生品业务或托管型交易所如涉及金融产品且不适用任何豁免,则触发 AFSL 要求。符合金融市场认定标准的交易场所需取得澳大利亚市场牌照。代币化的现实世界资产自然归入即将推出的 TCP 授权之下。

涵盖业务

  • AUSTRAC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注册,原为 DCE 注册。自 起,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必须取得数字货币交易所注册。[36]紧接 之前有效的 DCE 注册于当日自动转为 VASP 注册。第 12 条针对新纳入监管服务特定义务的暂缓适用期已于 结束,涵盖币币兑换、虚拟资产转移、保管及与要约或销售有关的金融服务。加密货币 ATM 和 OTC 交易柜台均在监管范围内。[34]
  • ASIC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当加密产品符合《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时即须持有:包括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证券、非现金支付工具,或第 763B 条项下的“进行金融投资的工具”。相关授权包括:金融产品交易、提供金融产品建议(一般或个人)、运营注册管理投资计划、做市、提供托管或存管服务。
  • 根据 Corporations Act 第 7.2 部分取得 Australian Market Licence(AML)。当加密资产交易所符合“金融市场”的定义时即为必需:即经常通过其发出取得或处置金融产品要约的设施。的取代性函件规定了有条件的不采取行动安排,但仅限于运营方已在 前通知 ASIC 并参加牌照申请前会议的情形;此后,运营方自该通知之日起有 12 个月时间提交申请。该函件的资格条件与排除事项同样适用。[35]
  • 依据第 7.3 部分的清算与结算设施牌照(CSFL)。为金融产品交易提供常规清算或结算服务的设施必须持有该牌照。
  • DAP 与 TCP 授权(自 起)。新框架下量身定制的 AFSL 授权。DAP 是以信托方式为客户持有数字代币的设施;TCP 是面向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的托管平台。

哪些情形无需注册

  • 由资产持有人自行进行的原生权益证明质押。ASIC 于发布的 INFO 225 明确指出,原生质押通常不构成金融产品,而受托质押和质押即服务通常构成金融产品(往往属于受管理投资计划或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安排)。[7]
  • 运营公开、无许可的分布式账本。在 DAP 制度下豁免。
  • 质押安排的某些方面。在 DAP 制度下豁免,但须符合相关条件。
  • 包装代币安排。在 DAP 制度下的特定情形中可获豁免,但整体而言,包装代币依据 INFO 225 通常被视为衍生品。
  • 比特币及类似的支付型代币(单独而言)。ASIC 认为其不太可能构成金融产品,但对于在其之上构建的产品(收益类、衍生品、受管理计划),分析结论会有所不同。
  •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平台引荐客户。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他人告知某一 DAP 或 TCP 的存在,或为其安排使用该平台,且此类活动并非该业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可获豁免。[42]

DAO、DeFi 与代币化 RWA 的处理

ASIC 更新后的 INFO 225 包含 18 个实例分析,涵盖代币化房地产、代币化证券、黄金挂钩代币、包装代币以及管理型质押。代币化证券依据第 7 章的直接延伸属于金融产品;代币化房地产通常构成受管理投资计划;黄金挂钩代币通常属于衍生品或资产参考型稳定币。

ASIC 依据 ASIC Corporations (Concept Validation Licensing Exemption) Instrument 2020/389 设立的增强型监管沙盒支持定制化的代币化试验,而 ASIC 根据第 926A 条和第 911A 条享有的豁免权,可为新型架构提供针对性豁免。代币化 RWA 平台最适合即将推出的 TCP 授权。

代币化证券与 RWA

澳大利亚根据代币所代表的权益进行监管,而不是根据其运行所用的技术进行监管。若代币化资产属于金融产品,则适用 Corporations Act 2001,并须向 ASIC 取得 AFSL;临时不采取行动安排仅适用于已根据 2026 年 6 月函件取得资格、且仍符合上文所述适用范围与条件的运营方。[35]

申请要求

澳大利亚的加密牌照申请要求取决于具体制度。AUSTRAC 不设最低资本要求,但要求披露受益所有人、进行 fit and proper 审查并建立 AML/CTF 计划。AFSL 则带来 RG 166 的财务要求,对托管业务而言该要求大幅提高(NTA 为 10,000,000 澳元),且 ASIC 期望至少配备两名具备书面能力证明的责任经理;[41]澳大利亚公司还需具备 Corporations Act 所要求的居民董事和注册地址。

简而言之:两项决定成败的要素是责任经理人的确定(AFSL 申请中最常见的瓶颈)和托管资本结构。若托管仅附带于持牌人的其他服务(托管收入低于金融服务收入的 10%),NTA 要求将从 10,000,000 澳元降至 15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 10% 两者中的较高者;若资产由符合 10,000,000 澳元测试的持牌托管机构或合格托管机构(eligible custodian)持有,则该托管服务的 NTA 要求降至零,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受监管模式的经济性。[20]
要求AUSTRAC 注册ASIC AFSL
澳大利亚居民董事澳大利亚公司必须具备(s 201A);已注册的外国公司则须改为委任本地代理人同上;RG 105 另对责任经理提出期望
澳大利亚注册地址必填必填
澳大利亚 AML/CTF 合规官自 起要求n/a(适用 RG 78 违规报告要求)
受益所有权披露必填必填
最低资本无AFSL 无一般性资本下限;适用 RG 166 C 节时,如客户资金或财产达到 100,000 澳元或以上,须持有 50,000 澳元盈余流动资金;托管要求另计(托管机构 NTA 为 1,000 万澳元)[20]≈ $35K(SLF);$7M(托管)
负责管理人员n/aASIC 期望至少 2 名(RG 105.49);通常须在过去 5 年中具备 3 年相关经验,或按选项 2(Option 2)在过去 8 年中具备 5 年相关经验
fit and proper 评估董事、关键人员、受益所有人董事、RMs、受益所有人
AML/CTF 合规方案必填当 AFSL 持牌人同时负有 AML 义务时为必需
职业责任保险非必需零售 AFSL 持牌人须按 RG 126 投保 PI 保险
AFCA 会员资格n/a零售客户 AFSL 持牌人的强制要求
最低董事人数1 名(Pty Ltd);公众公司需 3 名,其中至少 2 名为澳大利亚居民同上
外国持股允许;在达到相关门槛时可能需要 FIRB 批准同上

Fit and Proper 评估

AUSTRAC 在注册环节对董事、关键人员及受益所有人适用 fit and proper 测试。国家犯罪记录核查(通常须为 6 个月内出具)为强制要求;若相关个人曾在海外居住,还须提供境外警方核查。ASIC 依据第 913B 条开展的 fit and proper 分析范围更广:涵盖持牌人、其责任经理以及持牌人的“控制人”。

第 913B(1)(b) 条允许 ASIC 在有理由认为某高管将不遵守第 912A 条项下的一般义务时拒绝发放牌照。常见错误是把 fit and proper 当作打勾式流程:ASIC 的实质性评估涵盖此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民事判决,以及持牌人对其董事所作尽职调查的质量。

本地存在与经济实质

根据《2001 年公司法》第 201A 条,私营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董事;公众公司须有两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两类公司均须在澳大利亚设有注册地址。自 起,如服务通过位于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提供,AML/CTF 合规官必须为澳大利亚居民。[37]法律并未要求责任经理(RM)居住在澳大利亚,但 ASIC 重实质而非形式:住所在境外、且未实际参与澳大利亚业务的 RM,曾在牌照审查中被提出质疑。有经验的申请人会把 RM 人选确定视为关键路径事项,并在提交申请前 6–12 个月开始寻找人选,因为 AFSL 对 RM 胜任能力的举证要求(RG 105)具有实质意义,且外聘 RM 每人每年费用为 50,000 至 150,000 澳元。

AML/CFT、Travel Rule 与制裁

AML/CTF 计划(根据 2025 年规则整合后的“AML/CTF 政策”)必须包括全企业范围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持续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门槛交易报告(TTRs,适用于 10,000 澳元或以上的实物现金交易)、可疑事项报告(SMRs)及国际资金转账指令(IFTI)报告,后者自 起改为国际价值转移服务报告。[37][38]FATF 第 16 项建议的转账规则自 起适用于虚拟资产转移。[34]

AUSTRAC 第 5-3 条规则(2025 年规则)将制裁筛查义务的范围从资金、财产和虚拟资产扩展至“任何资产”。制裁合规必须涵盖 DFAT 合并清单、依据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t 1945 实施的联合国制裁,以及依据 Autonomous Sanctions Act 2011 实施的定向金融制裁。

资本与财务要求(AFSL 详情)

以自身名义提供托管或存管服务的 AFSL 持牌机构,必须满足 ASIC Corporations (Financial Requirements for Custodial or Depository Service Providers) Instrument 2023/648 以及 RG 166 附录 4 规定的财务要求:净有形资产(NTA)不低于 10,00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取较高者),其中至少 50% 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100% 为流动资产。[20] 附带性托管服务提供商(其托管服务于自身的其他金融服务,且托管收入低于其金融服务收入的 10%)如自行持有资产,NTA 要求为 15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取较高者;如资产由符合 10,000,000 澳元测试的持牌托管机构或合格托管机构(eligible custodian)持有,则该托管服务无 NTA 要求。[20]

责任实体、IDPS 运营方以及零售 CCIV 的公司董事须满足 NTA 要求:如资产由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持有,取以下三者中的较高者:150,000 澳元、基金资产平均价值的 0.5%(上限 5,00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如资产并非由此类托管机构持有,则取 10,00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 中的较高者。[20]

将托管外包本身并不会使运营方成为附带性提供商:还必须满足 RG 166.284 规定的目的测试和收入测试。[20]对多数运营方而言,真正的制约并非监管测试本身,而是 10,000,000 澳元 NTA 锁定资金的资本成本,按相对于运营方资本成本 3–5% 的收益缺口计算,相当于每年 300,000 至 500,000 澳元的机会成本。

申请流程

澳大利亚的申请流程包含两条并行路径:通过 AUSTRAC Online 完成 AUSTRAC 备案与注册(材料无瑕疵的申请需 4–12 周),以及通过 ASIC Regulatory Portal 提交 ASIC AFSL 申请(自完整提交起约需 5–8 个月)。ASIC 的服务章程(service charter)目标是在 150 天内对 70% 的完整申请作出决定,在 240 天内对 90% 的完整申请作出决定;[39]补充信息要求,尤其是关于负责经理(responsible manager)资质证明的要求,会使个别申请的耗时趋向区间上限。

简而言之:多数申请人低估了 AFSL 的准备工作量。工作量最大的部分是证明材料包,涵盖业务说明、财务资源、组织能力、负责经理资质证据以及风险管理框架。若牌照涉及托管或存管服务,仅财务资源文件就需要 4–8 周的专业工作。

申请语言:英语。

申请前沟通:ASIC 就新型申请及数字资产相关问题提供递交前会议;AUSTRAC 通过 AUSTRAC Online 支持渠道提供登记前指导。两者都应加以利用。

第一阶段 2–4 周

实体设立

设立澳大利亚实体是第一步:详见完整的澳大利亚公司注册指南。本指南以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设立的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为前提。需确认至少 1 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取得注册地址、分配注册资本,并完成 ASIC 公司登记。税务居民身份分析(在澳大利亚设立,或中央管理与控制位于澳大利亚)应在发行股份之前确定。

第二阶段 4–12 周

AUSTRAC 登记与注册

通过 AUSTRAC Online 完成备案并申请 VASP 注册。所需文件包括:业务架构、受益所有人披露、AML/CTF 计划、风险评估,以及关键人员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AUSTRAC 的 fit and proper 评估同步进行。重新注册周期为三年。

年度合规报告正改为按财政年度编报:当前报告期为 至 ,提交期为 至 。[32]

第 3 阶段 8–16 周

AFSL 申请准备(专项工作)

若产品属于金融产品:需为 ASIC Regulatory Portal 准备证明材料包。内容包括业务说明、财务资源声明(含 NTA 文件)、组织专业能力声明、责任经理人简介(ASIC 期望至少两名符合 RG 105 要求的 RM)、合规安排、风险管理框架、利益冲突政策、争议解决安排以及审计师委任。自 起,AFSL 申请必须通过 Regulatory Portal 提交。

第 4 阶段 5–8 个月

AFSL 申请提交与评估

通过 Regulatory Portal 提交申请。ASIC 的服务章程(service charter)目标是在 150 天内对 70% 的完整申请作出决定,在 240 天内对 90% 的完整申请作出决定;应按自完整提交起 5–8 个月进行规划。ASIC 的首轮审查通常会在 8–12 周内提出补充信息要求。补充信息要求最主要来自负责经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财务资源声明。应主动与案件负责官员沟通;ASIC 的审查是反复往来的过程。

第 5 阶段 逐案评估

银行开户与运营准入(并行)

在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ADI)开立客户资金账户和运营银行账户;如相关,还须在境外代理行开立账户以处理 AUD/USD/EUR 资金流。面向零售客户的 AFSL 持牌机构须加入 AFCA。

阶段 6 2–4 周

合规文件与正式上线

按照 2025 年规则的整合要求完成 AML/CTF 政策。履行自 起适用的转账规则义务。[34]按照第 912DAA 条及 RG 78 运行违规报告框架。AFSL 以书面文书形式授予;ASIC 将持牌人信息公布于公共名册。

针对适用报告期编制 AUSTRAC 年度合规报告;根据当前时间表,报告须在报告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32]

针对澳大利亚的 AML/CTF 政策、全企业范围的 ML/TF/PF 风险评估、责任经理胜任能力材料包,以及 AFSL 财务资源声明,均由为该案件引荐的独立专业人士在牌照申请工作中起草。合规文件是任何澳大利亚 AFSL 申请中最耗时的部分:需要 8 至 16 周的专业工作,无法用通用模板走捷径。讨论您的项目范围 →

所需文件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申请所需文件分为四类:澳大利亚实体的公司及章程文件;董事、责任经理和受益所有人的个人文件;一套完整的合规文档;以及含三年财务预测的商业计划书。ASIC 监管门户和 AUSTRAC Online 接受电子提交,所有支持性证据作为结构化申请表的一部分上传。

公司文件

ASIC 公司注册(Form 201)、公司章程或可替代规则、股份登记册、成员登记册、注册地址信息、向 ATO 办理 ABN 登记,以及 TFN 登记。对于外资控制的实体,在适用情形下须向 FIRB 通知或取得其批准。Corporations Act 2001 要求私人公司至少设有 1 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公众公司至少 2 名(第 201A 条)。

个人文件(董事、负责经理、UBO)

所有董事、RM 及受益所有人的护照认证副本。签发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国家警察证明。在海外居住过的个人需提供境外犯罪记录核查。破产与资不抵债核查(AFSA)。偿付能力法定声明。RM 的简历及受监管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根据 RG 105,通常须在过去五年中具备三年相关经验;如对知识进行个别评估,则须在过去八年中具备五年相关经验)。若个人在过去 5 年内担任过金融服务职位,还需提供前任持牌机构出具的推荐信及行为记录证明。

合规文件

合规文件是任何澳大利亚 AFSL 申请中被审查得最为严格的部分。其中每一份文件均由为该案件引荐的独立专业人士在牌照申请工作中起草:均为针对澳大利亚量身定制,而非从其他司法管辖区套用的模板。每份文件都必须反映申请人特定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和运营结构。

根据 AML/CTF Amendment Act 2024 及 2025 年规则,原 Part A 风险评估和 Part B 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已整合为统一的“AML/CTF 政策”。澳大利亚加密业务运营商的政策必须反映自 起适用的改革后规则(AML/CTF 计划、治理、须结合适用过渡安排的 CDD;在澳大利亚配备合规负责人),并按照自 起适用的义务,涵盖该运营商提供的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币币兑换、转移、托管、要约/销售)。[34]

AUSTRAC 的监管重点在于政策是否针对具体业务量身定制,而非套用模板改写。触发补充信息要求(RFI)最常见的原因,是政策措辞过于笼统,未能反映运营方实际的客户群体与交易模式。

根据 2025 年规则属强制要求。AUSTRAC 认为风险评估必须细化到具体层面:客户类别、司法管辖区风险敞口(须列明高风险国家名称)、按产品功能划分的产品风险(托管、收益、衍生品),以及渠道风险(网页、API、面对面、代理网络)。该评估至少须每年更新一次,并在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触发复核。

AML/CTF 合规官的书面任命文件(自 起须为澳大利亚居民),包含职责说明、治理汇报线以及升级处理路径。

AUSTRAC Rule 5-3(2025 Rules)将制裁筛查义务的范围从资金、财产和虚拟资产扩展至“任何资产”。相关程序必须涵盖客户准入时的筛查、名单更新后的持续重新筛查、交易筛查,以及真实命中的处理(冻结并向 DFAT 报告)。澳大利亚制裁与美国 OFAC 制裁分别管理;为美国居民客户提供服务的运营方必须同时执行两套筛查。

《2025 年规则》引入新的初始 CDD 义务,取代此前的 ACIP 框架。现有报告实体享有至 的过渡期以完成迁移。针对机构客户的 KYB 程序必须核实控制结构、最终受益所有人(通常为 25% 门槛),以及在高风险业务关系中核实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

基于规则与行为的监控,涵盖阈值交易、可疑模式以及 FATF 界定的典型手法。

澳大利亚的转账规则自 起适用于虚拟资产转移。发起方 VASP 必须收集并传输发起人姓名、账户/钱包标识符及地址;受益方 VASP 必须收集并核实受益人信息。跨境转移还须应对代理 VASP 关系这一额外层面。现有报告实体应在生产环境中持续运行经过测试的转账规则解决方案。

针对 10,000 澳元或以上的实物现金交易报告(TTR)、国际资金转移指令(IFTI)以及统计报告的程序。

SMR(合理怀疑)触发标准、内部升级流程、AUSTRAC 报告时限(恐怖主义融资为 24 小时;其他可疑情形为 3 个工作日)。[37]

完成 AUSTRAC 年度合规报告的程序。下一个报告期为 至 ,提交期为 至 ;后续财政年度的报告同样须在报告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32]

符合《澳大利亚隐私原则》要求、依据可申报数据泄露(Notifiable Data Breaches)机制制定的数据泄露应对方案,以及(如适用)法定侵权风险管理。针对严重侵犯隐私行为的法定侵权责任由 Privacy and Other Legislation Amendment Act 2024 引入,该法于 获议会通过,并于 获御准;该侵权责任自 起生效。[49][50]

ASIC 的可报告情形制度在实质上比此前的违规报告制度更为宽泛。RG 78 列举了可报告情形的各类情形,包括对核心义务的重大违反、构成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及与其他持牌人和个人理财顾问相关的可报告情形。30 个日历日的期限自持牌人知悉或理应合理知悉该情形已发生之时起算。

商业计划与财务预测

涵盖收入、支出、资本性支出和现金流的三年财务预测。证明符合相关 RG 166 要求(基础 AFSL、托管、责任实体各档次)的 NTA 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注资、母公司支持、债务)。运营模式说明,包括业务线、客户群体、司法管辖区覆盖范围以及增长假设。

技术与运营文档

IT 基础设施说明(架构、托管、第三方提供商)。符合 ISO 27001 或同等标准的网络安全框架。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计划。托管流程(热钱包/冷钱包隔离、密钥管理、多重签名控制)。外包安排及重要服务提供商登记册。数据保护与事件响应计划。

成本与定价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专业顾问工作和资本占用上,而非政府规费。根据 Corporations (Fees) Regulations 2001 附表 1,ASIC 在线法人 AFSL 申请费从 2,233 澳元(批发客户、低复杂度产品)到 7,537 澳元(零售客户、高复杂度产品)不等,ASIC 将其列为不按年指数化调整的服务费;[21]AUSTRAC 对 VASP 注册不收取政府规费。对于提供托管服务的 AFSL 持牌机构而言,首年最主要的成本是 10,000,000 澳元的 NTA 资本占用,而非任何政府规费。

政府/监管机构费用

费用金额(澳元)频率备注
AUSTRAC VASP 注册(原 DCE)无注册时一次;3 年重新注册无政府规费
AUSTRAC 行业分摊征费不固定年度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须缴纳行业征费的实体;规模较小的加密业务经营者通常低于该门槛
ASIC AFSL 申请:法人(在线,批发客户,复杂度低)2,233≈ $1,600提交时一次性收取依据 ASIC 收费标准;属服务费,不按年进行指数化调整;纸质提交费用更高
ASIC AFSL 申请:法人(在线,零售客户,复杂度低)3,721≈ $2,600提交时一次性收取零售客户档;ASIC 未设单独的中等复杂度档
ASIC AFSL 申请:法人(在线,零售客户,复杂度高)7,537≈ $5,300提交时一次性收取法人在线申请的最高档;纸质提交为 11,305 澳元
ASIC 年度行业筹资征费按业务而定年度每个适用细分行业采用定额或分级征费;AFSL 持有人没有统一最低征费[52]
AFCA 会员资格415.57,含 GST每年,2026–27注册费;可能另收使用费和投诉处理费。面向零售客户的 AFSL 业务必须加入 AFCA[53]

费率说明:上述 AFSL 申请费符合 ASIC 自 起生效的收费表,属于不按年度指数化调整的服务费。ASIC 征费取决于适用细分行业和年度监管成本;公布的估计并非最终账单。AFCA 收取年度注册费及适用的使用费和投诉处理费。[21][52][53]

总成本汇总

法定收费(AUSTRAC、ASIC、AFCA)金额(澳元)
AUSTRAC VASP 注册,原称 DCE无
AUSTRAC 行业贡献费(按年征收;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应缴主体,规模较小的加密业务经营者低于起征门槛)不固定
ASIC AFSL 申请费,法人在线申请,涵盖从批发客户低复杂度到零售客户高复杂度(属服务费,不按 CPI 指数化调整;纸质提交费用更高)2,233–7,537≈ $1,600–5,300
ASIC 行业监管征费(每年;各适用细分行业)可变;未计入小计[52]
AFCA 年度注册,2026–27(适用于会员;不含额外费用)415.57,含 GST[53]
第 1 年已知费用小计(AFSL 申请加 AFCA 注册)2,648.57–7,952.57;另加 ASIC/AUSTRAC 征费及任何 AFCA 额外费用[21][52][53]
持续性监管费用按相应年度费率缴纳 AFCA 年度注册费,另加可变征费及 AFCA 额外费用;不存在固定的年度全部费用[52][53]
构建项目(按案例报价)金额(澳元)
澳大利亚 Pty Ltd 公司注册(ASIC 注册及法律与代理费用)600–2,500≈ $420–1,800
法律咨询、AFSL 申请(专业监管法律顾问;复杂申请费用更高)30,000–80,000≈ $21K–56K
合规文件(AML/CTF 政策、风险评估、制裁框架、旅行规则;针对澳大利亚的定制起草)25,000–60,000≈ $18K–42K
负责经理的物色或委聘,一名合同制 RM(年度;ASIC 期望至少两名 RM,每增加一名合同制 RM 即增加相同金额;内部 RM 成本较低但需要招聘)50,000–150,000≈ $35K–110K
合规审计、法定审计及 AFSL 合规审查(年度)10,000–30,000≈ $7,000–21K
AML/CTF 合规官,澳大利亚居民(年薪;资深合规官处于较高区间)60,000–150,000≈ $42K–110K
PI 保险,零售 AFSL 依 RG 126(每年)8,000–25,000≈ $5,600–18K
典型搭建,第 1 年(按个案报价)183,600–497,500≈ $130K–350K
典型配置,年度(第 2 年起)128,000–355,000≈ $90K–250K
属持有,非支出(两项总计均不含)金额(澳元)备注
资本占用:托管型 AFSL(NTA)10,000,000≈ 7,000,000 美元永久性;机会成本约为每年 300,000–500,000≈ 每年 $210K–350K
资本锁定:自行持有资产的附带托管提供商150,000 起≈ $110K15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取较高者;如资产由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持有,则托管服务无此要求
[ 适用范围 ] 法定费用是监管机构和国家依据公布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搭建费用是参考性规划估算,因专业人士、工作范围和客户情况而异,并非报价:承接委托的合作伙伴会按个案对咨询、申请文件、合规体系搭建及后续运行方案进行定价,因为每个案件都不相同。Jagelski & Partners 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资本的机会成本是最大的一项隐性成本。托管 NTA 锁定资金所放弃的收益,通常高于受监管架构的全年持续运营成本总额,也是决定是否将子托管外包的主要因素。

时间安排

按下方阶段表,全流程来看,仅需 AUSTRAC 注册的运营方应按约 2–5 个月规划,需要 AFSL 的运营方应按约 7–12 个月规划。其中,AUSTRAC 审查通常需要 4–12 周。AML/CTF Act 给予 AUSTRAC 90 天期限,自以下日期中最晚者起算:申请日期、其依据第 76Q 条要求的信息提供完毕的最后一日,以及任何依据第 76S 条提交材料之日;AUSTRAC 可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通知将期限延长一次,最长 30 天,否则未作决定的申请视为被拒绝。[37]ASIC 的服务章程(service charter)目标是在 150 天内对 70% 的完整 AFS 牌照申请作出决定,在 240 天内对 90% 作出决定,约合 5 个月和 8 个月;[39]复杂申请(责任实体、做市,或首次申请的数字资产运营方)可能耗时更长。AFSL 的准备工作应与实体设立及 AUSTRAC 注册并行推进,而非依次进行。

阶段周期累计
实体设立(ASIC 公司注册、ABN、TFN)2–4 周2–4 周
AUSTRAC 登记与注册(实体设立之后)4–12 周6–16 周
AFSL 证明材料包准备(自第 1 周起并行进行)8–16 周8–16 周
AFSL 提交与 ASIC 评估5–8 个月7–12 个月
银行客户准入(并行)逐案评估总时程之内
合规文件定稿与上线准备2–4 周AUSTRAC 途径需 8–20 周;包含在 AFSL 总时长内
总体现实时间表(仅 AUSTRAC 运营方)约 2–5 个月约 2–5 个月
总体实际时间安排(需持有 AFSL 的运营方)约 7–12 个月约 7–12 个月

ASIC 的服务章程(service charter)目标是在 150 天内对 70% 的完整 AFS 牌照申请作出决定,在 240 天内对 90% 作出决定,[39]这正是本文采用的 5–8 个月规划区间;复杂申请(责任实体、做市、首创型代币化产品)可能超出该区间。起强制使用 ASIC Regulatory Portal,缩短了表格处理环节,但并未实质性减少实质审查时间。实际操作中,真正的制约因素是责任经理证明材料与财务资源声明的反复修改周期:这类材料通常会引发 1 至 3 轮 RFI,每一轮增加 4–8 周。

对于根据 ASIC 类别不采取行动函使用 AFSL 申请路径的运营方,该函件将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定为 。[35]若在 9 月下旬提交,按 5–8 个月作出的规划估算将延伸至 2027 年 2 月下旬至 5 月下旬,因此不能保证在 前作出决定。该截止日期并不承诺处理时长。

税务

澳大利亚采用标准企业税率,对加密资产有明确税务规定;数字货币免征销项 GST、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待遇,以及覆盖 47 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助于改善实际经济效益。只有合计营业额低于 AUD 5,000 万且应税收入中基本税率实体被动收入不超过 80% 时,企业所得税率才为 25%;否则适用 30% 标准税率。[54]加密资产按 CGT 资产征税;数字货币供应自 起免征销项 GST、不得抵扣进项税。

税务费率加密资产牌照申请
企业所得税25%(实体基本税率)/ 30%适用于所有加密业务收入;基准税率门槛要求合计营业额 < 50,000,000 澳元,且被动收入 ≤ 80%
资本利得税个人边际税率;公司为 25%/30%根据 TD 2014/26,加密货币属于资本利得税资产;个人 50% 折扣(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适用于 2027 年 7 月 1 日之前累积的收益,此后改为成本基础指数化调整及 30% 最低税
商品及服务税(GST)10% 标准税率自 起,数字货币供应属于进项税负担(input-taxed)供应(不征收 GST)
预提税:利息10%税收协定税率通常可降至 5% 或 0%
预提税:特许权使用费30%税收协定税率通常降至 5–10%
预提税:股息(未附税收抵免)30%协定税率通常可降低
工资税可变(按州确定,4–6.85%)超过各州特定门槛时适用
印花税因州而异通常不适用于加密交易

加密资产税务要点(ATO 处理方式)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根据税务裁定 TD 2014/26 将加密货币归类为资本利得税(CGT)资产,而非 TD 2014/25 下的外币。[10] 处置行为构成 CGT 事件(直接处置适用 A1,损失适用 C2),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就 之前累积的收益可适用 50% 的个人 CGT 折扣;自该日起,Treasury Laws Amendment (Tax Reform No. 1) Act 2026 以成本基础指数化调整及针对澳大利亚居民个人和信托的 30% 最低税取而代之。[45]个人使用资产豁免仅适用于成本低于 10,000 澳元且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的资产。

对于将加密资产作为存货持有的企业,适用交易存货处理规则。质押奖励通常在收到时按公平市场价值作为普通所得计税;挖矿收入属于普通所得;空投和链分叉则适用 ATO 的专门指引。

数字货币的 GST 进项税负担(input-taxed)处理

自 起,根据 Treasury Laws Amendment (2017 Measures No. 6) Act 2017 (Cth) 附表 1,数字货币在 GST 上被视同货币:向位于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居民提供数字货币以换取货币或数字货币,属于进项税负担(input-taxed)金融供应,因此不征收 GST。[48]这使数字货币在 GST 方面与法定货币处于同等地位,避免了加密货币交易本会产生的双重 GST 结果。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服务(托管、兑换、传输)在向澳大利亚接收方提供时适用 GST。

CRS 与 CARF 报告

澳大利亚已实施 OECD 共同申报准则(CRS)。政府在 2025 年 12 月的 MYEFO 中宣布,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将于 2027 年开始实施,并于 2028 年首次开展国际信息交换。并行的国内加密资产税务报告制度也宣布于 2027 年开始实施,并于 2028 年首次向 ATO 提交报告。[25]OECD 税收透明度全球论坛将澳大利亚列入 不晚于 2028 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司法管辖区。[26]ATO 的加密资产数据匹配计划涵盖 2014–15 至 2025–26 财政年度的数据。[31]

支柱二(全球最低税)

澳大利亚已通过国内第二支柱立法(Taxation (Multinational–Global and Domestic Minimum Tax) Act 2024)。15% 的全球最低税(GloBE)适用于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750,000,000 欧元的跨国集团:[46]该门槛不太可能影响以澳大利亚为住所地的独立 VASP,但与规模更大的加密集团的子公司相关。

持续合规与注册后事项

澳大利亚的注册与牌照申请带来长期的合规基础设施义务。AUSTRAC 要求进行门槛交易报告和可疑事项报告、维护 AML/CTF 政策,并自 起落实资金转移规则。ASIC 的 AFSL 持牌人须遵守第 912A 条的一般义务制度、第 912DAA 条下的 30 天可报告情形制度,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要求。

AUSTRAC 要求在适用财政年度报告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年度合规报告。[32]

简而言之:年度监管成本取决于运营商的业务:ASIC 按细分行业征费,AFCA 收取年度注册费及适用的使用费和投诉处理费。[52][53]配套工作每年的参考费用为 AUD 128,000 至 355,000,按个案报价,不含锁定资本的机会成本。主要成本是 AML/CTF 合规官薪酬和年度审计;对 AFSL 持有人而言,应报告事项制度还会增加显著的法律及通知成本。

年度报告义务

AUSTRAC:当前报告期为 至 ,提交期为 至 ;后续财政年度的报告须在报告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32]ASIC:根据《公司法》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师报告;AFSL 合规证书;FS70 财务报表(如适用);FS71 审计意见。

CCIV 和注册管理投资计划还须履行额外报告义务。ATO:年度所得税申报;GST 注册实体按季度提交 BAS;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提交 CRS 报告。根据政府公布的时间表,CARF 于 2027 年开始实施,并于 2028 年首次开展国际信息交换;并行的国内加密资产税务报告制度于 2027 年开始实施,并于 2028 年首次向 ATO 提交报告。[25]

续期费用与监管费用

AUSTRAC 注册须每三年续期。AFSL 持有人须按各适用细分行业的定额或分级公式缴纳 ASIC 征费。2026–27 年度 AFCA 注册费为 AUD 415.57,含 GST;使用费和投诉处理费另计。[52][53]经常性费用通常包括 AML/CTF 合规官薪酬(AUD 60,000 至 150,000)、年度审计(AUD 10,000 至 30,000)、专业责任保险(零售 AFSL 为 AUD 8,000 至 25,000),以及注册地址和公司秘书费用。

监管检查

AUSTRAC 开展主题审查,重点关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以及 SMR/TTR 质量。ASIC 开展主题审查和定向监察,并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衍生品和面向消费者的收益类产品方面有明确的执法重点。两家监管机构都已广泛使用其信息收集权力(AUSTRAC 第 167 条通知;ASIC 第 33 条通知)针对加密业务经营者。经营者应就所有指定服务和 AFSL 授权保持可随时接受审计的文档。

执法

AUSTRAC 处罚:依据 AML/CTF Act 第 175 条作出的民事处罚令,对法人团体最高可达 100,000 个处罚单位;对于未经注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 76A(3) 条规定的基本罪行可处最高两年监禁、500 个处罚单位或两者并处(特定重复违规适用更高档次:四年或 1,000 个处罚单位,以及七年或 2,000 个处罚单位),或向法人团体发出 60 个处罚单位的违规通知(infringement notice)。[37]对于自 起实施的罪行,一个处罚单位为 364 澳元。[40]ASIC 依据 Corporations Act 处罚:就民事处罚条款而言,个人上限为 5,000 个处罚单位或所获利益三倍中的较高者;法人上限为 50,000 个处罚单位、所获利益三倍或年营业额 10%(以 2,500,000 个处罚单位为上限)中的较高者。[22]

根据第 911A 条,未取得牌照从事金融服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近期加密行业执法处罚:14,000,000 澳元(BPS Financial / Qoin,);10,000,000 澳元(Binance Australia Derivatives,);8,000,000 澳元(Bit Trade / Kraken,);13,100,000 澳元客户赔偿(Binance Australia,2023 年)。

关键基础设施 (SOCI) 义务

《2018 年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适用于符合金融服务领域“关键基础设施资产”定义的加密平台,包括储值工具运营者以及超过门槛的大型交易所运营者。如该资产类别须履行强制网络事件报告义务,对资产可用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须在知悉后 12 小时内报告,造成相关影响的事件须在 72 小时内报告。[51]一经指定,即适用积极安全义务。SOCI 的适用性应在启动时评估,并每年更新。

广告与推广规则

ASIC 的设计与分销义务制度(《公司法》第 7.8A 部分)适用于向零售客户发行和分销金融产品的机构。目标市场认定必须编制并定期审查。根据第 911A 条,向澳大利亚零售客户推广未持牌金融服务构成刑事犯罪。自 2023 年以来,加密产品的网红推广一直是 ASIC 重点执法领域:采用联盟营销或网红营销的经营者,应针对每项产品记录金融产品分析和目标市场认定。

银行业务

去银行化是澳大利亚金融科技企业、数字货币交易所和汇款服务提供商已有记录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理事会于 2022 年研究了该问题,政府回应也承认银行属于自行管理风险和资源的商业企业。[27][23]银行是否接受以及端到端所需时间均须逐案评估。

银行开户现实:AUSTRAC 注册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合法运营的前提,并非银行开户保证。银行会独立评估申请。主要银行公开的客户准入资料重点关注业务活动与目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身份识别、地址以及财富或资金来源。[5][28][29][30]

金融监管委员会关于取消银行服务(debanking)的建议于 2022 年 8 月下旬提交财长(Treasurer),并于 公布,[27]该建议以及政府 的回应,承诺从四大银行自愿收集数据,“原则上”设定 30 天通知与说明理由的要求,并提升 DCE、金融科技和汇款行业的能力。[23]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展创新型澳大利亚数字资产行业的声明》再次承诺就取消银行服务问题与四大银行合作。[8] 取消银行服务仍是需要在规划中加以考虑的运营风险。

澳大利亚主要银行公开的申请要求涵盖公司注册、业务活动与目的、董事和受益所有人、身份、地址以及财富或资金来源。[28][29][30]提交完整资料可为银行评估提供所需信息;AUSTRAC 注册或 AFSL 身份均不保证银行会接受申请。

根据《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AFSL 持牌人的客户资金信托账户必须存放于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 (ADI),除非 ASIC 给予豁免:INFO 225 表明,在能够证明存在替代保护措施的情况下,ASIC 可逐案考虑给予豁免。AFCA 框架并未提供银行开户保障:AFCA 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行为争议,但不能强制银行接纳某一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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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 状况与国际地位

澳大利亚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创始成员,未列入 2026 年 6 月全会后公布的任何 FATF 名单。[47]其最近一次完整互评估可追溯至 2015 年;《2024 年 AML/CTF 修正法案》及于 生效的 Tranche 2 改革,针对该次评估在指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方面指出的缺口作出了回应。

简而言之:澳大利亚未列入任何 FATF 名单。2024 年 AML/CTF 修正案以及将 Tranche 2 范围扩展至指定非金融企业的安排(自 起生效),针对其 2015 年互评估所指出的缺口作出了回应。

欧盟市场准入

简而言之:澳大利亚牌照并不赋予进入欧盟市场的权利。服务于欧盟客户的运营方,必须在欧盟成员国另行取得 CASP 授权,或符合 MiCA 第 61 条下范围狭窄的 reverse solicitation 豁免——该豁免仅涵盖应客户本人完全主动要求而提供的服务,并须依据 ESMA 的指南结合全部事实加以判断。

澳大利亚牌照(AUSTRAC、AFSL 或 DAP)并不赋予欧盟护照机制权利。MiCA 未设第三国等效制度:欧盟委员会无任何机制可将非欧盟牌照认定为等效。MiCA 第 61 条仅在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发起该服务的情况下,允许第三国公司为欧盟客户提供服务。ESMA 的Guideline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 under MiCA(ESMA35-1872330276-2030,发布于,自起适用)对该豁免作出限缩性解释。[24]

ESMA 指南列出了表明某公司很可能被视为招揽客户的迹象,须结合全部事实加以判断:面向欧盟客户的广告、推广活动以及网红或联盟营销活动,以及使用国际金融领域不惯用的欧盟语言的网站。[24]招揽欧盟客户的公司不能依赖该豁免,该豁免也不提供系统性进入欧盟市场的途径。

如需详细了解何为主动招揽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请参阅 MiCA 下的 reverse solicitation →。

优势与局限

澳大利亚提供机构级的监管公信力、覆盖 47 个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协定网络以及英美普通法体系;代价是 AFSL 申请周期漫长、持续存在的银行断供风险,以及 10,000,000 澳元的托管资本门槛。这些取舍已被充分认识,并在客户的司法管辖区选择讨论中被一贯提出:选择澳大利亚是为了公信力,而非速度。

  • ✓ AFSL 的公信力在机构销售中具有分量。AFSL 是一张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机构交易对手可在 ASIC 的公开登记册上加以核实。
  • ✓ 税收协定网络降低预提税损耗。 与 47 个司法管辖区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可降低跨境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的预提税。[44]
  • ✓ 自 2017 年起,数字货币在 GST 上按进项税负担(input-taxed)处理。 加密交易流不存在双重 GST 风险,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服务按标准原则征税。
  • ✓ 法定 DAP 框架提供法律确定性。《2026 年公司法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与 AFSL 制度相衔接,而非与其并行运作;“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带来可预测性。
  • ✓ 已建立澳元稳定币与代币化 RWA 先例。ASIC 的稳定币分销豁免中列明了两种稳定币 AUDM 与 AUDF,且自 2025 年 12 月起对符合条件的稳定币提供更广泛的类别豁免;Project Acacia 产出了成熟的批发型 CBDC 与代币化结算证据基础。
  • × AFSL 路径需要大半年时间。全流程约 7–12 个月,其中自完整递交起 ASIC 评估需 5–8 个月;复杂申请耗时更长。缓解措施:AFSL 申请应与 AUSTRAC 登记及主体设立并行推进,而非依次办理。ASIC 类别不采取行动窗口期仅保护在 前取得资格的运营方;未取得资格的企业须先取得 AFSL,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 × 无欧盟护照机制。澳大利亚牌照不提供 MiCA 等效性,也不赋予进入 EU/EEA 的护照机制权利。缓解方案:面向欧盟客户的运营方可在欧盟成员国另行取得 CASP 授权(通过欧盟护照机制获得完整市场准入);或者,仅就完全应客户自身主动要求而提供的服务而言,可能适用范围狭窄的MiCA 第 61 条下的 reverse solicitation 豁免。
  • × 托管型 AFSL 需锁定 10,000,000 澳元的净有形资产(NTA)。 机会成本约为每年 300,000 至 500,000 澳元。 缓解方式:若托管仅附属于其他服务,RG 166 要求降至 15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的 10% 两者中的较高者;在同样的附属性前提下,若资产由合格托管机构持有,则该托管服务的要求降为零。
  • × 去银行化风险仍然重大。银行保留商业风险裁量权,是否接受申请须逐案评估。缓解措施:准备银行要求的业务活动、所有权与控制权、身份、地址以及财富来源或资金来源证明,并将 AUSTRAC 注册视为独立的合法运营条件,而非银行开户保证。
  • × 通过诉讼实施监管带来了不确定性。ASIC 在 Block Earner、Finder Wallet、BPS Financial 和 Bit Trade 案中的不同结果,使部分监管边界问题仍未解决。应对措施:利用 ASIC 的申请前沟通及 no-action 机制;就新型结构的产品分类取得外部法律意见;依据高等法院在 [2026] HCA 21 中的判决理由评估加密收益产品。

澳大利亚的比较情况

澳大利亚的天然对标对象是亚太地区其他一级监管司法管辖区:新西兰、香港和新加坡。三者均由具备国际公认标准的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而在时间安排、资本、税务和银行开户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对于在欧盟护照机制与亚太机构公信力之间权衡的经营者而言,爱沙尼亚是跨层级的欧盟参照标准。

因素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
牌照类型AUSTRAC VASP(原 DCE)+ ASIC AFSL +(自 2027 年 4 月 8 日起)DAP/TCPFSPR 注册 + AML/CFT 合规SFC VATP + HKMA 稳定币发行人 + C&ED MSOPSA 框架下的 MAS 数字支付代币(DPT);MPI 牌照
监管机构AUSTRAC + ASICFMA + DIASFC + HKMA + C&EDMAS
时间安排AUSTRAC 注册约需 2–5 个月;如需 AFSL,则需 7–12 个月FSPR 4–6 个月VATP 12–18 个月MAS 审查前等待超过一年;总时间更长
最低资本无(AUSTRAC);AFSL:无一般性下限,托管机构的 NTA 为 1,000 万澳元≈ 托管 7M 美元无(FSPR)实缴资本 500 万港元;所需流动资本为 300 万港元与基本金额(VATP)两者中的较高者≈ 实缴 64 万美元;流动资本下限 38 万美元250,000 新加坡元(MPI)≈ $200K
第 1 年总费用(法定费用 + 常规搭建)小计 AUD 186,249–505,453;另加可变征费、AFCA 额外费用和锁定资本≈ $130K–350K41,048–126,048 新西兰元≈ $23K–71K运营成本 639 万–1,725 万 港元;资本与流动性单独评估≈ 运营成本 81 万–220 万 美元103 万–270 万 新加坡元;资本与 MPI 保证金另行持有≈ 81 万–210 万美元
企业税30%(BRE 为 25%)28%标准税率 16.5%;首 200 万港元适用 8.25% 优惠税率标准税率 17%;部分豁免
本地存在澳洲常驻董事 + AML 官员 + RM新西兰常驻董事(或澳大利亚公司的澳大利亚常驻董事)+ 内部合规官香港居民管理人员新加坡常驻董事 + 行政主管
EU 欧盟护照机制否否否否
FATF 状态成员;未列入名单成员;未列入名单成员;未列入名单成员;未列入名单
机构公信力高;AFSL 是一张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也是机构销售的敲门砖高;未列入 FATF 名单,加密资产在普通法下作为财产处理(Ruscoe v Cryptopia)高;一级金融中心,SFC 品牌在机构业务方面认可度高高;MAS 经以证据为依据的审核后,有选择地授予数字支付代币牌照
银行开户困难;去银行化已有记录;是否接受及所需时间须逐案评估难度较高;主要银行已对加密业务去风险化;面向离岸的架构实际上已关闭中等;自 2023 年香港金管局通函发布以来,持牌 VATP 的难度有所降低难度中等;持牌 DPT 运营商:客户准入参考时间为 2–6 个月,以银行接受开户为前提
最适合机构级托管、AUD 稳定币发行方、代币化 RWA 平台、持有 AFSL 资质的交易所实质面向新西兰市场的经营者,希望在未列入 FATF 名单的司法管辖区获得注册路径面向亚太机构与零售资金流的成熟交易所与稳定币发行方以机构及合格投资者为主要客户、看重 MAS 监管公信力的 DPT 运营商

逐项对比各加密司法管辖区 →

在表中的四个亚太同类司法管辖区中,澳大利亚 AFSL 路径第 1 年的成本低于香港和新加坡的牌照,同时仍是一张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与 AFSL 路径相比,新西兰的成本明显更低、速度更快,但 FSPR 注册作为资质要弱于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香港的 VATP 制度属于完整的 SFC 牌照,但其 5,000,000 港元的实缴资本下限以及单列的流动资本要求相当可观。

新加坡的 MAS 制度在公信力方面是最接近的同类对标,并对本地经济实质提出较高要求。澳大利亚的区别性特征在于内嵌于 AFSL 制度的法定 DAP 框架,以及在 ASIC 豁免下形成的澳元稳定币先例;在税收协定覆盖方面,澳大利亚落后于新加坡(94 项已生效的全面协定)和香港(51 项已生效的全面协定)。就欧盟护照机制而言,在欧盟成员国(例如爱沙尼亚)取得 MiCA CASP 授权仍是相应路径。

何时选择澳大利亚是正确的

在以下情况下可选择澳大利亚:

  • 您正在为亚太、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投资者构建机构级托管服务,并需要 AFSL 的公信力来支持机构客户准入。
  • 您计划发行以澳元计价的稳定币,并希望遵循 ASIC 分销豁免制度下的 AUDM/AUDF 先例。
  • 您正在为澳大利亚零售或批发投资者对现实世界资产(房地产、股票、碳信用)进行代币化,需要即将出台的 TCP 授权框架。
  • 您需要借助澳大利亚与 47 个协定伙伴的税收协定覆盖跨境资金流动,且数字货币的 GST 处理对产品经济性具有实质影响。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请考虑其他方案:

  • 经济实质是关键约束条件:Dubai VARA 的经济实质门槛较低,但其时间安排并不一定比 AFSL 路径更短。
  • 如需欧盟护照机制:爱沙尼亚或其他欧盟 MiCA 司法管辖区可提供 MiCA CASP 授权,并享有完整的 EEA 市场准入。
  • 您的业务面向香港零售客户:可考虑香港 SFC 的 VATP 制度。香港牌照不允许为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服务,任何其他目标市场均需按当地法律另行评估。
  • 如果您是个体经营者或小型运营商,且您的业务需要 AFSL:与 AFSL 路径相比,新西兰 FSPR 注册在成本和时间上都明显更低、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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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牌照申请中的常见错误

ASIC 公布的指引与 AUSTRAC 的执法记录一致指向一小类反复出现的申请错误。联邦法院的判例以及 ASIC 对 INFO 225 的更新,也标示出经营范围界定分析中的同类误解。在 AFSL 与 AUSTRAC 两条路径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错误集中在负责经理、财务资源、产品分类与经济实质四个方面。

  • 在金融产品边界上对产品作出错误归类。经营者常常认为“法币–加密货币入口”不在 ASIC 的监管范围之内,仅需 AUSTRAC 注册即可。INFO 225 于 2025 年 10 月的更新列出了 18 个实例;任何提供收益、衍生品、管理型质押、参考资产型稳定币或非现金支付功能的产品,通常都属于金融产品,并触发 AFSL 要求。[7]
  • 把负责经理(RM)人选的确定当作后置任务。ASIC 期望至少配备两名符合 RG 105 的负责经理,通常须在过去五年中具备三年相关经验,仅在有限情形下接受一名。[41]招募具备数字资产相关经验的合格 RM 需要数月时间,这也是 AFSL 申请中最常见的单一瓶颈。如一名 RM 具备受监管金融服务经验、另一名具备数字资产运营经验,申请材料必须说明二人如何共同覆盖所申请的每一项授权。
  • 低估财务资源声明的难度。托管业务的净有形资产要求(1,000 万澳元)是最受关注的数字,但围绕它的文件(三年现金流预测、资本注入证明、依据 RG 166 第 1 项方案编制的现金需求分析)本身就需要 4–8 周的专业工作。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通用模板无法通过审核。
  • 照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通用 AML/CTF 政策。AUSTRAC 的实质性评估在于政策是否反映运营方真实的客户群体、司法管辖区风险敞口和产品结构。基于新加坡 MAS、MiCA 或 BVI 模板改写的政策会引来补充资料要求(RFI)并被驳回。2025 年规则整合要求使用针对澳大利亚的风险评估表述。
  • 错过 ASIC 类别不采取行动函的窗口。ASIC 于 发布的函件取代了 的函件。其 AFSL 申请路径仅适用于已在 前提交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运营方。2026 年才开始相关活动不符合条件:该函件要求相关活动最迟于 已在澳大利亚开始。对于被排除的借贷或收益产品,以及包装代币以外的衍生品,不应依赖这一窗口。[35]
  • 非本地居住的董事与缺乏经济实质的 RM。ASIC 会审查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及澳大利亚境内 RM 是否真正参与业务运营。挂名或过手型架构会在 AFSL 评估过程中引来 RFI 与经济实质方面的质询。

常见问题

资格条件

是的,如果您根据 AML/CTF Act 2006 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须注册的虚拟资产服务,就需要注册。[37]自 起,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必须取得数字货币交易所注册。紧接 之前有效的 DCE 注册于当日自动转为 VASP 注册。改革后的 AML/CTF 义务及合规负责人要求也于当日开始实施,但须结合适用的过渡安排。[34]

针对新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第 12 条规定的暂缓适用期已于 结束。这些服务包括币币兑换、虚拟资产转移、托管及与要约或销售有关的金融服务。加密货币 ATM 和 OTC 交易柜台均在监管范围内。根据第 14(2) 条,只有在提供该次服务之前且不迟于 已提交注册申请,并且 AUSTRAC 尚未向该主体发出准予注册或拒绝注册决定的书面通知时,才可在等待决定期间提供第 50A 项以外的服务。第 50A 项涵盖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34]未经注册提供须注册的虚拟资产服务违反第 76A 条:该条既是刑事罪行条款,也是民事处罚条款;AUSTRAC 亦可改为发出 60 个处罚单位的违规通知(infringement notice)(按自 起适用的每个处罚单位 364 澳元计算,法人团体为 21,840 澳元)。[37][40]

当加密产品符合《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时:包括衍生品、管理型投资计划、证券、资产参考型稳定币、非现金支付工具,或第 763B 条所指的“进行金融投资的工具”。ASIC 更新后的 INFO 225()列出了 18 个实例,涵盖代币化证券、带收益的稳定币、管理型质押、包装代币、黄金挂钩代币以及代币化房地产。

比特币及类似的支付型代币单独来看通常不属于金融产品,但在其基础上构建的产品(收益类、衍生品、受管理的投资安排)通常属于金融产品。

并非仅凭这一点。澳大利亚采取技术中立原则:代币化资产根据其所代表的权益受到监管,因此若其属于金融产品,则适用 Corporations Act 2001,并须向 ASIC 取得 AFSL。ASIC 更新后的 INFO 225(,新闻稿 25-250MR)增加了代币化证券、代币化债券和代币化房地产的实例分析;与此同时,2026 年 6 月的单独不采取行动函将 定为符合条件的运营方通过其 AFSL 申请路径取得资格的最后日期,只有在该日期前取得资格的运营方才能继续享有该函件的不采取行动安排,直至其所在路径的特定终止事件发生。相关活动必须最迟于 已在澳大利亚开始;该函件的产品排除事项及其他条件适用。[35]

注册或以数字资产交易所身份运营,并不构成从事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授权。独立的 Digital Asset Platform 与 Tokenised Custody Platform 类别已获通过,但尚未生效:获御准,起施行。若架构载体为基金,则由基金牌照申请指南确定适用路径。

是的,只要其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指定服务即可。该实体必须向 AUSTRAC 登记,满足本地 AML/CTF 合规官要求(自起),并依据《公司法》作为注册外国公司运营且持有 ABN。澳大利亚私营有限公司通常更为简便:它更容易满足 ASIC 与 ATO 对经济实质的要求,公司框架也较为简单。纯外国实体运营方式可行,但会在经济实质和银行开户方面带来阻碍。

流程与时间表

对于材料完备的申请,AUSTRAC 的审查通常需要 4 至 12 周;若需补正、补充资料或涉及 fit and proper 问题,则时间更长;若计入主体设立和正式上线,全流程应预留约 2 至 5 个月。法定的 90 天决定期限自通过 AUSTRAC Online 提交之日起算,或自最后一次提供所要求资料之日起重新起算,并可延长一次,最长 30 天。[37]具体时间取决于受益所有人披露的完整性、AML/CTF 计划质量、关键人员的犯罪记录核查以及经济实质文件。注册续期周期为三年。现有 DCE 注册已于 自动转换;无需仅因这一变化而重新提交申请。其 AML/CTF 政策必须按照自 起适用的义务,涵盖其提供的新服务。[34]

DAP 制度是由《2026 年公司法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引入的新法定牌照申请框架,该法于 获得御准,并于 生效。原文标注为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该法引入两类新的金融产品:数字资产平台(为客户以信托方式持有数字代币的设施,包括交易所)和代币化托管平台(用于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的托管平台)。

该制度的适用须考虑豁免情形及六个月的牌照过渡期:根据第 1732 条,在此期间,只要责任人尚未取得相关 AFSL 授权,修正条款即暂缓适用;在过渡期内提出的申请会将暂缓期延长至 ASIC 作出决定之日的次日。[42]该制度沿用现行的 AFSL 框架:“同样的风险,同样的监管”。

,高等法院在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6] HCA 21 案中一致支持 ASIC 的上诉。Block Earner 的 Earner 产品构成第 763B 条规定的金融投资工具及第 761D 条规定的衍生品,因此须持有 AFSL。该判决推翻了联邦法院全席法庭 2025 年关于金融产品属性的结论。高等法院将 ASIC 就罚款提出的上诉发回联邦法院全席法庭审理。法院未对管理型投资计划问题作出裁定,因为 ASIC 未就此上诉。运营商须依据法定标准评估自身产品;固定收益并不构成豁免依据。[33]

费用与资本

对于以自身名义(而非附带性提供者)提供托管或存管服务的 AFS 持牌机构,根据 RG 166 和 Instrument 2023/648,其有形净资产要求为 10,00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的 10% 中的较高者。其中至少 50% 必须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并且 100% 须为流动资产。

附带性提供者(其托管业务服务于其其他金融服务,且托管收入低于其金融服务收入的 10%)如自行持有资产,须满足 15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的 10% 两者中的较高者;如资产由符合 10,000,000 澳元标准的持牌托管机构或合格托管机构(eligible custodian)持有,则该托管服务的要求为零。[20]AUSTRAC 未设最低资本要求。

应将已知费用与可变征费分开。法人在线申请 AFSL 的费用为 AUD 2,233 至 7,537。适用会员要求时,2026–27 年度 AFCA 注册费为 AUD 415.57,含 GST。ASIC 征费取决于相关细分行业,AFCA 可能另收使用费和投诉处理费。AUSTRAC 注册免费,但较大实体可能须缴纳行业分摊费。不存在固定的年度监管全部费用。[21][52][53]

围绕该牌照的搭建工作按个案报价,第 1 年的参考规划区间在 183,600 澳元至 497,500 澳元之间:法律咨询(30,000–80,000 澳元)、合规文件(25,000–60,000 澳元)、一名外聘责任经理(每年 50,000–150,000 澳元;ASIC 期望至少配备两名 RM,每增加一名外聘 RM 需再增加同等费用)、实体设立、审计以及 PI 保险。自第 2 年起,搭建成本的参考区间为 128,000 澳元至 355,000 澳元。对于提供托管服务的 AFSL 持牌机构而言,最主要的成本并不在此:1,000 万澳元的 NTA 资本属于锁定持有而非支出,按我们的规划假设(相对其资本成本存在 3% 至 5% 的收益缺口)计算,每年产生约 300,000 澳元至 500,000 澳元的机会成本。

合规与报告

是的。《2001 年公司法》要求私营公司至少设有一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第 201A 条);公众公司须设有两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两类公司均须在澳大利亚设有注册地址。自起,若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提供服务,AML/CTF 合规官亦须为澳大利亚居民(第 26J(3) 条)。[37]AFSL 框架下的责任经理并非严格要求居住在澳大利亚,但 ASIC 依据 RG 105 进行的经济实质评估要求其对澳大利亚业务有实际参与:居所在境外的挂名责任经理会在牌照申请审查中受到审视。

ASIC 的 INFO 225()明确,资产持有人自行进行的原生权益证明质押通常不属于金融产品。管理型质押和质押即服务通常属于金融产品,往往被视为管理型投资计划,或第 763B 条项下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安排。

从税务角度看,ATO 将质押奖励视为在收到时按公允市场价值计入的应税普通收入,其后的处置则产生 CGT。向零售客户提供管理型质押产品的运营者,必须持有具备相关授权的 AFSL,并遵守产品设计与分销义务制度。

澳大利亚的 AUSTRAC 注册或 AFSL 并不赋予欧盟市场准入或欧盟护照机制权利。MiCA 第 61 条仅在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发起该服务的情况下,允许第三国机构为欧盟客户提供服务;ESMA 的指南(2025 年 2 月 26 日发布,自 2025 年 4 月 27 日起适用)列举了机构可能被视为进行招揽的迹象,例如针对欧盟的营销或按地域定向的广告,并须结合全部事实加以判断;招揽欧盟客户的机构不得援引该豁免。寻求系统性进入欧盟市场的经营者应在某一欧盟成员国另行取得 CASP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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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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