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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加密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多币种账户与 IBAN

多币种账户在单一平台上以多种货币持有、汇出和接收资金,通过电子货币机构(EMI)或支付机构提供的虚拟或专属 IBAN 进行操作。Jagelski & Partners 为加密与金融科技企业匹配 IBAN 国别代码、货币通道及资金隔离模式契合其经营特征的服务提供商。通过我们的合作伙伴网络,相关企业在 2025 年完成的客户资金流转量超过一百四十亿欧元。无加价。无客户准入费用。

什么是多币种账户?

多币种账户可在单一平台上以多种货币持有、汇出和接收资金,无需为每种货币单独开立账户。2026 年,主要的多币种服务提供商支持 10 至 50+ 种货币,并通过虚拟 IBAN、专属 IBAN 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提供接入。

此类提供商通常是依据 EMD2(2009/110/EC 指令)或 PSD2((EU)2015/2366 指令)获得授权的 EMI 或支付机构,其维护单一平台,并为每种货币设置内部子分类账。[1][2] 以某一货币收到的资金结算至相应货币的分类账;对外付款从对应余额中扣划;平台内货币兑换按提供商在银行间中间价之上的报价汇差执行。客户在账户支持的所有货币上仅需一份主协议、一套客户准入材料和一个用户界面。

每个多币种平台背后都有三种账户结构。专属 IBAN 是独立的支付账户,每个账户唯一分配给一个法人实体,并在银行账户层面实现隔离。具名虚拟 IBAN 以客户名义签发,但资金归集至信用机构的主保障账户。

合并式虚拟 IBAN 由众多终端用户共用一个主 IBAN,归属关系记录在内部账本上,而非银行账户层面。[3] 交易对手的接受度、MiCA 合规以及成本,均取决于所选择的结构。

对于加密与金融科技运营方而言,多币种基础设施并非锦上添花的一层。跨境客户群会产生 EUR、GBP 和 USD 的入金流,这些资金必须以可用的价差完成结算。依据 MiCA 获得授权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必须按照 (EU) 2023/1114 号条例第 70(3) 条隔离客户法币资金,并在收到款项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存入信贷机构。[4] 该义务在操作层面能否达成,取决于所选择的账户结构。

简而言之:多币种账户即一份主协议、一个界面,管理按币种划分的账本,通过 EMI 或支付机构签发的虚拟 IBAN 或专属 IBAN 接入。以 EUR 和 USD 结算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同时服务英国与欧盟客户的金融科技平台,以及负有 MiCA 隔离义务的 CASP,是价值最高的应用场景。替代方案是在不同机构分别开立单一币种账户,这会成倍推高成本、割裂对账工作,并破坏审计轨迹。

虚拟 IBAN 与专属 IBAN 的比较

在虚拟 IBAN 与专属 IBAN 之间的选择,决定了成本、可扩展性、交易对手接受度以及 MiCA 合规能力。虚拟 IBAN(vIBAN)是一种标识符,它将付款路由至具有不同 IBAN 的独立主账户;专属 IBAN 则是独立的支付账户,唯一分配给某一法律实体,所有资金流一对一对应。[3][5]

欧盟反洗钱条例(Regulation (EU) 2024/1624)第 2 条现将虚拟 IBAN 定义为“一种使款项被重定向至由不同于该标识符的 IBAN 所标识的支付账户的标识符”。[6]根据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虚拟 IBAN 报告》(EBA/Rep/2024/08,),虚拟 IBAN“对第三方而言与标准 IBAN 无从区分”,而由 vIBAN 最终用户发起的付出款项则“自主账户中扣划”。[3]

在 vIBAN 类别中,决定 MiCA、AMLR 及交易对手结果的关键区分在于具名式与归集式。具名 vIBAN 以最终客户的法定名称签发。付款方的银行看到的是客户向其本人名下的账户付款,审计轨迹为一一对应;当主账户设于信用机构时,该结构可满足 MiCA 第 70(3) 条的要求。[7]

归集式 vIBAN 则将众多最终用户导入一个以 EMI 或 PI 名义开立的主 IBAN,归属识别仅依赖内部账簿。

从运营角度看,这种架构成本更低,但它无法通过名称匹配核查,无法在银行账户层面证明逐一客户的资金隔离,并且在欧洲各支付通道中被拒的情况日益增多。

维度具名 vIBAN共享 vIBAN专属 IBAN
费用每个 IBAN 每月 5–50 €(B2B);消费级通常免费已包含在平台费用中;边际成本实际为零每个 IBAN 每月 €50–€200,另加银行开户费
可扩展性高;单一主体下可无限发行最高;共享基础设施低;各自需要独立的 KYB 与银行关系
发送/接收以客户名义收款;出款则从主账户以主账户持有人名义进行入账至资金池;仅从主账户以主账户持有人名义对外付款以账户持有人本人名义全额收付
交易对手接纳中等至较高;取决于国家代码与主结构低且持续下降;付款行名称匹配拒付常见最高;在交易对手眼中与普通银行账户无异
API 可用性标准型;配备 HMAC 签名 webhook 的程序化签发标准可提供,但开通较慢(按 IBAN 逐一客户准入)
MiCA 第 70(3) 条 客户法币的适当性是——前提是主账户设于信用机构且强制执行资产隔离否;在银行账户层面无法归属至具体客户是;原生单账户隔离
收款人验证行为(自 起)通过名称核验;返回的收款人姓名与客户一致名称核验失败;返回的收款人名称为主账户持有人名称核查可直接通过

实践中,一旦架构上线,具名账户与合池账户的选择就很少再被重新审视。将终端客户账簿从合池 vIBAN 结构迁移至具名 IBAN 通常需要 3–6 个月,因为每一位现有客户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重新获知其新 IBAN,每一份交易对手授权都必须更新,对账也必须在整个账本范围内重新指向。

直接申请人在签约阶段获得的报价很少体现这一点;未来迁移的成本由运营方承担,而非提供方。

简而言之:使用具名虚拟 IBAN 可以扩展收款基础设施,并实现完整的客户归属识别。若单一法律实体需要以自身名义收付款项、在信贷机构持有隔离的客户资金,或需满足严格的交易对手尽职调查要求,则应使用专属 IBAN。在 MiCA 之下,不得将混合型虚拟 IBAN 用于客户资金;在欧盟收款人验证(Verification of Payee)制度下,混合结构应被视为逐步淘汰的模式。

与货币或支付基础设施的选择不同——这两者都可以随着业务扩张逐步增加——IBAN 架构的选择是一扇单向门。拆解一个归集式结构需要 3 至 6 个月,因为这并非配置调整,而是对整个客户名册重新签署文件。此类决策应在准入评估之初就作出,而不是在第一个账户开立之后。

起,《条例 (EU) 2024/886》(即即时支付条例)下的收款人验证(VoP)规则已适用于欧元区信贷机构,并自起适用于欧元区的 EMI 与支付机构。[8]在转账结算之前,该项检查会返回收款人姓名,并与付款人输入的姓名进行比对。具名 vIBAN 会返回终端客户的姓名,可顺利通过比对。

汇集型 vIBAN 返回的是主账户持有人的名称。由于该核验由收款人的PSP作答,名称不匹配的问题从签发 vIBAN 的机构本身被纳入适用范围之时开始出现:欧元区 EMI 与支付机构自起适用,届时每一笔汇入汇集型 vIBAN 的付款都会向付款人返回“名称不匹配”的警告。对于仍依赖这一模式的企业而言,汇集型架构自该日起将无法继续运作。

IBAN 歧视:定义与应对之道

IBAN 歧视是指因 IBAN 开头的国家代码而拒绝交易或加收费用的做法。根据第 260/2012 号条例(欧盟)(即 SEPA 条例)第 9 条,此类做法被禁止。[9] 但在 2026 年,这种情况依然普遍:在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所报告的拒付案例中,立陶宛(LT)和比利时(BE)的 IBAN 出现频率最高,分别占 24% 和 23%。[12]

SEPA 条例第 9 条:支付可达性。
“(1) 付款人向在联盟境内持有支付账户的收款人办理贷记转账时,不得指定该支付账户所在的成员国,前提是该支付账户依照第 3 条可达。”

“(2) 收款人接受贷记转账或使用直接借记向在联盟境内持有支付账户的付款人收款时,不得指定该支付账户所在的成员国,前提是该支付账户依照第 3 条可达。”

SEPA 条例第 10 条和第 11 条要求成员国指定主管当局,并对违规行为施加“有效、适度且具有劝阻作用的”处罚。[9]但在实践中,执法情况并不统一。法国依据 第 2021-1308 号法律,授予其消费者保护当局(DGCCRF)对自然人处以 75,000 €、对法人处以 375,000 € 罚款的权力。,意大利竞争管理局(AGCM)以直接违反第 9 条为由,对 Agos Ducato S.p.A. 拒绝接受非意大利 IBAN 的 SEPA 直接借记还款处以 800,000 € 的制裁。[10]欧洲审计院第 01/2025 号特别报告认为,全欧盟范围内的执法力度参差不齐,并建议建立统一的处罚制度,预计拟议中的《支付服务条例》将实现这一目标。[11]

Accept My IBAN 是由欧洲支付机构组成的行业联盟,通过单一公共门户收集拒付报告,为 2025 年的 IBAN 歧视状况提供了最清晰的量化图景。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ECC-Net)于 发布了一份专题报告,依据的是 2021 年 2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累计提交的 4,688 起投诉。[12]被拒绝的 IBAN 在地域上高度集中:立陶宛占全部被拒 IBAN 的 24%,比利时占 23%,德国占 22%。

投诉方的分布则有所不同,因为这两组数字统计的是不同的群体:前者记录被拒绝的是哪一国 IBAN,后者记录报告人所在地。法国(22%)、德国(19%)、西班牙(15%)和意大利(11%)贡献了大部分报告。[12]

国家代码接受度常见问题
DE(德国)部分老旧 IT 系统仍拒收外国 IBAN;DE 本身则被广泛接受
NL(荷兰)受 DNB 监管的机构获广泛接受;商户方面问题较少
FR(法国)偶尔会被法国境外的交易对手拒绝;情况罕见
LU(卢森堡)由 CSSF 监管;对 CASP 存在部分平台限制
IE(爱尔兰)中等至高交易对手会对由爱尔兰持牌 EMI(通过欧盟护照机制进入其他成员国)签发的非 IE 前缀 IBAN 提出质疑
ES(西班牙)入境量高;双向混合西班牙商户与公共事业单位经常拒收非 ES 的 IBAN
BE(比利时)中等在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ECC-Net 2025)中,占全部 IBAN 拒收投诉的 23%
EE(爱沙尼亚)中等与 LT 同为 EMI 枢纽;2018 年前后波罗的海 AML 案件遗留的声誉拖累影响外界观感
LT(立陶宛)中等;被拒案例报告最多IBAN 被拒投诉中占 24%(ECC-Net 2025);主要成因为 EMI 密集度、CENTROlink 直接接入 SEPA,以及 2023–2024 年的牌照撤销
MT(马耳他)低至中等FATF 灰名单遗留影响(2021–2022)以及“区块链岛”的关联印象,至今仍影响外界观感
CY(塞浦路斯)中等2013 年银行业危机的遗留影响与独联体来源客户群的集中
GB(英国)SEPA 方案参与方,但不在 EEA 境内;第 9 条对非 EEA 收款人的保护较弱
CH(瑞士)高(非 EEA SEPA)FINMA 监管的机构获广泛认可;SWIFT 仍是非欧元资金流的主要渠道
AE(阿联酋)和 GE(格鲁吉亚)不适用 SEPA;仅支持 SWIFT阿联酋于 被移出 FATF 灰名单;外界看法正在改善

立陶宛所遭遇的拒绝具有结构性原因,而非偶然。截至 2024 年底,约有 70 家电子货币机构持有立陶宛银行的授权,是 EU 内 EMI 数量最集中的司法管辖区,并通过该央行的 CENTROlink 平台直接接入 SEPA。2023 年至 2024 年间多起备受关注的牌照撤销事件,以及 EBA 在 2024 年 5 月报告中就 vIBAN 大规模风险发出的警示,共同形成了付款行的一种惯常做法:无论相关机构实际受到何种监管,一律将 LT 开头的 IBAN 视为具有较高的 AML 与操作风险。

爱沙尼亚在这一排名中更接近中游,但获得 Finantsinspektsioon 牌照的支付机构在与波罗的海以外的交易对手往来时仍会遇到阻力,部分原因在于 2018 年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事件的遗留影响。

面对 IBAN 歧视的加密与金融科技企业,有三种可行的应对方案:

  • 通过多币种服务提供商获取高接受度国家代码(最常见为 DE 或 NL)的记名 IBAN,该类提供商可在同一主协议下于多个司法管辖区签发本地 IBAN。
  • 采用多机构 IBAN 策略:使用 DE 或 NL 具名 IBAN 处理面向客户的收款,使用 LT 或 EE IBAN 处理日常运营银行业务(前提是底层机构的定价具有竞争力),并通过具备美国代理行业务的机构单独开设美元账户。
  • 通过 Accept My IBAN 门户提交投诉,相关数据将汇入 ECC-Net 数据集,并形成欧洲审计院所呼吁的执法压力。[12]

经营者常误以为 IBAN 歧视是监管机构会代其解决的问题;在《支付服务条例》执法机制于 2027–2028 年适用之前,切实可行的路径是上文所述的三步多机构应对方案,投诉申诉则作为并行的施压手段,而非替代方案。

根据拟议的《支付服务条例》(PSR),第 9 条的执法力度预计将进一步加大;该条例属于欧盟委员会于通过的 PSD3/PSR 一揽子方案,以直接适用的条例和统一的处罚框架取代原有的“指令加国内转化”模式。[13] 理事会与议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达成临时政治协议;COREPER 于核准三方会谈文本;欧洲议会 ECON 委员会于批准最终妥协文本(PSD3 以 55-3-5 通过;PSR 以 50-2-2 通过),全体会议预计将在斯特拉斯堡会期举行。[14]

预计将于 2026 年中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PSR 整体预计经过 21 个月的过渡期后开始适用,而收款人核验义务的过渡期更长(早期评论中为 24 至 27 个月,具体以最终公布文本为准)。对于 IBAN 歧视的执法,实际效果预计出现在 2027 年下半年至 2028 年上半年这一时间窗口。

SEPA 条例与 PSR 均为直接适用的条例,差别在于处罚制度。在 SEPA 条例下,制裁交由 27 家国家主管机构处理,各自以自己的方式解释“有效、相称且具劝阻性”;而 PSR 则设立了统一的处罚框架。实际效果是,意大利商户拒收立陶宛 IBAN 所面临的执法风险,从“AGCM 可能会注意到并在明年对你处以罚款”变为“统一制度自第一天起即确定罚款标准”。对于目前通过 LT 代码 IBAN 开展业务的加密业者而言,PSR 过渡窗口就是规划的时间范围。

简而言之:因 IBAN 的国家代码而拒绝或加收欧元付款费用,违反了 (EU) No 260/2012 条例第 9 条,但处罚由各国自行规定,因而这种做法依然存在:在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中,LT 开头的 IBAN 出现在 24% 的拒付投诉中,BE 占 23%,DE 占 22%。在成员国已授予其主管机构相应权限之处确有罚款(法国依据 Law No. 2021-1308 最高可罚 375,000 €;,AGCM 对 Agos Ducato S.p.A. 处以 800,000 € 的处罚),统一的 PSR 处罚框架预计将在 2027 年下半年至 2028 年上半年开始产生实际约束力。在此之前,可行的做法是:面向客户的收款使用高接受度国家代码(DE 或 NL)下的具名 IBAN,运营性银行业务另用一个位于其他国家的 IBAN,并针对每一次拒付通过 Accept My IBAN 门户提交投诉。

货币与覆盖范围

多币种账户对加密或金融科技企业的价值,取决于它实际结算哪些币种、通过哪些支付基础设施结算,以及每笔转账的成本。2026 年,EUR、GBP、USD、CHF 和 AED 是欧洲加密与金融科技运营方的主要币种,同时对 SGD、HKD 以及欧盟非欧元币种的需求也在增长。

币种主要支付通道运营方典型加密/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欧元SCT、SCT Inst(24/7)、TARGET2欧洲支付理事会;欧元体系 TIPS / RT1主要 EU 结算;依 MiCA 第 70(3) 条实现 CASP 法币隔离
英镑Faster Payments(24/7)、CHAPS、BacsPay.UK;英格兰银行 RT2英国客户资金归集;受 FCA 监管的交易对手结算
美元SWIFT、ACH、Fedwire、FedNow(2025 年 9 月上限提高至 10,000,000 美元)美联储;CHIPS;The Clearing House全球结算、OTC 交易;非美国机构需美国代理行
CHFSIC、SIC IP(即时)、SWIFTSIX Interbank Clearing 代表 SNB受 FINMA 监管的机构客户;瑞士市场结算
AEDUAEFTS(RTGS)、SWIFT阿联酋中央银行符合 VARA、ADGM、DFSA 要求的运营;阿联酋境内 AED 结算
新加坡元、港元FAST(新加坡)、FPS(香港)、SWIFTMAS;HKMA亚太业务;MAS DPT/DTSP 与香港 SVF 持牌交易对手
NOK、SEK、DKK、PLN、CZK、HUF各司法管辖区的 RTGS 与实时支付基础设施(RIX-INST、自 2025 年 4 月起支持 DKK 的 T2、HUF 的 AFR、PLN 的 Express Elixir)各国中央银行;如今许多已可通过 TIPS 接入本地市场收款与供应商付款
25 种以上其他货币(G10 与新兴市场)以 SWIFT 为主;本地支付基础设施通过代理行业务接入通过代理行接入多家中央银行跨境 B2B、薪酬发放、平台结算

币种选择与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并不对称。多数中端多币种服务提供商宣称支持 25 至 35 种货币;机构级服务提供商可达 50 种以上。在运营层面真正重要的,是该服务提供商对哪些币种以本地清算通道(具备本地清算接入)结算,哪些则不通过本地通道(所有资金流均经由 SWIFT 代理行路由)。

直接通道的美元结算需要服务提供商持有美国代理行关系;若不具备,美元的收付流转需 1 至 3 个工作日,且每笔汇出交易需支付 25 至 50 美元的代理行费用。

链路内的 CHF 需要 FINMA 认可,或与 SIX 参与者建立清算关系。链路内的 AED 需要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授权,且规则手册明确要求持牌人通过 UAEFTS 结算阿联酋境内的 AED。[15]

经验丰富的经营者在选择多币种服务提供商时,看重的是三到五种直连币种,而非宣传中的币种总数,因为直连能力决定结算截止时间、代理行费用和当日到账能力——这些才是影响 P&L 的指标。

简而言之:选择多币种服务提供商时,应看它对哪些币种提供本地支付基础设施结算,而不是看其宣传的币种总数。欧元支付渠道(SEPA、SEPA Instant、TARGET2)是欧盟业务的基本门槛。英镑 Faster Payments、通过代理行实现的美元本地清算,以及瑞郎 SIC,都能显著降低相应客户群体的摩擦。超出实际运营所需的五到八种币种之外的部分,运营方大概率用不上,却可能成为服务提供商抬高月费的理由。

编辑观点:2026 年大多数多币种服务提供商都以币种数量作为卖点(30、40、165 种),而其中大部分只是纸面覆盖,背后并没有流动性定价支撑。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加密或金融科技企业而言,真正在运营层面重要的只有五种货币:欧元、英镑、美元、瑞士法郎,以及运营主体的主要本地货币。向服务提供商提出的正确问题不是“支持多少种货币?”,而是“代理行业务关系设在哪些地方,以及各币种当日结算的截止时间是几点?”

客户资金隔离

根据 MiCA 第 70(3) 条,客户资金隔离是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法定要求;根据第 75(7) 条,也是加密资产托管机构的法定要求;根据 EMD2 第 7 条,则是电子货币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企业选择何种账户结构(专用账户、具名 vIBAN 或混合账户),直接决定该项义务在运营层面是否得到履行。[4][1]

MiCA 区分了两项隔离义务,而咨询市场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第 (EU) 2023/1114 号条例第 70(3) 条规范 CASP 代客户持有的法币资金:该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存入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且存放账户须与 CASP 自身的自有资金可单独识别区分。

第 70(5) 条规定,若 CASP 本身即为信贷机构,则保管义务不适用;根据 MiCA,提供 CASP 服务的 EMI 与获授权支付机构适用其主要监管制度(EMD2 与 PSD2)的保管规则,而非额外适用第 70(3) 条。[18]

第 75(7) 条规范提供托管与管理服务的 CASP 所持有的加密资产:客户持有的资产必须与 CASP 自身持有的资产分离保管,且访问手段须明确标识为属于客户。[4]

资产隔离的时限要求因监管制度而异:

  • EMD2 第 7 条:EMI 必须对因发行电子货币而收到的资金进行保障;通过支付工具收到的资金最迟可在发行后五个营业日内完成保障,其他资金则须在收到时即予保障。[1]
  • MiCA 第 70(3) 条:CASP 必须在收到客户法币资金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其存入信贷机构。这是一项明显更为严格的标准。
  • FCA 补充保障资金制度:根据政策声明 PS25/12(自 起对英国授权的 PI 与 EMI 生效),对账须按 D+1 基准每日进行,且资金必须直接汇入指定的保障资金账户,实际上须遵守当日到账的纪律要求。

随着补充制度正式生效,FCA 的《支付服务与电子货币监管方法文件》第 8 版于 发布,现已成为客户资金保障义务的有效监管文本。[16][19] 同时受这三套制度约束的企业,必须按其中最紧的时限执行,而非取平均值。

账户类型MiCA 第 70(3) 条适格性客户资产保障模式账目核对
信用机构开设的专属 IBAN是;受存款保险保护DGSD 在存款人(运营方)层面最高保障 100,000 欧元本地银行;每家法人实体一个账户
EMI 提供的专属 IBAN是,若 EMI 资金在信用机构处保障根据 EMD2 第 7 条,在 EMI 的保障银行处进行隔离存放预计为 D+1;FCA PS25/12 要求英国获授权机构按日执行
在 EMI 开设的具名 vIBAN可以,前提是主账户开设在信用机构,且强制执行客户资金归属识别在 EMI 的保障银行处隔离存放通过 vIBAN 参考自动完成;每日执行,依据 FCA PS25/12
EMI 的共用 vIBAN否;在银行账户层面无法归属至具体客户集中存放于保管银行无法满足 MiCA 的法币隔离要求;不符合 FCA 每日对账要求
在信用机构开立的综合账户有条件;需提供确认函并严格执行子分类账管理取决于机构及合同结构须具备完善的子分类账及确认函;常见于资本市场隔离模式中

存款保护并不会通过 EMI 传递至其终端客户。《存款保障机制指令》(Directive 2014/49/EU) 对信用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上限为每家机构每位存款人 €100,000。[17] 当 EMI 将客户资金保管于某信用机构时,就 DGSD 而言,EMI 是唯一的存款人;€100,000 的上限仅在 EMI 层面适用一次,而非按每位终端客户适用。

在 EMI 自身破产时,受保管资金池不计入一般财产,而按比例分配给客户,但这种保护来自资金保管制度,而非存款保险。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CP24/20()记录的资金缺口——该文件为 PS25/12 提供了依据——在十二家破产支付机构中平均为 65%,仅就 EMI 而言则升至 80%,向客户完成分配平均耗时 2.3 年。[16]

简而言之:根据 MiCA,CASP 必须在收到客户法币后的次一营业日结束前,将其隔离存放于信用机构。专用 IBAN 与具名虚拟 IBAN 在结构设计得当时可满足该义务,混合型虚拟 IBAN 则不可。EMD2 为 EMI 就支付工具收款提供了五个工作日的法定缓冲期,但 FCA 的补充制度(自 起生效)现要求英国获授权机构进行每日对账。应按业务所适用的最严时限执行。

与大多数欧盟监管框架不同——在那些框架中保管要求属于流程规则——MiCA 第 70(3) 条是一项以一个营业日为限的时间规则。获授权 CASP 收到的客户法币资金,必须在收款次日营业日结束前存入信用机构。

该时间要求意味着多币种账户结构必须支持在当日或次日将资金归集至信用机构级别的 IBAN;先在内部轧差再归集的 vIBAN 池化结构不符合这一义务,而其中的时间差会在监管检查中暴露出来。

Jagelski & Partners 如何提供帮助

Jagelski & Partners 为加密与金融科技企业对接多币种账户提供商,其 IBAN 国家代码、货币支付基础设施及客户资金隔离模式均契合业务需求。在 Jagelski & Partners 服务覆盖的每一个司法管辖区,合作伙伴网络均维护着可用的开户通道,银行开户可行性会在方案界定阶段即予确认,早于任何牌照申请的提交。我们依据网络当前的受理标准评估经营概况,提供最契合的提供商名单,并协调客户准入流程直至账户正式启用。

2025 年,企业通过 Jagelski & Partners 的合作伙伴网络,在银行与 EMI 关系中安排了超过 140 亿欧元的客户流水。在正式申请之前,我们会在整个网络内对您的业务进行预先资格评估,争取直接申请人无法获得的价格,并且不对机构费率加价。客户准入不收取任何费用。

账户落地涵盖多币种决策的三个维度。通过合作伙伴网络进行预先资格筛查,在提交任何正式申请之前确定哪些机构愿意承接该商业模式与牌照状态,从而消除逐家上门带来的拒件记录风险。IBAN 策略则厘清哪些国家代码应用于面向客户的收款、运营银行业务以及交易对手授权,包括在 DE、NL、FR、IE、LT 和 EE 各地由底层服务提供商支持时签发本地 IBAN。

资金隔离合规将账户结构与 MiCA 第 70(3) 条、EMD2 第 7 条以及适用业务范围内的 FCA PS25/12 义务进行对照核查。

单一的多币种服务提供商很少能覆盖全部需求。对于处理欧元和美元交易量的、获得 MiCA 授权的 CASP,典型架构是:由 DE 或 NL 的具名 IBAN 服务提供商负责面向 EU 客户的收款,通过具备美国代理行业务关系的服务提供商开立独立的美元账户,并在信用机构开设专用 IBAN,以满足第 70(3) 条项下的客户资金隔离要求。

我们同步协调三家机构的客户准入流程,从第一天起即分散运营依赖。Jagelski & Partners 的报酬由机构支付,而非由客户支付。我们不收取客户准入费用。我们也不对机构银行或 EMI 的定价加价。

Jagelski & Partners 不提供托管服务,不持有客户资金,也不保证账户能够开立。预先筛选旨在识别最有可能接受该业务的机构,但并不代表这些机构承诺予以批准。对于合作伙伴网络无法承保其业务模式的企业,我们不会推进对接。

常见问题

虚拟 IBAN(vIBAN)是一种标识符,用于将支付款项路由至具有不同 IBAN 的独立主账户;专属 IBAN 则是唯一分配给某一法人实体的独立支付账户,所有资金流一一对应。Regulation (EU) 2024/1624 第 2 条对 vIBAN 的定义作出了法定规定。

虚拟 IBAN 有两种运作形式:具名式(以最终客户名义签发)和归集式(多个最终用户共用,通过内部账簿区分)。具名虚拟 IBAN 与专用 IBAN 在结构设计得当的情况下,均可满足符合 MiCA 要求的客户资金隔离;归集式虚拟 IBAN 则不能。

IBAN 歧视是指因 IBAN 开头的国家代码而拒绝交易或对交易加收费用的做法。此举违反 (EU) No 260/2012 条例第 9 条,该条禁止付款人和收款人指定联盟内支付账户所在的成员国。执法情况则较为分散。

根据第 2021-1308 号法律,法国可对违规者处以最高 375,000 € 的罚款;意大利竞争管理局于 因直接违反第 9 条,对 Agos Ducato S.p.A. 处以 800,000 € 的处罚。拟议的《支付服务条例》一经通过,预计将统一执法标准。

德国(DE)、荷兰(NL)、法国(FR)和卢森堡(LU)的 IBAN 在 2026 年的接受率最高。立陶宛(LT)IBAN 被拒绝的报告占比最大:ECC-Net 于 发布的专题报告显示,在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中,LT IBAN 占全部 IBAN 拒收投诉的 24%,其次是比利时的 23% 和德国的 22%。

这些占比反映的是某一国家代码在投诉中出现的频率,而非该代码被拒绝的频率;德国的 22% 体现的是流通中 DE IBAN 的数量,而不是较高的拒绝率。

爱沙尼亚(EE)IBAN 在该表中处于中游位置;2018 年以前波罗的海地区 AML 案件的遗留影响,仍会左右部分交易对手的看法。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是通过能够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签发本地 IBAN 的服务提供商,在接受度较高的国家取得记名 IBAN。

是的,大多数多币种 EMI 和支付机构都将美元列为支持币种。运营质量取决于该 EMI 是否持有直接的美国代理行业务关系。有代理行的情况下,美元资金流以标准 SWIFT 成本在 1 至 2 个工作日内结算,EMI 可提供直连通道的美元定价。没有代理行的情况下,所有美元资金流都要经过一连串中间行,通常需要 2 至 4 个工作日,每笔出账支付须支付 15 至 50 美元的代理行费用,另加收到美元时自动兑换所产生的汇差。真正的运营问题在于服务提供商的代理行关系,而不是宣传中列出的币种清单。

MiCA 第 70(3) 条要求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收到客户法币(电子货币代币除外)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其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且账户须与该 CASP 的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若 CASP 本身即为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则该义务不适用。

第 75(7) 条另行要求加密资产托管机构将客户加密资产与自有持仓分离保管,并明确标识访问方式。在信用机构开立的专用 IBAN,或母账户设在信用机构并强制归属识别的具名虚拟 IBAN,均可满足第 70(3) 条的义务。混合归集的虚拟 IBAN 则不能满足。

是的,在任何施加保管或隔离义务的制度下均是如此。对于 CASP,MiCA 第 70(3) 条要求客户法币资金存放于信用机构处、与 CASP 自身自有资金可单独识别的账户中。对于 EMI,EMD2 第 7 条要求通过在获授权信用机构处进行隔离(或以等效的保险或担保方式)实现保管,并与 EMI 自身的营运资金相分离。

对于依据 FCA 补充保障制度(自起生效)获得英国授权的 PI 或 EMI,客户资金必须直接收入指定的保障账户,按日对账,并按月向 FCA 报告。运营资金仍保留在公司的一般账户中。

收款人验证(VoP)是《欧盟条例 (EU) 2024/886》(即《即时支付条例》)规定的姓名匹配核查。自 起适用于欧元区信贷机构,并自 起适用于欧元区 EMI 和支付机构。付款人的 PSP 提交收款人的 IBAN 和姓名;收款人的 PSP 返回姓名是否匹配的结果。

具名虚拟 IBAN 返回最终客户的姓名,可顺利通过校验。汇集型虚拟 IBAN 返回主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即 EMI 或 PI),这会导致来自第三方客户的每一笔入账付款都触发姓名不匹配警告。对于采用汇集架构运营的企业而言,VoP 就是终结该模式的监管事件。

补充保障制度即 FCA 的政策声明 PS25/12,于 发布,自 起生效,适用于在英国获得授权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其实质性义务包括:对受保障余额进行每日(D+1)对账;每月向 FCA 提交保障监管报表;由符合 2006 年《公司法》资格要求的审计师每年开展一次独立保障审计;客户资金直接收取至指定的保障账户;以及指定一名在高级管理人员与认证制度下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此前 53 周内受保障余额低于 £100,000 的机构可豁免审计要求。完整的法定信托 Post-Repeal Regime 已推迟至 HM Treasury 后续咨询处理。

Jagelski & Partners 的报酬由承接客户业务的机构支付,形式为推荐费或收入分成安排。机构愿意提供此类安排,一方面是因为网络带来了业务量(通过 Jagelski & Partners 的合作伙伴网络,各企业在 2025 年通过银行与 EMI 关系完成的客户流水超过一百四十亿欧元),另一方面是因为所推荐的客户已经过预先筛选,这大幅降低了机构的客户准入成本。客户在开户文件上看到的价格即为机构价格。不存在加价。也不会向客户收取任何客户准入费用。

不会。Jagelski & Partners 不收取银行开户费用。我们的报酬来自机构的推荐或收入分成安排,而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无论是银行开户安排,还是围绕其展开的咨询、监管或文件工作,均不向客户收费;由合作机构就该引荐向我们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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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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