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选择澳大利亚进行加密资产牌照申请?
在亚太地区,除新加坡和香港之外,澳大利亚提供了机构公信力最强的加密牌照申请路径。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 在国际上被公认为黄金标准级授权,其税收协定网络覆盖 40 多个司法管辖区,该国适用英国普通法,监管机构运作透明并发布详尽指引。目前已有两种以澳元计价的稳定币在 ASIC 的分销豁免下进入市场。
AFSL 公信力在机构销售周期中不断累积
在全球机构交易对手眼中,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与新加坡 MAS 大型支付机构牌照、香港 SFC VATP 牌照处于同一监管层级。两名负责经理、完整的第 7 章行为义务、依据第 912DAA 条的法定违规报告,以及 AFCA 会员资格,共同构成一项资质,可在下一轮 B2B 交易对手洽谈中显著缩短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
对于向家族办公室、超级年金基金或国际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言,AFSL 是打开监管之门的凭证,而仅有 AUSTRAC 注册并不具备这一作用。
法定 DAP 制度取代监管临时做法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已于 获得御准,并将于 生效。[1] 澳大利亚是亚太地区首个制定成文加密平台监管框架的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该框架并非与现行金融服务牌照制度并行,而是与之融为一体。“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将 AFSL 框架调整适用于数字资产平台和代币化托管平台,而非另设一套平行制度。
对于规划多年建设周期的运营方而言,成文法框架提供了 VARA 的规则手册修订机制与 SFC 基于通函的监管制度所无法提供的法律确定性。
澳元稳定币与代币化 RWA 先例
ASIC Corporations (Stablecoin Distribution Exemption) Instrument 2025/631 于 作出(生效),其作出时列明由 Catena Digital Pty Ltd 发行的 AUDM,为 AFSL 分销豁免下首个可运作的澳元计价稳定币。由 Forte Securities Australia Pty Limited 发行的 AUDF 经 ASIC Corporations (Amendment) Instrument 2025/679 新增,该文件于登记并于生效,因此目前有两种澳元计价稳定币处于该豁免范围内;该 Instrument 于失效。[2]
Project Acacia 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与数字金融合作研究中心(Digital Finance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就代币化资产结算开展的联合研究项目。行业参与方于 确定;测试覆盖 24 个应用场景(19 个试点 + 5 个概念验证),涉及 Hedera、Redbelly Network、R3 Corda、Canvas Connect 以及 EVM 兼容网络;最终报告由 RBA 与 DFCRC 于 发布。[3] 这实际意味着,AUD 稳定币发行人于 2026 年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时,所面对的生态系统已有实际先例、可通过立法文件获得 ASIC 豁免机制,并能就代币化结算基础设施与监管机构直接沟通:这种运营环境的深度是新兴司法管辖区无法比拟的。
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降低预提税摩擦
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网络位居全球最广泛之列。ATO 确认已与 40 多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全面税收协定,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印度。[4] 对于向境外交易对手支付或从其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的澳大利亚注册加密业务经营者而言,协定税率通常可将标准的 10% 利息预提税、30%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以及 30% 未附带税收抵免的股息预提税降至个位数。
与预提税漏损可能侵蚀跨境现金流 5–15% 的离岸司法管辖区相比,税收协定网络的深度是一项可量化的结构性优势。
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通过两家实际运作的监管机构以及一项将于 年生效的第三项法定制度对加密业务进行监管。AUSTRAC 依据 AML/CTF Act 2006 监督反洗钱义务;ASIC 监督根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第 7 章构成金融产品的任何加密产品;数字资产平台制度自 起生效。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解析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是指经营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数字资产业务所需的综合监管授权。它包括:依据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06 (Cth) 进行的 AUSTRAC 注册(目前为数字货币交易所注册,自起扩展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在加密产品构成金融产品的情形下,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取得的 ASIC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以及自起,依据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Cth) 取得的数字资产平台或代币化托管平台授权。加密资产被澳大利亚税务局作为资本利得税(CGT)资产征税,数字货币供应自起免征商品与服务税(GST)。
双监管机构结构(以及第三重法定层级)
AUSTRAC 是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即依据 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 Act 设立的金融情报机构,并依据 AML/CTF Act 2006 运行 AML/CTF 监管制度。[5] AUSTRAC 运营 AUSTRAC Online 登记与注册门户。其执法权限包括拒绝注册、暂停或撤销注册、提起民事罚款程序以及移交刑事处理。未注册从事 Digital Currency Exchange 业务的行为,将按每日最高 60 个处罚单位计罚(自 起为每日 19,800 澳元)。
ASIC 即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依据 ASIC Act 2001 设立、主要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运作的公司、市场、金融服务及消费信贷监管机构。[6] ASIC 现行有效的加密指引文件包括:信息指引 225《Digital assets: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于 更新)、监管指引 105《AFS licensing: Organisational competence》、RG 133《Funds management and custodial services: Holding assets》以及 RG 166《AFS licensing: Financial requirements》。[7] ASIC eLicensing 系统已于 停用,所有 AFSL 申请与变更均改由 ASIC Regulatory Portal 办理。
财政部、RBA 与 ATO 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管架构。财政部是 DAP 制度的政策主导方,于 发布了Statement on Developing an Innovative Australian Digital Asset Industry,[8]随后于 发布了Treasury Laws Amendment (Regulating Digital Asset, and Tokenised Custody, Platforms) Bill 2025 的征求意见稿,咨询期于 结束。[9]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围绕代币化结算与批发型 CBDC 开展了 Project Acacia 第二阶段(业界参与方于 选定;最终报告于 发布)。[3]ATO 负责税务管理,依据税务裁定 TD 2014/26 将加密资产归类为 CGT 资产。[10]
近期监管动态
-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获得御准,确立法定 DAP 与 TCP 制度,自 起施行,并在六个月过渡期后于约 2028 年 10 月起全面纳入监管。[1]
- :ASIC 发布类别不采取行动函,取代并延展2025 年 10 月 29 日的函件:提交 AFSL 申请或变更的窗口延至,适用范围扩大至依据或即将订立与 AFS 牌照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代表安排和中介授权安排而经营的数字资产业务。澳大利亚市场牌照以及清算与结算设施申请人已包含在 2025 年 10 月的函件之内;6 月的函件延长了其截止期限。[7]
- :根据 AML/CTF Amendment Act 2024,现有报告实体的 AML/CTF 计划、治理及 CDD 改革开始适用;现有 DCE 自动转为 VASP 身份;AML/CTF 合规官要求开始生效。[11]
- :RBA 与 DFCRC 发布 Project Acacia 最终报告(新闻稿 mr-26-13),涵盖 24 个用例(19 个试点、5 个概念验证),测试网络包括 Hedera、Redbelly Network、R3 Corda、Canvas Connect 以及 EVM 兼容网络。[3]
- :在 ASIC v Oztures Trading Pty Ltd [2026] FCA 509 一案中,Binance Australia Derivatives 因客户分类错误被判支付 10,000,000 澳元,此前该公司已于 2023 年支付 13,100,000 澳元客户赔偿,并于 2023 年放弃 AFSL 牌照。[12]
- :在 ASIC v BPS Financial Pty Ltd (Penalty) [2026] FCA 18 一案中,BPS Financial 被判支付 14,000,000 澳元,原因是就 Qoin Wallet 提供未获牌照的金融服务,该钱包被认定为非现金支付工具。[13]
- :ASIC 发布更新版 INFO 225,包含 18 个数字资产分类的示例(原为 13 个),并附带一份集体不采取行动函,为在 前提交申请者提供过渡期 AFSL 豁免;该文件已于 被取代。[7]
- :财政部发布 DAP 征求意见稿。[9]
- :联邦法院合议庭在 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93 案中驳回 ASIC 对 Finder Wallet 的上诉,确认 Finder Earn 不属于债权证。[14]
- :联邦法院合议庭在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58 一案中推翻了将 Block Earner 认定为金融产品的裁决。[15]
- :高等法院准许 ASIC 就 Block Earner 判决提出上诉的特别许可;截至 ,实质性上诉仍在审理中。
- :《2024 年 AML/CTF 修正法案》获御准,将受监管服务范围扩大至加密资产对加密资产交易、虚拟资产转移、保管以及第二批次指定非金融企业(自 起生效)。[11]
监管重叠
| 制度 | 触发条件 | 实际影响 |
|---|---|---|
| 2006 年 AML/CTF 法 | 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理联系的指定服务 | 须在 AUSTRAC 完成登记与注册;AML/CTF 计划;CDD;门槛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裁名单筛查 |
| 《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第 7 章 | 提供“金融产品”:收益、衍生品、代币化证券、托管质押、资产参考型稳定币、非现金支付工具 | AFSL 牌照或以授权代表身份经营;设计与分销义务;面向零售客户须加入 AFCA |
| 2026 年数字资产框架法 | 运营持有客户代币的数字资产平台(DAP)或代币化托管平台(TCP),自 起 | 定制化 AFSL 并取得 DAP/TCP 授权;财务要求;设施指南与合同;ASIC 通过立法工具制定标准 |
| 《1988 年隐私法》 | 持有澳大利亚客户的个人信息 | 《澳大利亚隐私原则》合规;针对严重侵犯隐私行为的法定侵权责任(自 起);分级民事罚款 |
| 《2018 年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 | 被认定为关键基础设施资产(金融服务领域,包括规模较大的交易所运营方) | 须在 12 小时内强制报告网络事件;并承担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 |
塑造监管边界的法院判决
在 2024 年至 2026 年间,联邦法院形成了一套连贯的加密资产判例,界定了金融产品的边界。ASIC 在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4] FCA 64[16] 一案中取得的一审责任认定胜诉,在 [2025] FCAFC 58 的上诉中被推翻,收窄了对固定收益类加密产品适用“管理型投资计划”的解读。全席法院还在 [2025] FCAFC 93 中驳回了 ASIC 就 Finder Wallet 案提出的上诉,否定了“债券”这一定性。
ASIC 的胜诉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之上:Qoin Wallet 被认定为非现金支付工具(ASIC v BPS Financial Pty Ltd [2024] FCA 457;处罚 [2026] FCA 18)、Kraken 的保证金产品在产品设计与分销义务下被认定为信贷工具(ASIC v Bit Trade Pty Ltd [2024] FCA 953;处罚 [2024] FCA 1422),[17] 以及 Binance Australia Derivatives 的客户分类错误([2026] FCA 509)。编辑立场:联邦法院对 ASIC 就“管理型投资计划”和“债券凭证”所作的扩张性解释设定了很高的证据门槛,同时确认对“信贷工具”“非现金支付工具”以及 DDO 制度采取宽泛解释。
计划开展收益类产品、结构性产品或保证金功能的运营方,应预期 ASIC 会对业务边界进行审查,但法院会要求与法定条文精确契合。
监管过渡:AUSTRAC DCE 转为 VASP,现行制度转为 DAP/TCP
澳大利亚正同时经历两条监管轴线上的转型。AUSTRAC 正将其数字货币交易所(Digital Currency Exchange)注册制度扩展为更广泛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分两批于 和 实施。另外,法定的数字资产平台(Digital Asset Platform)制度自 起施行,在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期后,约于 2028 年 10 月进入全面监管。
AUSTRAC 过渡(从 DCE 到 VASP)
《2024 年 AML/CTF 修订法案》已于 获得御准,以源自 FATF 的更广义“虚拟资产”概念取代范围较窄的“数字货币”概念。[11]三类指定服务纳入监管范围,分两个生效日期实施:
- 自 起(适用于包括 DCE 在内的现有报告实体):改革后的 AML/CTF 计划、治理及 CDD 义务开始适用;AML/CTF 合规官要求开始生效;现有 DCE 自动转为 VASP 身份。新的虚拟资产指定服务在该日尚未纳入适用范围。
- 自起(新增 VASP 服务):代客户进行的虚拟资产转移、虚拟资产保管(托管),以及参与虚拟资产的要约或销售或提供与之相关的金融服务,均成为受规管服务。第二批指定非金融行业(律师、会计师、房地产中介、宝石经销商)亦于同日纳入 AML 监管范围。
- 自起:FATF 建议 16 的转账规则(travel rule)对虚拟资产转移生效。
2025 年 AML/CTF 规则将原先的 Part A 风险评估与 Part B 客户识别程序整合为统一的“AML/CTF 政策”。[18]现有报告实体享有为期三年的过渡期,至 ,以完成向新的初始 CDD 义务的过渡。
DAP/TCP 过渡(从现行制度到法定框架)
《2026年公司法修正(数字资产框架)法案》在《2001年公司法》第7章下引入了两类新的金融产品:
- 数字资产平台(DAP)是为客户以信托方式持有数字代币的设施,包括交易所。
- 代币化托管平台(TCP)是面向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的专业托管平台,即房地产、股票或碳信用等链下资产的数字孪生体。
低价值豁免适用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DAP:每位客户持有的资产不超过 5,000 澳元,且在滚动 12 个月期间内促成的交易额低于 10,000,000 澳元,且不通过其集团内任何 DAP 持有金融产品,并已向 ASIC 提交通知。[19] 附带性/微不足道豁免适用于数字资产活动确实附属于非金融服务业务的企业。
财务要求并未在该法案中硬性规定,而是通过立法工具授权 ASIC 制定标准,预计将在 18 个月的实施窗口期内(大约 2026 年 10 月至 2027 年 4 月)进行公开征询。业界预期将与 RG 166 现有的托管要求保持一致(实质性托管类 DAP 需具备 10,000,000 澳元的 NTA)。
关键截止日期
| 里程碑 | 日期 | 影响 |
|---|---|---|
| AUSTRAC 改革后的义务对现有报告实体开始生效 | AML/CTF 计划、治理及客户尽职调查改革均适用;DCE 自动转为 VASP 身份;在澳大利亚必须设立 AML/CTF 合规官 | |
| ASIC 类别不作为函窗口期(2026 年 6 月 25 日延长) | AFSL 申请或变更须在该日期前提交,方可保留临时豁免 | |
| 新增 VASP 指定服务生效(转账、托管、发行/销售服务) | 新纳入监管的 VASP 必须在 AUSTRAC 完成登记;travel rule 已生效;Tranche 2 服务纳入监管范围 | |
| 新受监管实体的最终注册/登记截止日期 | 在此日期之后运营未注册的 VASP,将面临每日最高 19,800 澳元的罚款≈ $14K | |
| DAP/TCP 制度开始实施 | DAP 与 TCP 成为金融产品;六个月过渡期开始 | |
| 全面 DAP/TCP 监管 | 约 | 行为义务全面适用;ASIC 开始执法 |
| 现有报告实体的初始 CDD 过渡期结束 | 所有实体均适用 2025 年合并规则框架 |
实际影响。现有的 AUSTRAC DCE 必须:(i) 在 之前更新其 AML/CTF 计划、治理和 CDD 框架,以符合改革后的 2025 年规则,并在同一日期前任命一名本地常驻的 AML/CTF 合规官;(ii) 在 之前将该 AML/CTF 计划扩展至覆盖新的虚拟资产指定服务(加密资产对加密资产的交易、转移、托管、发行/销售);(iii) 如其产品涉及托管、收益、衍生品、代币化证券或资产参考型稳定币,须在 之前提交 AFSL 申请,以保留类别不采取行动函的适用;(iv) 为 2027 年中的 DAP 授权做好规划。
2026 年的新进入者应将 AUSTRAC 注册、AFSL 申请、实体设立与银行开户安排为并行流程,而非依次进行。
牌照类型与涵盖的业务活动
澳大利亚没有单一的“加密牌照”。它采用分层的授权边界:任何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联系的服务均须进行 AUSTRAC 注册;若加密产品构成《公司法》下的金融产品,则须取得 ASIC 的 AFSL;若平台符合“金融市场”定义,则须取得澳大利亚市场牌照;自 2027 年起,DAP 与 TCP 授权亦将适用。
涵盖业务
- AUSTRAC 数字货币交易所(DCE)注册。自 起,任何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指定服务的企业均须完成该项注册。自 起,现有 DCE 注册将自动转为 VASP 身份,并适用经改革的 AML/CTF 计划、治理及 CDD 义务。自 起,监管范围扩展至新的虚拟资产指定服务:加密资产间兑换、虚拟资产转移、虚拟资产保管,以及与发售/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加密货币 ATM 与 OTC 交易柜台亦在监管范围之内。
- ASIC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当加密产品符合《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时即须持有:包括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证券、非现金支付工具,或第 763B 条项下的“进行金融投资的工具”。相关授权包括:金融产品交易、提供金融产品建议(一般或个人)、运营注册管理投资计划、做市、提供托管或存管服务。
- 依据《公司法》第 7.2 章的澳大利亚市场牌照(AML)。当加密货币交易所符合“金融市场”定义时即须持有该牌照:即经常通过其发出取得或处置金融产品要约的设施。ASIC 于 发布的 INFO 225 类别不采取行动函,为已通知拟提交申请意向的 AML 提供同等豁免。
- 依据第 7.3 部分的清算与结算设施牌照(CSFL)。为金融产品交易提供常规清算或结算服务的设施必须持有该牌照。
- DAP 与 TCP 授权(自 起)。新框架下量身定制的 AFSL 授权。DAP 是以信托方式为客户持有数字代币的设施;TCP 是面向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的托管平台。
哪些情形无需注册
- 由资产持有人自行进行的原生权益证明质押。ASIC 于发布的 INFO 225 明确指出,原生质押通常不构成金融产品,而受托质押和质押即服务通常构成金融产品(往往属于受管理投资计划或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安排)。[7]
- 运营公开、无许可的分布式账本。在 DAP 制度下豁免。
- 质押安排的某些方面。在 DAP 制度下豁免,但须符合相关条件。
- 包装代币安排。在 DAP 制度下的特定情形中可获豁免,但整体而言,包装代币依据 INFO 225 通常被视为衍生品。
- 比特币及类似的支付型代币(单独而言)。ASIC 认为其不太可能构成金融产品,但对于在其之上构建的产品(收益类、衍生品、受管理计划),分析结论会有所不同。
- 真正附属性的数字资产活动。如果数字资产活动确实附属于非金融服务类业务,则适用 DAP 制度下的附带性/非实质性豁免。
DAO、DeFi 与代币化 RWA 的处理
ASIC 更新后的 INFO 225 包含 18 个实例分析,涵盖代币化房地产、代币化证券、黄金挂钩代币、包装代币以及托管质押。代币化证券依据第 7 章的直接延伸属于金融产品;代币化房地产通常构成受管理投资计划;黄金挂钩代币通常属于衍生品或资产参考型稳定币。
ASIC 依据 ASIC Corporations (Concept Validation Licensing Exemption) Instrument 2020/389 设立的增强型监管沙盒支持定制化的代币化试验,而 ASIC 根据第 926A 条和第 911A 条享有的豁免权,可为新型架构提供针对性豁免。代币化 RWA 平台最适合即将推出的 TCP 授权。
代币化证券与 RWA
澳大利亚对代币的监管取决于其所代表的权益,而非其运行的技术。若代币化资产属于金融产品,则适用 Corporations Act 2001,须向 ASIC 申请 AFSL,而 INFO 225 的不采取行动窗口(见上文)是取得临时豁免的途径。
实话实说:注册或经营数字资产交易所并不等于获得从事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授权。此类业务需要依据 Corporations Act 取得 AFSL,而独立的 Digital Asset Platform 与 Tokenised Custody Platform 类别虽已立法但尚未生效: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已于 获得御准,并将于 起施行。若架构为基金而非单一证券,请参阅我们的基金牌照申请业务。
申请要求
澳大利亚的加密牌照申请要求取决于具体制度。AUSTRAC 不设最低资本要求,但要求披露受益所有人、进行 fit and proper 审查并建立 AML/CTF 计划。AFSL 则设有净有形资产门槛,对托管业务而言该门槛大幅提高(10,000,000 澳元),并要求至少两名具备书面能力证明的责任经理,以及一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和注册地址。
| 要求 | AUSTRAC 注册 | ASIC AFSL |
|---|---|---|
| 澳大利亚居民董事 | 需要(Corporations Act 2001) | 必需(以及 RG 105 项下的关键人员) |
| 澳大利亚注册地址 | 必填 | 必填 |
| 澳大利亚 AML/CTF 合规官 | 自 起要求 | n/a(适用 RG 78 违规报告要求) |
| 受益所有权披露 | 必填 | 必填 |
| 最低资本 | 无 | 基础 NTA 为 50,000 澳元;托管型 AFSL 的 NTA 为 1,000 万澳元≈ 基础 36K 美元;托管 7.2M 美元 |
| 负责管理人员 | n/a | 最少 2 名;符合 RG 105 “近八年中有五年”经验标准 |
| fit and proper 评估 | 董事、关键人员、受益所有人 | 董事、RMs、受益所有人 |
| AML/CTF 合规方案 | 必填 | 当 AFSL 持牌人同时负有 AML 义务时为必需 |
| 职业责任保险 | 非必需 | 零售 AFSL 持牌人须按 RG 126 投保 PI 保险 |
| AFCA 会员资格 | n/a | 零售客户 AFSL 持牌人的强制要求 |
| 最低董事人数 | 1 名(Pty Ltd);公众公司需 2 名澳大利亚居民 | 同上 |
| 外国持股 | 允许;在达到相关门槛时可能需要 FIRB 批准 | 同上 |
Fit and Proper 评估
AUSTRAC 在注册环节对董事、关键人员及受益所有人适用 fit and proper 测试。国家犯罪记录核查(通常须为 6 个月内出具)为强制要求;若相关个人曾在海外居住,还须提供境外警方核查。ASIC 依据第 913B 条开展的 fit and proper 分析范围更广:涵盖持牌人、其责任经理以及持牌人的“控制人”。
第 913B(1)(b) 条允许 ASIC 在有理由认为某高管将不遵守第 912A 条项下的一般义务时拒绝发放牌照。常见错误是把 fit and proper 当作打勾式流程:ASIC 的实质性评估涵盖此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民事判决,以及持牌人对其董事所作尽职调查的质量。
本地存在与经济实质
根据《2001 年公司法》第 201A 条,私营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董事;公众公司须有两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两类公司均须在澳大利亚设有注册地址。自 起,AML/CTF 合规官必须身处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要求责任经理(RM)居住在澳大利亚,但 ASIC 重实质而非形式:住所在境外、且未实际参与澳大利亚业务的 RM,曾在牌照审查中被提出质疑。有经验的申请人会把 RM 人选确定视为关键路径事项,并在提交申请前 6–12 个月开始寻找人选,因为 AFSL 对 RM 胜任能力的举证要求(RG 105)具有实质意义,且外聘 RM 每人每年费用为 50,000 至 150,000 澳元。
AML/CFT、Travel Rule 与制裁
AML/CTF 计划(在 2025 年规则下将整合为“AML/CTF 政策”)必须包括全企业范围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门槛交易报告(针对超过 10,000 澳元交易的TTRs)、可疑事项报告(SMRs)以及国际资金转账指令(IFTI)报告。自起,FATF 第 16 项建议的旅行规则适用于虚拟资产转移。
AUSTRAC 第 5-3 条规则(2025 年规则)将制裁筛查义务的范围从资金、财产和虚拟资产扩展至“任何资产”。制裁合规必须涵盖 DFAT 合并清单、依据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t 1945 实施的联合国制裁,以及依据 Autonomous Sanctions Act 2011 实施的定向金融制裁。
资本与财务要求(AFSL 详情)
以自身名义提供托管或存管服务的 AFSL 持牌机构,必须满足 ASIC Corporations (Financial Requirements for Custodial or Depository Service Providers) Instrument 2023/648 以及 RG 166 附录 4 规定的财务要求:净有形资产(NTA)不低于 10,00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取较高者),其中至少 50% 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最低 150,000 澳元),100% 为流动资产,并须每日监控且在发生违规时立即通知。[20] 附带性托管服务提供商的 NTA 要求为 15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取较高者。
责任实体、IDPS 运营方以及零售 CCIV 的公司董事须满足 NTA 要求,取以下三者中的较高者:10,000,000 澳元、计划财产平均价值的 0.5%(上限 5,000,000 澳元),或平均收入的 10%。
将次级托管外包给澳大利亚 ADI 或持牌专业受托公司,可使运营方被认定为附带性提供商,从而适用较低门槛。对多数运营方而言,真正的制约并非监管测试本身,而是 10,000,000 澳元 NTA 锁定资金的资本成本,按相对于运营方资本成本 3–5% 的收益缺口计算,相当于每年 300,000 至 500,000 澳元的机会成本。
申请流程
澳大利亚的申请流程包含两条并行路径:通过 AUSTRAC Online 完成 AUSTRAC 备案与注册(材料无瑕疵的申请需 4–12 周),以及通过 ASIC Regulatory Portal 提交 ASIC AFSL 申请(自完整提交起,实际约需 5–8 个月)。ASIC 的目标是在 120 天内作出决定,但加密相关申请的实际时限普遍更长,尤其是在负责经理(responsible manager)资质证明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下。
申请语言:英语。
申请前沟通:ASIC 就新型申请及数字资产相关问题提供递交前会议;AUSTRAC 通过 AUSTRAC Online 支持渠道提供注册前指导。两者都应加以利用。
实体设立
设立澳大利亚实体是第一步:详见完整的澳大利亚公司注册指南。多数经营者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设立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需确认至少 1 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取得注册地址、分配注册资本,并完成 ASIC 公司登记。税务居民身份分析(在澳大利亚设立,或中央管理与控制位于澳大利亚)应在发行股份之前确定。
AUSTRAC 登记与注册
在 AUSTRAC Online 注册并填写 DCE 登记表。所需文件包括:业务架构、受益所有人披露、AML/CTF 方案、风险评估,以及关键人员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AUSTRAC 的 fit and proper 评估同步进行。重新登记周期为三年;年度合规报告须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
AFSL 申请准备(专项工作)
若产品属于金融产品:需为 ASIC Regulatory Portal 准备证明材料包。内容包括业务说明、财务资源声明(含 NTA 文件)、组织专业能力声明、责任经理人简介(至少两名符合 RG 105 要求的 RM)、合规安排、风险管理框架、利益冲突政策、争议解决安排以及审计师委任。自 起,AFSL 申请必须通过 Regulatory Portal 提交。
AFSL 申请提交与评估
通过 Regulatory Portal 提交申请。ASIC 的 120 天服务标准目标在加密相关事项上很少能够达成;从完整提交起,实际耗时为 5–8 个月。ASIC 的首轮审查通常会在 8–12 周内提出补充信息要求。补充信息要求最主要来自负责经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财务资源声明。应主动与案件负责官员沟通;ASIC 的审查是反复往来的过程。
银行开户与运营准入(并行)
在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ADI)开立客户资金账户和运营银行账户;如相关,可通过境外代理行处理 AUD/USD/EUR 资金流。面向零售客户的 AFSL 持牌机构须加入 AFCA。
合规文件与正式上线
根据 2025 年规则整合完成 AML/CTF 政策的最终定稿。如尚未落实,须在 前实施旅行规则。依照第 912DAA 条及 RG 78 运行违规报告机制。首份年度合规报告(AUSTRAC)须于次年 前提交。AFSL 以书面文书形式授予;ASIC 会将持牌人登载于公开登记册。
Jagelski & Partners 的专业合规伙伴在牌照申请项目中负责起草针对澳大利亚的 AML/CTF 政策、全企业范围的 ML/TF/PF 风险评估、责任经理胜任能力材料包,以及 AFSL 财务资源声明。合规文件是任何澳大利亚 AFSL 申请中最耗时的部分:需要 8 至 16 周的专业工作,无法用通用模板走捷径。讨论您的项目范围 →
所需文件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申请所需文件分为四类:澳大利亚实体的公司及章程文件;董事、责任经理和受益所有人的个人文件;一套完整的合规文档;以及含三年财务预测的商业计划书。ASIC 监管门户和 AUSTRAC Online 接受电子提交,所有支持性证据作为结构化申请表的一部分上传。
公司文件
ASIC 公司注册(Form 201)、公司章程或可替代规则、股份登记册、成员登记册、注册地址信息、向 ATO 办理 ABN 登记,以及 TFN 登记。对于外资控制的实体,在适用情形下须向 FIRB 通知或取得其批准。Corporations Act 2001 要求私人公司至少设有 1 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公众公司至少 2 名(第 201A 条)。
个人文件(董事、负责经理、UBO)
所有董事、RM 及受益所有人的护照公证副本。签发日期在 6 个月以内的国家警察证明。在海外居住过的个人需提供境外无犯罪记录核查。破产与资不抵债核查(AFSA)。偿付能力法定声明。RM 的简历及受监管行业从业经验证明(即 RG 105 规定的“八年内五年”标准)。若个人在过去 5 年内担任过金融服务职位,还需提供前任持牌机构出具的推荐信及行为记录证明。
合规文件
合规文件是任何澳大利亚 AFSL 申请中被审查得最为严格的部分。Jagelski & Partners 的合规专家伙伴会在牌照申请项目中起草其中每一份文件:均为针对澳大利亚量身定制,而非从其他司法管辖区套用的模板。每份文件都必须反映申请人特定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和运营结构。
根据《2024 年 AML/CTF 修正法案》及《2025 年规则》,原先的 Part A 风险评估与 Part B 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合并为统一的“AML/CTF 政策”。对澳大利亚加密业务经营者而言,该政策自 起须体现经改革的《2025 年规则》(AML/CTF 计划、治理、CDD;合规官须在澳大利亚境内),并自 起明确涵盖新增的虚拟资产指定服务(加密对加密交易、转移、托管、要约/销售)。
AUSTRAC 的监管重点在于政策是否针对具体业务量身定制,而非套用模板改写。触发补充信息要求(RFI)最常见的原因,是政策措辞过于笼统,未能反映运营方实际的客户群体与交易模式。
根据 2025 年规则属强制要求。AUSTRAC 认为风险评估必须细化到具体层面:客户类别、司法管辖区风险敞口(须列明高风险国家名称)、按产品功能划分的产品风险(托管、收益、衍生品),以及渠道风险(网页、API、面对面、代理网络)。该评估至少须每年更新一次,并在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触发复核。
AML/CTF 合规官的书面任命文件(自 起须为澳大利亚居民),包含职责说明、治理汇报线以及升级处理路径。
AUSTRAC Rule 5-3(2025 Rules)将制裁筛查义务的范围从资金、财产和虚拟资产扩展至“任何资产”。相关程序必须涵盖客户准入时的筛查、名单更新后的持续重新筛查、交易筛查,以及真实命中的处理(冻结并向 DFAT 报告)。澳大利亚制裁与美国 OFAC 制裁分别管理;为美国居民客户提供服务的运营方必须同时执行两套筛查。
《2025 年规则》引入新的初始 CDD 义务,取代此前的 ACIP 框架。现有报告实体享有至 的过渡期以完成迁移。针对机构客户的 KYB 程序必须核实控制结构、最终受益所有人(通常为 25% 门槛),以及在高风险业务关系中核实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
基于规则与行为的监控,涵盖阈值交易、可疑模式以及 FATF 界定的典型手法。
澳大利亚的转账规则自 起适用于虚拟资产转移。发起方 VASP 必须收集并传输发起人姓名、账户/钱包标识符及地址;受益方 VASP 必须收集并核实受益人信息。跨境转移还须应对代理 VASP 关系这一额外层面。实际操作层面:现有报告实体应在 2026 年年中之前将经过测试的转账规则解决方案投入生产环境。
针对超过 10,000 澳元的交易报告(TTR)、国际资金转移指令(IFTI)以及统计报告的程序。
SMR(合理怀疑)触发标准、内部升级流程、AUSTRAC 报告时限(恐怖主义融资为 3 个工作日;洗钱为 3 个工作日)。
完成年度 AUSTRAC 合规报告的程序,该报告须于每年 前提交,涵盖上一个日历年度。
符合《澳大利亚隐私原则》要求、依据可申报数据泄露(Notifiable Data Breaches)机制制定的数据泄露应对方案,以及(如适用)《隐私法》修正案后的法定侵权风险管理。
ASIC 的可报告情形制度在实质上比此前的违规报告制度更为宽泛。RG 78 列举了可报告情形的各类情形,包括对核心义务的重大违反、构成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及与其他持牌人和个人理财顾问相关的可报告情形。30 个日历日的期限自持牌人知悉或理应合理知悉该情形已发生之时起算。
商业计划与财务预测
涵盖收入、支出、资本性支出和现金流的三年财务预测。证明符合相关 RG 166 要求(基础 AFSL、托管、责任实体各档次)的 NTA 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注资、母公司支持、债务)。运营模式说明,包括业务线、客户群体、司法管辖区覆盖范围以及增长假设。
技术与运营文档
IT 基础设施说明(架构、托管、第三方提供商)。符合 ISO 27001 或同等标准的网络安全框架。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计划。托管流程(热钱包/冷钱包隔离、密钥管理、多重签名控制)。外包安排及重要服务提供商登记册。数据保护与事件响应计划。
成本与定价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专业顾问工作和资本占用上,而非政府规费。根据 Corporations (Fees) Regulations 2001 Schedule 1(自每年 7 月 1 日起按 CPI 指数化调整),ASIC 在线企业 AFSL 申请费从 2,233 澳元(低复杂度)到 7,537 澳元(高复杂度)不等;[21]AUSTRAC 对 VASP 注册不收取政府规费。对于提供托管服务的 AFSL 持牌机构而言,首年最主要的成本是 10,000,000 澳元的 NTA 资本占用,而非任何政府规费。
政府/监管机构费用
| 费用 | 金额(澳元) | 频率 | 备注 |
|---|---|---|---|
| AUSTRAC VASP 注册(原 DCE) | 无 | 注册时一次;3 年重新注册 | 无政府规费 |
| AUSTRAC 行业分摊征费 | 不固定 | 年度 | 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应税实体;规模较小的加密业务经营者通常低于该门槛 |
| ASIC AFSL 申请:企业(在线,复杂度低) | 2,233≈ $1,600 | 提交时一次性收取 | 依据 ASIC 收费标准,自 7 月 1 日起每年调整;纸质提交费用更高 |
| ASIC AFSL 申请:企业类(线上,中等复杂度) | 3,348≈ $2,400 | 提交时一次性收取 | 中型标准企业 AFSL 费用 |
| ASIC AFSL 牌照申请:复杂类(责任实体、做市业务) | 最高 7,537≈ $5,400 | 提交时一次性收取 | 按复杂程度分级 |
| ASIC 年度行业筹资征费 | 最低 1,500≈ $1,100 | 年度 | 另加按顾问/业务活动计算的分级部分 |
| AFCA 会员资格 | 起价 375≈ $270 | 年度 | 小型金融机构会员层级;随规模调整 |
年度指数化说明:ASIC 费用自起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上述数字反映 2024–25 年度收费标准,可能在 2026–27 年度予以修订。[21]
总成本汇总
| 法定收费(AUSTRAC、ASIC、AFCA) | 金额(澳元) |
|---|---|
| AUSTRAC VASP 注册,原称 DCE | 无 |
| AUSTRAC 行业贡献费(按年征收;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应缴主体,规模较小的加密业务经营者低于起征门槛) | 不固定 |
| ASIC AFSL 申请费,涵盖从低复杂度的公司在线申请到复杂的责任实体或做市申请(每年 7 月 1 日按指数调整;纸质提交费用更高) | 2,233–7,537≈ $1,600–5,400 |
| ASIC 行业资金征费(按年缴纳;除最低金额外,另按顾问人数与业务活动分级计收) | 1,500≈ $1,100 |
| AFCA 会员资格(按年缴纳;小型金融机构会员等级,随规模调整) | 375≈ 270 美元 |
| 法定费用,第 1 年 | 4,108–9,412≈ $3,000–6,800 |
| 法定成本,年度(第 2 年起) | 1,875≈ $1,300 |
| 构建项目(按案例报价) | 金额(澳元) |
|---|---|
| 澳大利亚 Pty Ltd 公司注册(ASIC 注册及法律与代理费用) | 600–2,500≈ $430–1,800 |
| 法律咨询、AFSL 申请(专业监管法律顾问;复杂申请费用更高) | 30,000–80,000≈ $22K–58K |
| 合规文件(AML/CTF 政策、风险评估、制裁框架、旅行规则;针对澳大利亚的定制起草) | 25,000–60,000≈ $18K–43K |
| 负责经理的物色或委聘,按每名 RM 计(年度;外部或合同制 RM,内部 RM 成本较低但需要招聘) | 50,000–150,000≈ $36K–110K |
| 合规审计、法定审计及 AFSL 合规审查(年度) | 10,000–30,000≈ $7,200–22K |
| AML/CTF 合规官,澳大利亚居民(年薪;资深合规官处于较高区间) | 60,000–150,000≈ $43K–110K |
| PI 保险,零售 AFSL 依 RG 126(每年) | 8,000–25,000≈ $5,800–18K |
| 典型搭建,第 1 年(按个案报价) | 183,600–497,500≈ $130K–360K |
| 典型配置,年度(第 2 年起) | 128,000–355,000≈ $92K–260K |
| 属持有,非支出(两项总计均不含) | 金额(澳元) | 备注 |
|---|---|---|
| 资本占用:托管型 AFSL(NTA) | 10,000,000≈ 7,200,000 美元 | 永久性;机会成本约为每年 300,000–500,000≈ 每年 $220K–360K |
| 资本锁定:附带托管或次级托管 | 150,000–500,000≈ $110K–360K | 永久有效;适用于将托管外包给澳大利亚 ADI 或持牌信托公司的情形 |
资本的机会成本是最大的一项隐性成本。托管 NTA 锁定资金所放弃的收益,通常高于受监管架构的全年持续运营成本总额,也是决定是否将子托管外包的主要因素。
时间安排
澳大利亚加密牌照的实际时间表为:AUSTRAC VASP 注册需 4–12 周,ASIC AFSL 自完整递交起需 5–8 个月。这两条路径应并行推进,而非依次进行。复杂的 AFSL 申请(责任实体、做市,或首次开展数字资产业务的运营方)需 8 个月甚至更长;在加密相关事项上,ASIC 的 120 天服务标准在实践中很少能够达到。
| 阶段 | 周期 | 累计 |
|---|---|---|
| 实体设立(ASIC 公司注册、ABN、TFN) | 2–4 周 | 2–4 周 |
| AUSTRAC 登记与注册(自第 1 周起并行推进) | 4–12 周 | 4–12 周 |
| AFSL 证明材料包准备(自第 1 周起并行进行) | 8–16 周 | 8–16 周 |
| AFSL 提交与 ASIC 评估 | 5–8 个月 | 7–11 个月 |
| 银行开户流程(自第 2 个月起并行推进) | 2–6 个月 | 总额之内 |
| 合规文件定稿与上线准备 | 2–4 周 | 总额之内 |
| 总体现实时间表(仅 AUSTRAC 运营方) | 3–4 个月 | 3–4 个月 |
| 总体实际时间安排(需持有 AFSL 的运营方) | 7–11 个月 | 7–11 个月 |
ASIC 公布的服务标准以完整申请提交后 120 天为目标,但加密业务的 AFSL 实际审批周期通常为 5–8 个月,复杂申请(责任实体、做市、首创型代币化产品)经常超过 8 个月。起强制使用 ASIC Regulatory Portal,缩短了表格处理环节,但并未实质性减少实质审查时间。实际操作中,真正的制约因素是责任经理证明材料与财务资源声明的反复修改周期:这类材料通常会引发 1 至 3 轮 RFI,每一轮增加 4–8 周。
依赖 ASIC 类别不采取行动函的运营方,必须在 前提交 AFSL 申请或变更;按 5–8 个月的审查周期,该项提交仍可在 DAP 生效之前顺利获得决定。
税务
澳大利亚是一个税率标准的公司司法管辖区,但在加密领域规则清晰:数字货币的 GST 豁免以及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使其实际经济效益足以与离岸方案竞争。基本税率实体(营业额低于 50,000,000 澳元)的企业所得税为 25%,规模更大的实体为 30%;加密资产按资本利得税(CGT)资产课税;数字货币的供应自 起免征 GST。
| 税务 | 费率 | 加密资产牌照申请 |
|---|---|---|
| 企业所得税 | 25%(实体基本税率)/ 30% | 适用于所有加密业务收入;基准税率门槛要求合计营业额 < 50,000,000 澳元,且被动收入 ≤ 80% |
| 资本利得税 | 个人边际税率;公司为 25%/30% | 根据 TD 2014/26,加密货币属于资本利得税资产;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可享受 50% 的个人资本利得税折扣(该规定正在审议中) |
| 商品及服务税(GST) | 10% 标准税率 | 自 起,数字货币供应免征 GST |
| 预提税:利息 | 10% | 税收协定税率通常可降至 5% 或 0% |
| 预提税:特许权使用费 | 30% | 税收协定税率通常降至 5–10% |
| 预提税:股息(未附税收抵免) | 30% | 协定税率通常可降低 |
| 工资税 | 可变(按州确定,4–6.85%) | 适用上述各州特定的门槛 |
| 印花税 | 因州而异 | 通常不适用于加密交易 |
加密资产税务要点(ATO 处理方式)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根据税务裁定 TD 2014/26 将加密货币归类为资本利得税(CGT)资产,而非 TD 2014/25 下的外币。[10] 处置行为构成 CGT 事件(直接处置适用 A1,损失适用 C2),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可适用 50% 的个人 CGT 折扣(截至 正在复审中)。个人使用资产豁免仅适用于成本低于 10,000 澳元且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的资产。
对于将加密资产作为存货持有的企业,适用交易存货处理规则。质押奖励通常在收到时按公平市场价值作为普通所得计税;挖矿收入属于普通所得;空投和链分叉则适用 ATO 的专门指引。
数字货币消费税豁免
根据 Treasury Laws Amendment (2017 Measures No. 6) Act 2017 (Cth) 附表 1,自 起,数字货币的供应被视为等同于进项计税(实际上免征 GST)。这使数字货币在 GST 方面与法定货币处于同等地位,避免了加密货币交易本会产生的双重 GST 结果。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服务(托管、交易所、传输)在向澳大利亚接收方提供时适用 GST。
CRS 与 CARF 报告
澳大利亚已实施 OECD 共同申报准则(CRS),并正在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CARF)。ATO 运行一项加密资产数据比对项目,自 2014 年起覆盖澳大利亚各交易所。
支柱二(全球最低税)
澳大利亚已通过国内第二支柱立法(Taxation (Multinational–Global and Domestic Minimum Tax) Act 2024)。15% 的全球最低税(GloBE)适用于合并收入超过 750,000,000 欧元的跨国集团:该门槛不太可能影响单独设立于澳大利亚的 VASP,但与规模更大的加密集团的子公司相关。
持续合规与注册后事项
澳大利亚的注册与牌照申请带来长期的合规基础设施义务。AUSTRAC 要求在每年 前提交年度合规报告、进行门槛交易报告和可疑事项报告、维护 AML/CTF 政策,并自 起落实资金转移规则。ASIC 的 AFSL 持牌人须遵守第 912A 条的一般义务制度、第 912DAA 条下的 30 天可报告情形制度,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要求。
年度报告义务
AUSTRAC:年度合规报告须于每年 前提交,通过 AUSTRAC Online 报送,涵盖上一个日历年度。ASIC:依据 Corporations Act 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师报告;AFSL 合规证明;FS70 财务报表(如适用);FS71 审计意见。CCIV 及注册管理投资计划须履行额外报告义务。ATO: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已登记 GST 的实体须按季提交 BAS;依据 OECD 框架提交 CRS 与 CARF 报告。
续期费用与监管费用
AUSTRAC 注册须每三年续期一次。ASIC AFSL 持牌人须缴纳年度行业资助征费:最低 1,500 澳元,另加按各受监管业务活动分级计算的部分。AFCA 会员资格按年续期,费用随会员规模递增。经常性成本通常包括 AML/CTF 合规负责人薪酬(60,000 至 150,000 澳元)、年度审计(10,000 至 30,000 澳元)、PI 保险(零售 AFSL 为 8,000 至 25,000 澳元),以及注册地址与公司秘书费用。
监管检查
AUSTRAC 开展主题审查,重点关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以及 SMR/TTR 质量。ASIC 开展主题审查和定向监察,并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衍生品和面向消费者的收益类产品方面有明确的执法重点。两家监管机构都已广泛使用其信息收集权力(AUSTRAC 第 167 条通知;ASIC 第 33 条通知)针对加密业务经营者。经营者应就所有指定服务和 AFSL 授权保持可随时接受审计的文档。
执法
AUSTRAC 处罚:依据 AML/CTF Act 提起民事处罚程序;未注册开展 DCE 业务,每日处罚最高可达 60 个处罚单位(自 起为每日 19,800 澳元)。[22] ASIC 依据 Corporations Act 处罚:就民事处罚条款而言,个人上限为 5,000 个处罚单位或所获利益三倍中的较高者;法人上限为 50,000 个处罚单位、所获利益三倍或年营业额 10%(以 2,500,000 个处罚单位为上限)中的较高者。
根据第 911A 条,未取得牌照从事金融服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近期加密行业执法处罚:14,000,000 澳元(BPS Financial / Qoin,);10,000,000 澳元(Binance Australia Derivatives,);8,000,000 澳元(Bit Trade / Kraken,);13,100,000 澳元客户赔偿(Binance Australia,2023 年)。
关键基础设施 (SOCI) 义务
《2018 年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法》适用于符合金融服务领域“关键基础设施资产”定义的加密平台,包括储值工具运营者以及超过门槛的大型交易所运营者。在知悉重大网络事件后 12 小时内须强制报告网络事件。一经指定,即适用积极安全义务。SOCI 的适用性应在启动时评估,并每年更新。
广告与推广规则
ASIC 的设计与分销义务制度(《公司法》第 7.8A 部分)适用于向零售客户发行和分销金融产品的机构。目标市场认定必须编制并定期审查。根据第 911A 条,向澳大利亚零售客户推广未持牌金融服务构成刑事犯罪。自 2023 年以来,加密产品的网红推广一直是 ASIC 重点执法领域:采用联盟营销或网红营销的经营者,应针对每项产品记录金融产品分析和目标市场认定。
银行业务
尽管澳大利亚拥有全球最深厚、最发达的银行体系之一,银行开户仍是澳大利亚加密业务运营方的现实瓶颈。四大澳大利亚本土银行在 2023 年年中对加密业务各自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此后开户渠道一直受到限制。没有任何法规禁止提供银行服务;限制来自银行内部的风险偏好。
金融监管委员会 关于取消银行服务(debanking)的建议,以及政府的回应,承诺从四大银行自愿收集数据,“原则上”设定 30 天通知与说明理由的要求,并提升 DCE、金融科技和汇款行业的能力。[23]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展创新型澳大利亚数字资产行业的声明》再次承诺就取消银行服务问题与四大银行合作。[8] 截至,取消银行服务仍是真实且持续存在的运营风险。
一级本土银行在 2023 年中期以不同方式收紧了准入:一家自 起对向加密资产交易所的付款设定每月 10,000 澳元的转账上限,并强制适用 24 小时冻结期;另一家开始拒绝向被列为高风险的平台发起的交易;第三家实施了类似的月度上限;第四家则对向加密资产平台的付款引入了冻结与延迟处理。
具备加密资产合规能力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科技友好的二线银行,以及邻近司法管辖区的专业加密银行平台,是认真经营者更可靠的银行交易对手。
根据《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AFSL 持牌人的客户资金信托账户必须存放于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 (ADI),除非 ASIC 给予豁免:INFO 225 表明,在能够证明存在替代保护措施的情况下,ASIC 可逐案考虑给予豁免。AFCA 框架并未提供银行开户保障:AFCA 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行为争议,但不能强制银行接纳某一特定客户。
实际操作中,能够获得一线本地银行开户的运营方,往往是那些带着完整合规方案、在澳大利亚设有具名 AML/CTF 合规官、并已在实际运行中建立成文制裁与 CDD 框架的机构,而不是仅凭一纸注册证书就指望客户准入随之完成的机构。银行开户 2–6 个月的时间线之所以与 AFSL 申请流程并行推进,原因很简单:它很少会更快。
Jagelski & Partners 的银行合作伙伴网络涵盖澳大利亚境内 90+ 家机构、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邻近司法管辖区的专业银行平台。没有银行开户的牌照,不过是挂在墙上的一纸证书。
了解银行解决方案FATF 状况与国际地位
澳大利亚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创始成员,在 FATF 互评估程序中保持明确的良好地位。最近一次全面互评估认定澳大利亚拥有健全的 AML/CTF 框架,《2024 年 AML/CTF 修正法案》及 Tranche 2 改革已弥补此前在指定非金融行业方面的缺口。
欧盟市场准入
澳大利亚牌照(AUSTRAC、AFSL 或 DAP)并不赋予欧盟护照机制权利。MiCA 未设第三国等效制度:欧盟委员会无任何机制可将非欧盟牌照认定为等效。MiCA 第 61 条仅在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发起联系的情况下,允许第三国公司为欧盟客户提供服务。ESMA 的Guideline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 under MiCA(ESMA35-1872330276-2030,发布于,自起适用)对该豁免作出限缩性解释。[24]
任何针对欧盟的营销、欧盟语言的网站内容、地理定向广告、应用商店上架,或使用位于欧盟的网红推广,均构成招揽行为,并使该豁免失效。该豁免适用于零星的个别接触,而非系统性进入欧盟市场。
如需详细了解何为主动招揽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请参阅 MiCA 下的 reverse solicitation →。
优势与局限
澳大利亚提供机构级的监管公信力、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以及英美普通法体系;代价是 AFSL 申请周期漫长、持续存在的银行断供风险,以及 10,000,000 澳元的托管资本门槛。这些取舍已被充分认识,并在客户的司法管辖区选择讨论中被一贯提出:选择澳大利亚是为了公信力,而非速度。
- AFSL 的公信力在机构销售中具有分量。在英语国家及亚太机构市场,AFSL 被视为金融服务授权的黄金标准。
- 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降低预提税损耗。 超过 40 项全面税收协定可实质性降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的跨境预提税。
- 自 2017 年起数字货币免征 GST。 加密交易流不存在双重 GST 风险,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服务按标准原则征税。
- 法定 DAP 框架提供法律确定性。《2026 年公司法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与 AFSL 制度相衔接,而非与其并行运作;“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带来可预测性。
- AUD 稳定币与代币化 RWA 先例已确立。两种 AUD 稳定币已在 ASIC 的分销豁免下运作;Project Acacia 形成了成熟的批发型 CBDC 与代币化结算证据基础。
- 与亚太地区同类司法管辖区相比,AFSL 的审批周期较长。自完整递交起,实际耗时 5–8 个月,复杂申请需 8 个月以上。缓解措施:AFSL 申请应与 AUSTRAC 登记及主体设立并行推进,而非依次办理。在适用情形下,可利用 ASIC 类别不采取行动函的窗口期(须在 前递交)。
- 无欧盟护照机制。澳大利亚牌照不提供 MiCA 等效性,也不赋予进入 EU/EEA 的护照机制权利。缓解方案:面向欧盟客户的运营方可在欧盟成员国另行取得 CASP 授权(通过欧盟护照机制获得完整市场准入);仅在个别真正非招揽性接触的情形下,可能适用范围狭窄的MiCA 第 61 条下的 reverse solicitation 豁免。
- 托管型 AFSL 需锁定 10,000,000 澳元的净有形资产(NTA)。 机会成本约为每年 300,000 至 500,000 澳元。 缓解方式:将托管外包给澳大利亚 ADI 或持牌信托公司;次级托管架构可作为附带提供者,其 NTA 取 15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的 10% 两者中的较高者。
- 银行断供风险依然显著。澳大利亚一级银行的风险偏好各不相同,并对加密业务设有转账上限和客户准入限制。缓解措施:同时接洽具备加密业务合规职能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对金融科技友好的二线机构;与银行沟通时应以完整的合规材料为基础,而非仅凭一份注册证书。
- 以诉讼推动监管的做法带来了不确定性。 ASIC 在 Block Earner、Finder Wallet、BPS Financial 与 Bit Trade 各案中胜负不一,监管边界问题仍未定论。缓解措施:利用 ASIC 的提交前沟通与 no-action 沟通机制;就新型结构的产品分类取得外部法律意见;关注高等法院就 Block Earner 案的特别许可上诉结果。
澳大利亚的比较情况
澳大利亚的天然对标对象是亚太地区其他一级监管司法管辖区:新西兰、香港和新加坡。三者均由具备国际公认标准的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而在时间安排、资本、税务和银行开户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对于在欧盟护照机制与亚太机构公信力之间权衡的经营者而言,爱沙尼亚是跨层级的欧盟参照标准。
| 因素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香港 | 新加坡 |
|---|---|---|---|---|
| 牌照类型 | AUSTRAC DCE/VASP + ASIC AFSL +(自 2027 年起)DAP/TCP | FSPR 注册 + AML/CFT 合规 | SFC VATP + HKMA 稳定币发行人 + C&ED MSO | PSA 框架下的 MAS 数字支付代币(DPT);MPI 牌照 |
| 监管机构 | AUSTRAC + ASIC | FMA + DIA | SFC + HKMA + C&ED | MAS |
| 时间安排 | AUSTRAC 4–12 周;AFSL 5–8 个月 | FSPR 4–6 个月 | VATP 12–18 个月 | DPT 9–18 个月 |
| 最低资本 | 无(AUSTRAC);50,000–1,000万 澳元(AFSL)≈ 3.6万–720万 美元 | 无(FSPR) | 500 万港元实缴 + 300 万港元流动资金 (VATP)≈ 64 万美元实缴 + 38 万美元流动资金 | 250,000 新加坡元(MPI)≈ $200K |
| 第 1 年总费用(法定费用 + 常规搭建) | 187,708–506,912 澳元 + 资本锁定≈ $140K–360K | 50,000–150,000 新西兰元≈ $30K–89K | 7,000,000–15,000,000 港元运营;含资本 15,000,000–23,000,000 港元≈ 890,000–1,900,000 美元运营 | 总计 150万–300万+ 新加坡元,含基础资本与 MPI 保证金≈ 120万–240万美元 |
| 企业税 | 30%(BRE 为 25%) | 28% | 标准税率 16.5%;首 200 万港元适用 8.25% 优惠税率 | 标准税率 17%;部分豁免 |
| 本地存在 | 澳洲常驻董事 + AML 官员 + RM | 新西兰居民董事 | 香港居民管理人员 | 新加坡常驻董事 + 行政主管 |
| EU 欧盟护照机制 | 否 | 否 | 否 | 否 |
| FATF 状态 | 成员;未列入名单 | 成员;未列入名单 | 成员;未列入名单 | 成员;未列入名单 |
| 机构公信力 | 高;AFSL 是黄金标准,一张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也是机构销售的敲门砖 | 高;FATF 无负面评价,加密资产在普通法下作为财产处理(Ruscoe v Cryptopia) | 高;一级金融中心,SFC 品牌在机构业务方面认可度高 | 高;MAS 数字支付代币牌照是全球公认的可信度标志 |
| 银行开户 | 较为挑选客户;国内银行体系发达,但四大银行受限;客户准入 2–6 个月 | 难度较高;主要银行已对加密业务去风险化;面向离岸的架构实际上已关闭 | 中等;自 2023 年香港金管局通函发布以来,持牌 VATP 的难度有所降低 | 中等;持有牌照是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客户准入 2–6 个月 |
| 最适合 | 机构级托管、AUD 稳定币发行方、代币化 RWA 平台、持有 AFSL 资质的交易所 | 实质面向新西兰市场的经营者,希望获得轻量化、符合 FATF 要求的注册 | 面向亚太机构与零售资金流的成熟交易所与稳定币发行方 | 以机构及合格投资者为主要客户、看重 MAS 监管公信力的 DPT 运营商 |
在四个亚太一级同类司法管辖区中,澳大利亚在机构公信力与运营成本之间提供了最为均衡的组合。新西兰在成本和速度上明显更具优势,但 FSPR 注册作为资质凭证的分量低于完整的金融服务牌照;香港的 VATP 制度对大型交易所而言公信力最高,但监管成本(500 万港元 + 300 万资本)相当可观。
新加坡的 MAS 制度在可信度方面是最接近的竞争者,在运营经济实质方面要求最为严格。澳大利亚真正的差异化优势在于法定 DAP 框架、澳元稳定币先例以及税收协定网络的广度:三个亚太同类司法管辖区中没有一个能同时提供这三项。爱沙尼亚作为欧盟跨层级的参照,仍然是欧盟护照机制的答案。
何时选择澳大利亚是正确的
在以下情况下可选择澳大利亚:
- 您正在为亚太、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投资者构建机构级托管服务,并需要 AFSL 的公信力来支持机构客户准入。
- 您计划发行以澳元计价的稳定币,并希望遵循 ASIC 分销豁免制度下的 AUDM/AUDF 先例。
- 您正在为澳大利亚零售或批发投资者对现实世界资产(房地产、股票、碳信用)进行代币化,需要即将出台的 TCP 授权框架。
- 您需要为跨境资金流动获得广泛的税收协定覆盖,且澳元 GST 豁免对产品经济性具有实质影响。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请考虑其他方案:
- 上市速度是关键约束条件:Dubai VARA 提供了一条更快且可信的路径(最短 9 个月,且经济实质门槛较低)。
- 如需欧盟护照机制:爱沙尼亚或其他欧盟 MiCA 司法管辖区可提供 MiCA CASP 授权,并享有完整的 EEA 市场准入。
- 您的业务以香港/中国/台湾的零售加密业务为主:香港 SFC 的 VATP 制度更为契合。
- 如果您是个体经营者或小型运营商:新西兰 FSPR 注册在成本和时间上都明显更低、更快。
澳大利亚公司注册
设立澳大利亚 Pty Ltd,配备澳大利亚居民董事、注册地址、ABN 与 TFN 登记,并在需要时提供完整的 FIRB 分析。
开设澳大利亚加密业务账户
为在 AUSTRAC 登记的 DCE 及持有 ASIC AFSL 的机构办理银行开户,覆盖一级 ADI、外国银行分行及专业平台。
不确定自己属于哪一栏?询问 Emma。她能在数秒内用您的语言比较这些司法管辖区。
澳大利亚牌照申请中的常见错误
ASIC 公布的指引与 AUSTRAC 的执法记录一致指向一小类反复出现的申请错误。联邦法院的判例以及 ASIC 对 INFO 225 的更新,也标示出经营范围界定分析中的同类误解。在 AFSL 与 AUSTRAC 两条路径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错误集中在负责经理、财务资源、产品分类与经济实质四个方面。
- 在金融产品边界上对产品作出错误归类。经营者常常认为“法币–加密货币入口”不在 ASIC 的监管范围之内,仅需 AUSTRAC 注册即可。INFO 225 于 2025 年 10 月的更新列出了 18 个实例;任何提供收益、衍生品、托管质押、参考资产型稳定币或非现金支付功能的产品,通常都属于金融产品,并触发 AFSL 要求。[7]
- 把负责经理(RM)人选的确定当作后置任务。必须配备两名符合 RG 105“过去八年中有五年”经验标准的 RM。招募具备数字资产相关经验的合格 RM 需要数月时间,这也是 AFSL 申请中最常见的单一瓶颈。ASIC 可以接受由一名 RM 负责监管方面、另一名 RM 提供未受监管的数字资产运营经验:但必须明确论证这一安排的合理性。
- 低估财务资源声明的难度。托管业务的净有形资产要求(1,000 万澳元)是最受关注的数字,但围绕它的文件(三年现金流预测、资本注入证明、依据 RG 166 第 1 项方案编制的现金需求分析)本身就需要 4–8 周的专业工作。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通用模板无法通过审核。
- 照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通用 AML/CTF 政策。AUSTRAC 的实质性评估在于政策是否反映运营方真实的客户群体、司法管辖区风险敞口和产品结构。基于新加坡 MAS、MiCA 或 BVI 模板改写的政策会引来补充资料要求(RFI)并被驳回。2025 年规则整合要求使用针对澳大利亚的风险评估表述。
- 错过 ASIC 类别不采取行动函的窗口期。ASIC 于 发出的函件取代了 的函件,将临时 AFSL 豁免延续至 ,条件是在该日期前提交 AFSL 申请或变更申请。在 2026 年开展业务但未在此前提交申请的经营者将失去该豁免,并在 2027 年面临更艰难的 DAP 制度过渡。
- 非本地居住的董事与缺乏经济实质的 RM。ASIC 会审查澳大利亚居民董事及澳大利亚境内 RM 是否真正参与业务运营。挂名或过渡性架构会在 AFSL 评估过程中引来 RFI 与经济实质方面的质询。
常见问题
是的,如果您根据 AML/CTF Act 2006 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指定服务”。自 起,AUSTRAC 数字货币交易所(DCE)注册即为强制要求。自 起,现有 DCE 将自动转为 VASP 身份,适用经改革的 AML/CTF program、治理及 CDD 义务,同时 AML/CTF 合规官要求开始生效。
自起,新的虚拟资产指定服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虚拟资产转移、虚拟资产托管,以及与发售/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加密货币 ATM 机和 OTC 交易柜台均在范围之内。自起,在未注册情况下经营 DCE 每日最高可被处以 19,800 澳元的罚款。
当加密产品符合《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时:包括衍生品、管理型投资计划、证券、资产参考型稳定币、非现金支付工具,或第 763B 条所指的“进行金融投资的工具”。ASIC 更新后的 INFO 225()列出了 18 个实例,涵盖代币化证券、带收益的稳定币、托管质押、包装代币、黄金挂钩代币以及代币化房地产。
比特币及类似的支付型代币单独来看通常不属于金融产品,但在其基础上构建的产品(收益类、衍生品、受管理的投资安排)通常属于金融产品。
仅凭代币化本身并不构成。澳大利亚采取技术中立原则:代币化资产按其所代表的标的受到监管,因此若其属于金融产品,则适用《2001 年公司法》,并须取得 ASIC 颁发的 AFSL。ASIC 更新后的 INFO 225(,新闻稿 25-250MR)新增了针对代币化证券、代币化债券和代币化房地产的实例分析,并给出适用于全行业的不采取行动立场,允许经营者在 之前提交所需的 AFSL 申请或变更申请。
注册或以数字资产交易所身份运营,并不构成从事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授权。独立的 Digital Asset Platform 与 Tokenised Custody Platform 类别已获通过,但尚未生效:获御准,起施行。若架构载体为基金,则由我们的基金牌照申请业务确定适用路径。
是的,只要其提供与澳大利亚存在地域关联的指定服务即可。该实体必须向 AUSTRAC 登记,满足本地 AML/CTF 合规官要求(自起),并依据《公司法》作为注册外国公司运营且持有 ABN。多数运营方会选择设立澳大利亚私营有限公司,一方面出于经济实质考虑(ASIC 与 ATO 的评估),另一方面也为了适用更简单的公司框架。纯外国实体运营方式可行,但会在经济实质和银行开户方面带来阻碍。
申请材料完备的情况下通常为 4 至 12 周;若需补正、补充资料或涉及 fit and proper 问题,则时间更长。计时自通过 AUSTRAC Online 提交之日起算,具体取决于受益所有人披露的完整性、AML/CTF 方案质量、关键人员的犯罪记录核查以及经济实质文件。重新登记周期为三年;原 DCE 登记主体需确保其登记涵盖自 起生效的扩大后 VASP 服务范围。
DAP 制度是由《2026 年公司法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引入的新法定牌照申请框架,该法于 获得御准,并于 生效。原文标注为 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该法引入两类新的金融产品:数字资产平台(为客户以信托方式持有数字代币的设施,包括交易所)和代币化托管平台(用于代币化现实世界资产的托管平台)。
在六个月过渡期后,全面监管约于 开始适用。该制度沿用现行的 AFSL 框架:“同样的风险,同样的监管”。
ASIC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58():联邦法院全席法庭裁定,Block Earner 的固定利率加密收益产品——运营方承担资金部署的风险与收益,客户回报固定且与任何集合计划无关——不构成受管理投资计划、金融投资工具或衍生品。该判决限制了 ASIC 对第 7 章的扩张性解读,但并非终局:高等法院已于 批准 ASIC 的特别上诉许可,截至 ,高等法院的实体上诉仍在审理中。此案的意义在于,它界定了加密收益产品的监管边界。
对于以自身名义(而非附带性提供者)提供托管或存管服务的 AFS 持牌机构,根据 RG 166 和 Instrument 2023/648,其有形净资产要求为 10,00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的 10% 中的较高者。其中至少 50% 必须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持有(最低 150,000 澳元),并且 100% 须为流动资产。
附带托管服务提供商(即托管业务外包给澳大利亚 ADI 或持牌信托公司的情形)须维持的净有形资产为 150,000 澳元与平均收入的 10% 两者中的较高者。AUSTRAC 未设最低资本要求。
是两笔费用,不是一笔。监管机构与投诉专员在第 1 年收取 4,108 至 9,412 澳元(包括 ASIC 的 AFSL 申请费、ASIC 行业资金征费以及 AFCA 会员费;AUSTRAC 注册免费),此后每年降至 1,875 澳元。
围绕该牌照的搭建工作按个案报价,第 1 年的实际支出在 183,600 澳元至 497,500 澳元之间:法律咨询(30,000–80,000 澳元)、合规文件(25,000–60,000 澳元)、责任经理的招募或外聘(每名 RM 每年 50,000–150,000 澳元)、实体设立、审计以及 PI 保险。
自第 2 年起,搭建成本的实际支出为 128,000 澳元至 355,000 澳元。对于提供托管服务的 AFSL 持牌机构而言,最主要的成本并不在此:1,000万澳元的 NTA 资本属于锁定持有而非支出,按通常的收益差计算,每年产生 300,000 澳元至 500,000 澳元的机会成本。
是的。《2001 年公司法》要求私营公司至少设有一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第 201A 条);公众公司须设有两名澳大利亚居民董事。两类公司均须在澳大利亚设有注册地址。自起,还必须设有一名澳大利亚居民 AML/CTF 合规官。AFSL 框架下的责任经理并非严格要求居住在澳大利亚,但 ASIC 依据 RG 105 进行的经济实质评估要求其对澳大利亚业务有实际参与:居所在境外的挂名责任经理会在牌照申请审查中受到审视。
ASIC 的 INFO 225()明确,资产持有人自行进行的原生权益证明质押通常不属于金融产品。托管式质押和质押即服务通常属于金融产品,往往被视为管理型投资计划,或第 763B 条项下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安排。
从税务角度看,ATO 将质押奖励视为在收到时按公允市场价值计入的应税普通收入,其后的处置则产生 CGT。向零售客户提供托管式质押产品的运营者,必须持有具备相关授权的 AFSL,并遵守产品设计与分销义务制度。
澳大利亚的 AUSTRAC 注册或 AFSL 并不赋予欧盟市场准入或欧盟护照机制权利。MiCA 第 61 条仅在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发起联系的情况下,允许第三国机构为欧盟客户提供服务,但 ESMA 于 2025 年 2 月发布的指南对该豁免作了极为狭窄的解释,任何形式针对欧盟的营销行为都会使其失效。寻求系统性进入欧盟市场的经营者应在某一欧盟成员国另行取得 CASP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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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显示全部参考文献
- 澳大利亚议会,《2025 年公司法修正案(数字资产框架)法案:说明性备忘录》,aph.gov.au,访问日期:。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Corporations (Stablecoin Distribution Exemption) Instrument 2025/631,经 ASIC Corporations (Amendment) Instrument 2025/679 修订(F2025L01233,于 2025 年 10 月 7 日登记),asic.gov.au,访问于 。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与数字金融合作研究中心,Project Acacia 最终报告,rba.gov.au,访问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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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常见问题:AFS 牌照申请,asic.gov.au,访问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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