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币种账户?
多币种账户可在单一平台上以多种货币持有、汇出和接收资金,无需为每种货币单独开立账户。2026 年,主要的多币种服务提供商支持 10 至 50+ 种货币,并通过虚拟 IBAN、专属 IBAN 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提供接入。
此类提供商通常是依据 EMD2(2009/110/EC 指令)或 PSD2((EU)2015/2366 指令)获得授权的 EMI 或支付机构,其维护单一平台,并为每种货币设置内部子分类账。[1][2] 以某一货币收到的资金结算至相应货币的分类账;对外付款从对应余额中扣划;平台内货币兑换按提供商在银行间中间价之上的报价汇差执行。客户在账户支持的所有货币上仅需一份主协议、一套客户准入材料和一个用户界面。
每个多币种平台背后都有三种账户结构。专属 IBAN 是独立的支付账户,每个账户唯一分配给一个法人实体,并在银行账户层面实现隔离。具名虚拟 IBAN 以客户名义签发,但资金归集至信用机构的主保障账户。
归集式虚拟 IBAN 由众多最终用户共用一个主 IBAN,归属关系记录在内部账簿上,而非银行账户层面。[3] 交易对手的接受度与成本取决于所选结构;MiCA 客户资金合规还取决于账户由谁持有、资金存放于何处,以及资金如何受到保护和归属。
对于加密与金融科技运营方而言,多币种基础设施并非可有可无的便利层。跨境客户群带来的 EUR、GBP 和 USD 入账资金流必须以可用的价差完成结算。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如依据 MiCA 运营且本身并非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必须根据条例 (EU) 2023/1114 第 70(3) 条,在收到客户资金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电子货币代币以外的客户资金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4] 所选择的账户结构只是履行该义务的一项输入,而非合规的证明。
虚拟 IBAN 与专属 IBAN 的比较
在虚拟 IBAN 与专属 IBAN 之间的选择,决定了成本、可扩展性、交易对手接受度以及 MiCA 合规能力。虚拟 IBAN(vIBAN)是一种标识符,它将付款路由至具有不同 IBAN 的独立主账户;专属 IBAN 则是独立的支付账户,唯一分配给某一法律实体,所有资金流一对一对应。[3][5]
欧盟反洗钱条例(Regulation (EU) 2024/1624)第 2 条现将虚拟 IBAN 定义为“一种使款项被重定向至由不同于该标识符的 IBAN 所标识的支付账户的标识符”。[6]根据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虚拟 IBAN 报告》(EBA/Rep/2024/08,),虚拟 IBAN“第三方无法将其与标准 IBAN 区分”,而由 vIBAN 最终用户发起的付出款项则“自主账户中扣划”。[3]
在 vIBAN 类别内部,决定 AMLR 与交易对手结果的区分是具名式与归集式。具名 vIBAN 以最终客户的法定名称签发。付款人的银行看到的是客户向其本人名下的具名账户付款,审计轨迹一一对应。就 MiCA 第 70(3) 条而言,名称标签本身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关键在于主账户由谁持有、客户资金是否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并置于与 CASP 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的账户中、客户的所有权是否受到保护且每位客户的份额是否得到归属,以及存放是否符合期限要求。[4][7]
归集式 vIBAN 则将众多最终用户导入一个以 EMI 或 PI 名义开立的主 IBAN,归属识别仅依赖内部账簿。
这种结构在运营上更便宜,但无法在银行账户层面证明逐客户的隔离。MiCA 第 70(3) 条并不要求为每位最终客户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因此归集本身并不构成排除的理由;账户持有人、存放地点、保护措施和账簿归属仍须满足该项测试。
就收款人验证而言,其客户归属取决于服务提供商的额外识别信息与响应逻辑:在无法确认指定收款人时,付款人仍可能收到不匹配或其他警告,但其结果并非对每笔付款都构成一律失败。
| 维度 | 具名 vIBAN | 共享 vIBAN | 专属 IBAN |
|---|---|---|---|
| 费用 | 每个 IBAN 每月 5–50 €(B2B);消费级通常免费 | 已包含在平台费用中;边际成本实际为零 | 每个 IBAN 每月 €50–€200,另加银行开户费 |
| 可扩展性 | 高;单一主账户下可无限发行 | 最高;共享基础设施 | 低;各自需要独立的 KYB 与银行关系 |
| 发送/接收 | 以客户名义收款;出款则从主账户以主账户持有人名义进行 | 入账至资金池;仅从主账户以主账户持有人名义对外付款 | 支持以账户持有人本人名义全面收付 |
| 交易对手接纳 | 中等至较高;取决于国家代码与主结构 | 低且持续下降;付款行名称匹配拒付常见 | 最高;在交易对手眼中与普通银行账户无异 |
| API 可用性 | 标准型;配备 HMAC 签名 webhook 的程序化签发 | 标准 | 可提供,但开通较慢(按 IBAN 逐一客户准入) |
| MiCA 第 70(3) 条 客户法币的适当性 | 视情况而定;取决于主账户持有人、在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的存放、与自有资金的分离以及归属,而非名称标签 | 视情况而定;归集本身并不导致未通过测试,但同样的持有人、存放、分离与归属条件均适用 | 视情况而定;该账户须在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持有 |
| 收款人验证的运作方式 | 指定收款人与账户记录一致时直接进行名称匹配 | 取决于服务商的额外识别信息,以及其确认多个收款人中是否包括指定收款人的能力;不匹配仍是实施风险 | 账户持有人记录一致时直接进行名称匹配 |
实践中,一旦架构上线,具名账户与合池账户的选择就很少再被重新审视。将终端客户账簿从合池 vIBAN 结构迁移至具名 IBAN 通常需要 3–6 个月,因为每一位现有客户都必须以书面形式重新获知其新 IBAN,每一份交易对手授权都必须更新,对账也必须在整个账本范围内重新指向。
直接申请人在签约阶段获得的报价很少体现这一点;未来迁移的成本由运营方承担,而非提供方。
简而言之:使用具名虚拟 IBAN 扩展收款基础设施,并保持完整的客户归属。若单一法人需要以自身名义收付款,或需满足高强度的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则使用专用 IBAN。对于 MiCA 下的客户资金,任何 IBAN 标签都不能决定合规与否:应核查主账户由谁持有、资金是否与 CASP 自有资金分开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以及每位客户的份额如何归属。[4][7]
对于验证收款人,确认汇集型服务商是否能够执行多收款人流程;VoP结果并不单由“汇集型”这一标签决定。[8]
与货币或支付基础设施的选择不同——这两者都可以随着业务扩张逐步增加——IBAN 架构的选择是一扇单向门。拆解一个归集式结构需要 3 至 6 个月,因为这并非配置调整,而是对整个客户名册重新签署文件。此类决策应在准入评估之初就作出,而不是在第一个账户开立之后。
《条例(EU)2024/886》允许付款人在账户由PSP代表多个收款人持有时,提供有关收款人的额外识别信息;维护或持有该账户的PSP须应付款人PSP的请求,确认被识别的收款人是否属于其中。Verification of Payee(VoP)结果出来后,付款人的授权仍然是必要的。这为汇集账户建立了合法的验证路径,但并不保证每一种汇集实施都合规,也不保证每个付款人都能避免警告;企业应核实提供商的标识符、响应和对账设计。[8]
就VoP义务而言,欧元区范围内的PSP自起适用,非欧元区范围内的PSP自起适用。Article 16(9)为后来采用欧元的成员国另行规定时间表,因此这些日期并非关于每个服务商或交易的普遍结论。[8]
即时欧元转账义务有不同时间表:欧元区EMI和PI自起必须发送和接收;非欧元区EMI和PI自起必须接收,并自起必须发送。[8]
IBAN 歧视:定义与应对之道
IBAN 歧视是指因 IBAN 开头的国家代码而拒绝交易或加收费用的做法。根据第 260/2012 号条例(欧盟)(即 SEPA 条例)第 9 条,此类做法被禁止。[9] 在截至 2025 年 3 月的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所报告的拒绝交易案例中,立陶宛(LT)和比利时(BE)的 IBAN 出现频率最高,分别占 24% 和 23%。[12]
“(1) 付款人向在联盟境内持有支付账户的收款人办理贷记转账时,不得指定该支付账户所在的成员国,前提是该支付账户依照第 3 条可达。”
“(2) 收款人接受贷记转账或使用直接借记向在联盟境内持有支付账户的付款人收款时,不得指定该支付账户所在的成员国,前提是该支付账户依照第 3 条可达。”
SEPA 条例第 10 条和第 11 条要求成员国指定主管当局,并对违规行为施加“有效、适度且具有劝阻作用的”处罚。[9]但在实践中,执法情况并不统一。法国依据 第 2021-1308 号法律,授予其消费者保护当局(DGCCRF)对自然人处以 75,000 €、对法人处以 375,000 € 罚款的权力。,意大利竞争管理局(AGCM)以直接违反第 9 条为由,对 Agos Ducato S.p.A. 拒绝接受非意大利 IBAN 的 SEPA 直接借记还款处以 800,000 € 的制裁。[10]欧洲审计院第 01/2025 号特别报告认为,各成员国之间的处罚差异显著,最高处罚从 3,500 € 到针对公司的 1,000 万€另加最高年营业额的 10% 不等,并建议欧盟委员会提议将 SEPA 条例纳入欧盟消费者保护合作规则以及 EBA 活动的范围。[11]
Accept My IBAN 是一项私营部门倡议,通过公共门户收集拒付报告并将其转交相关主管当局,[11]依据多年累计收集的投诉,为 IBAN 歧视状况提供了最清晰的量化图景。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ECC-Net)于 发布了一份立场文件,引用了 Accept My IBAN 自 2021 年至 2025 年 3 月底收到的 4,688 起投诉。[12]被拒绝的 IBAN 在地域上高度集中:立陶宛占全部被拒 IBAN 的 24%,比利时占 23%,德国占 22%。
投诉方的分布则有所不同,因为这两组数字统计的是不同的群体:前者记录被拒绝的是哪一国 IBAN,后者记录报告人所在地。法国(22%)、德国(19%)、西班牙(15%)和意大利(11%)贡献了大部分报告。[12]
| 国家代码 | 接受度 | 常见问题 |
|---|---|---|
| DE(德国) | 高 | 部分老旧 IT 系统仍拒收外国 IBAN;DE 本身则被广泛接受 |
| NL(荷兰) | 高 | 受 DNB 监管的机构获广泛接受;商户方面问题较少 |
| FR(法国) | 高 | 偶尔会被法国境外的交易对手拒绝;情况罕见 |
| LU(卢森堡) | 高 | 由 CSSF 监管;对 CASP 存在部分平台限制 |
| IE(爱尔兰) | 高 | 交易对手会对由爱尔兰持牌 EMI(通过欧盟护照机制进入其他成员国)签发的非 IE 前缀 IBAN 提出质疑 |
| ES(西班牙) | 入账接受度高;双向接受度不一 | 西班牙商户与公共事业单位经常拒收非 ES 的 IBAN |
| BE(比利时) | 中等 | 在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ECC-Net 2025)中出现在全部 IBAN 拒收投诉的 23% 中,这是投诉计数而非拒收率 |
| EE(爱沙尼亚) | 中等 | 与 LT 同为 EMI 枢纽;2018 年前后波罗的海 AML 案件遗留的声誉拖累影响外界观感 |
| LT(立陶宛) | 中等;被拒案例报告最多 | 出现在 IBAN 被拒投诉的 24% 中(ECC-Net 2025),这是投诉计数而非拒收率;主要成因为 EMI 密集度、CENTROlink 直接接入 SEPA,以及 2023–2024 年的牌照撤销 |
| MT(马耳他) | 低 | FATF 灰名单遗留影响(2021–2022)以及“区块链岛”的关联印象,至今仍影响外界观感 |
| CY(塞浦路斯) | 中等 | 2013 年银行业危机的遗留影响与独联体来源客户群的集中 |
| GB(英国) | 高 | SEPA 方案参与方,位于欧盟境外;第 9 条适用于位于欧盟境内的账户,不适用于英国账户 |
| CH(瑞士) | 高(非 EEA SEPA) | FINMA 监管的机构获广泛认可;SWIFT 仍是非欧元资金流的主要渠道 |
| AE(阿联酋)和 GE(格鲁吉亚) | 不适用 SEPA;仅支持 SWIFT | 阿联酋于 被移出 FATF 灰名单;外界看法正在改善 |
立陶宛所遭遇的拒绝具有结构性原因,而非偶然。共有七十家电子货币机构持有立陶宛银行的完整牌照(据该行名单,核查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21]立陶宛银行还运营 CENTROlink,即其用于 SEPA 支付的零售支付系统。[22]2023 年至 2024 年间多起备受关注的牌照撤销事件,以及 EBA 在 2024 年 5 月报告中就 vIBAN 大规模风险发出的警示,共同形成了付款行的一种惯常做法:无论相关机构实际受到何种监管,一律将 LT 开头的 IBAN 视为具有较高的 AML 与操作风险。
爱沙尼亚在这一排名中更接近中游,但获得 Finantsinspektsioon 牌照的支付机构在与波罗的海以外的交易对手往来时仍会遇到阻力,部分原因在于 2018 年丹斯克银行爱沙尼亚分行事件的遗留影响。
面对 IBAN 歧视的加密与金融科技企业,有三种可行的应对方案:
- 通过多币种服务提供商获取高接受度国家代码(最常见为 DE 或 NL)的记名 IBAN,该类提供商可在同一主协议下于多个司法管辖区签发本地 IBAN。
- 采用多机构 IBAN 策略:使用 DE 或 NL 具名 IBAN 处理面向客户的收款,使用 LT 或 EE IBAN 处理日常运营银行业务(前提是底层机构的定价具有竞争力),并通过具备美国代理行业务的机构单独开设美元账户。
- 通过 Accept My IBAN 门户提交投诉,相关数据将汇入 ECC-Net 数据集,并形成欧洲审计院所呼吁的执法压力。[12]
运营商经常误以为,IBAN 歧视是监管机构会代为解决的问题。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支付服务条例》文本,一般适用将于生效21个月后开始,因此最早也要到2028年7月;在此之前,实际可行的路径仍是上文所述的三步、多服务商应对方案,提交投诉则是并行施压机制,而非替代方案。
委员会提出《支付服务条例》(PSR),作为PSD3/PSR 一揽子方案的一部分,提出日期为。[13]理事会与议会于2025年11月达成临时政治协议;COREPER 于确认三方谈判文本;欧洲议会 ECON 委员会于批准最终妥协文本。截至,这些文本尚未正式通过,议会将列为暂定全体会议日期。[14]
截至,尚未在《官方公报》公布。根据已达成一致文本的第112条,PSR 一般将于生效21个月后适用,第50条和第57条则于27个月后适用。因此,一般适用不可能早于2028年7月。这些提案阶段的时间安排,与上文列出的已颁布收款人核验实施日期是分别计算的。
SEPA 条例直接适用,而拟议的 PSR 截至尚未通过。根据 SEPA 条例,制裁仍由国家主管当局负责;已达成一致的 PSR 文本如获通过,将引入统一的处罚框架。留存的协议文本规定的是最高罚款额的最低标准,而非单一罚款表,也未确立 PSR 框架将适用于违反 SEPA 条例第9条的行为。对于使用 LT 代码 IBAN 的加密运营商,当前国家执法制度仍是实际规划依据。该协议文本还将修订 SEPA 条例,对虚拟 IBAN 作出定义,并在凡要求提供 IBAN 的情形下将其视为有效的支付账户标识符(第 110c 条)。[14]
货币与覆盖范围
多币种账户对加密或金融科技企业的价值,取决于它实际结算哪些币种、通过哪些支付基础设施结算,以及每笔转账的成本。2026 年,EUR、GBP、USD、CHF 和 AED 是欧洲加密与金融科技运营方的主要币种,同时对 SGD、HKD 以及欧盟非欧元币种的需求也在增长。
| 币种 | 主要支付通道 | 运营方 | 典型加密/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
|---|---|---|---|
| 欧元 | SCT、SCT Inst(24/7)、T2 | 欧洲支付理事会;欧元体系 TIPS / RT1 | 主要 EU 结算;依 MiCA 第 70(3) 条实现 CASP 法币隔离 |
| 英镑 | Faster Payments(24/7)、CHAPS、Bacs | Pay.UK;英格兰银行 RT2 | 英国客户资金归集;受 FCA 监管的交易对手结算 |
| 美元 | SWIFT、ACH、Fedwire、FedNow(自 2025 年 11 月起网络限额为 10,000,000 美元)[23] | 美联储;CHIPS;The Clearing House | 全球结算、OTC 交易;非美国机构需美国代理行 |
| CHF | SIC、SIC IP(即时)、SWIFT | SIX Interbank Clearing 代表 SNB | 受 FINMA 监管的机构客户;瑞士市场结算 |
| AED | UAEFTS(RTGS)、SWIFT | 阿联酋中央银行 | 符合 VARA、ADGM、DFSA 要求的运营;阿联酋境内 AED 结算 |
| 新加坡元、港元 | FAST(新加坡)、FPS(香港)、SWIFT | MAS;HKMA | 亚太业务;MAS DPT/DTSP 与香港 SVF 持牌交易对手 |
| NOK、SEK、DKK、PLN、CZK、HUF | 各司法管辖区的 RTGS 与实时支付基础设施(RIX-INST、自 2025 年 4 月起支持 DKK 的 T2、HUF 的 AFR、PLN 的 Express Elixir) | 各国中央银行;SEK 和 DKK 的即时支付也在 TIPS 中结算[24] | 本地市场收款与供应商付款 |
| 25 种以上其他货币(G10 与新兴市场) | 以 SWIFT 为主;本地支付基础设施通过代理行业务接入 | 通过代理行接入多家中央银行 | 跨境 B2B、薪酬发放、平台结算 |
币种选择与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并不对称。多数中端多币种服务提供商宣称支持 25 至 35 种货币;机构级服务提供商可达 50 种以上。在运营层面真正重要的,是该服务提供商对哪些币种以本地清算通道(具备本地清算接入)结算,哪些则不通过本地通道(所有资金流均经由 SWIFT 代理行路由)。
直接通道的美元结算需要服务提供商持有美国代理行关系;若不具备,经 SWIFT 路由的美元转账可能需要数个工作日,并产生代理行费用;作为参考,Wise 表示 SWIFT 付款到达 Wise 需 1 至 6 个工作日,代理行费用约为 15 至 50 美元,有时更高。[20]
链路内的 CHF 需要 FINMA 认可,或与 SIX 参与者建立清算关系。链路内的 AED 需要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授权,且规则手册明确要求持牌人通过 UAEFTS 结算阿联酋境内的 AED。[15]
经验丰富的经营者在选择多币种服务提供商时,看重的是三到五种直连币种,而非宣传中的币种总数,因为直连能力决定结算截止时间、代理行费用和当日到账能力——这些才是影响 P&L 的指标。
编辑观点:2026 年大多数多币种服务提供商都以币种数量作为卖点(30、40、165 种),而其中大部分只是纸面覆盖,背后并没有流动性定价支撑。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加密或金融科技企业而言,真正在运营层面重要的只有五种货币:欧元、英镑、美元、瑞士法郎,以及运营主体的主要本地货币。向服务提供商提出的正确问题不是“支持多少种货币?”,而是“代理行业务关系设在哪些地方,以及各币种当日结算的截止时间是几点?”
客户资金隔离
客户资金隔离对于受 MiCA 第 70(2)–(3) 条约束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以及第 75(7) 条下的加密资产托管机构而言是一项法律要求。电子货币机构适用的则是 EMD2 第 7 条下的审慎资金保障要求,须按其成员国或主管当局允许的方式履行。企业所选择的账户结构(专用、具名 vIBAN 或归集式)决定了该义务在操作层面如何履行,但任何标签本身都不能证明合规。[4][1]
MiCA 区分了两项隔离义务,而咨询市场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第 (EU) 2023/1114 号条例第 70(3) 条规范 CASP 代客户持有的法币资金:该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存入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且存放账户须与 CASP 自身的自有资金可单独识别区分。
第 70(5) 条将本身即为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的 CASP 免于第 70(2) 条和第 70(3) 条的适用。该机构仍受其自身行业制度下客户资金规则的约束;这并非对独立的加密资产托管义务的豁免。[4]
第 75(7) 条规范提供托管与管理服务的 CASP 所持有的加密资产:客户持有的资产必须与 CASP 自身持有的资产分离保管,且访问手段须明确标识为属于客户。[4]
资产隔离的时限要求因监管制度而异:
- EMD2 第 7 条:EMI 须保障为已发行电子货币而收到的资金;通过支付工具收到的款项一旦记入 EMI 的支付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其使用,就须受到保障,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发行后的五个工作日;其他资金须在收到时受到保障。[1]
- MiCA 第 70(2)–(3) 条:本身并非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的 CASP,必须保护客户对电子货币代币以外资金的所有权,不得将其用于自身账户,并须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其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且置于与其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的账户中。这是一项实质上更为严格的标准。[4]
- FCA 补充保障资金制度:根据政策声明 PS25/12(自 起对英国授权的 PI 与 EMI 生效),对账须按 D+1 基准每日进行,须备存处置方案包并按月提交申报;将资金直接汇入指定的保障资金账户,仅是针对其后的“废除后制度”(Post-Repeal Regime)提出的建议。
自 起,客户资金保障规则载于 CASS 15,并辅以 CASS 10A、SUP 3A 和 SUP 16.14A;FCA 更新后的《支付服务与电子货币监管方法文件》于同日生效,就这些规则提供指引。[16][19] 同时受这三套制度约束的企业,必须按其中最紧的时限执行,而非取平均值。
| 账户类型 | MiCA 第 70(3) 条适格性 | 客户资产保障模式 | 账目核对 |
|---|---|---|---|
| 信用机构开设的专属 IBAN | 视情况而定;客户资金须在该信用机构持有于与 CASP 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的账户中 | 客户资金隔离;DGSD 属于独立的存款保障,通常每位符合资格的存款人在每家信贷机构最多受保 100,000 €,但须适用第 5 条的排除规定(包括金融机构)及第 7(3) 条的国家层面穿透认定规则 | 原生对账;每家法人实体一个账户 |
| EMI 提供的专属 IBAN | 并非自动满足;须核查实际账户持有人以及资金的存放地点 | 若 EMI 采用 EMD2 第 7 条下的独立账户方式,则在其保障银行处进行隔离存放 | 预计为 D+1;FCA PS25/12 要求英国获授权机构按日执行 |
| 在 EMI 开设的具名 vIBAN | 并非自动满足;取决于主账户持有人、存放地点、与自有资金的分离以及归属 | 在 EMI 的保障银行处隔离存放 | 通过 vIBAN 参考自动完成;每日执行,依据 FCA PS25/12 |
| EMI 的共用 vIBAN | 不因归集本身而被排除;同样的持有人、存放、分离与归属条件均适用 | 集中存放于保管银行 | 账簿归属须与主账户对账一致;对于英国获授权机构,依据 FCA PS25/12 须每日进行 |
| 在信用机构开立的综合账户 | 有条件;需提供确认函并严格执行子分类账管理 | 取决于机构及合同结构 | 须具备完善的子分类账及确认函;常见于资本市场隔离模式中 |
存款保护通常不会经由 EMI 延伸至客户资金。《存款保障机制指令》(Directive 2014/49/EU) 保护信用机构的合格存款,上限为每家机构每位存款人 €100,000,但电子货币不属于存款,且金融机构(包括 EMI)所作的存款被排除在偿付范围之外。[17] EMI 的客户能否转而作为对资金保障账户享有绝对权利的人(第 7(3) 条)获得保障,取决于成员国如何适用该指令。
在 EMI 自身破产时,受保管资金池不计入一般财产,而按比例分配给客户,但这种保护来自资金保管制度,而非存款保险。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CP24/20()——该文件为 PS25/12 提供了依据——以总资产作为受保管资金的替代指标,估算十二家破产支付机构的资金缺口平均为 65%,仅就 EMI 而言为 80%。在已进行分配的六个案例中,首次分配平均耗时 2.3 年;仍在等待分配的案例未计入。[16]
中央银行选项在实践中有条件限制:根据ECB《决定(EU)2025/222》第3条,Eurosystem 的中央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或CASP提供客户资金保障账户。具备申请TARGET结算账户的资格并不改变这一限制。[25]
MiCA 第 70 条将所有权保护与资金隔离同下一个营业日的存放期限相结合。本身并非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的 CASP,必须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电子货币代币以外的客户资金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置于与其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的账户中,且不得将其用于自身账户。[4]这一时限规则要求多币种账户结构必须支持当日或次日存放至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任何结构,无论是具名式、专用式还是归集式,只要在该期限之后仍持有客户资金,或在存放前将其与 CASP 的自有资金轧差,均不符合上述义务,而其中的时间差会在监管检查中暴露出来。
Jagelski & Partners 如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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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落地涵盖多币种决策的三个维度。通过合作伙伴网络进行预先资格筛查,在提交任何正式申请之前确定哪些机构愿意承接该商业模式与牌照状态,从而降低逐家上门带来的拒件记录风险。IBAN 策略则厘清哪些国家代码应用于面向客户的收款、运营银行业务以及交易对手授权,包括在 DE、NL、FR、IE、LT 和 EE 各地由底层服务提供商支持时签发本地 IBAN。
资金隔离合规将账户结构与 MiCA 第 70(3) 条、EMD2 第 7 条以及适用业务范围内的 FCA PS25/12 义务进行对照核查。
单一的多币种服务提供商很少能覆盖全部需求。对于处理欧元和美元交易量的、获得 MiCA 授权的 CASP,典型架构是:由 DE 或 NL 的具名 IBAN 服务提供商负责面向 EU 客户的收款,通过具备美国代理行业务关系的服务提供商开立独立的美元账户,并在信用机构开设专用 IBAN,以满足第 70(3) 条项下的客户资金隔离要求。
我们引荐的独立专家同步协调三家机构的客户准入流程,从第一天起即分散运营依赖。Jagelski & Partners 的报酬由机构支付,而非由客户支付。我们不收取客户准入费用。我们也不对机构银行或 EMI 的定价加价。
Jagelski & Partners 不提供托管服务,不持有客户资金,也不保证账户能够开立。预先筛选旨在识别最有可能接受该业务的机构,但并不代表这些机构承诺予以批准。对于合作伙伴网络无法承保其业务模式的企业,我们不会推进对接。
常见问题
虚拟 IBAN(vIBAN)是一种标识符,用于将支付款项路由至具有不同 IBAN 的独立主账户;专属 IBAN 则是唯一分配给某一法人实体的独立支付账户,所有资金流一一对应。Regulation (EU) 2024/1624 第 2 条对 vIBAN 的定义作出了法定规定。
虚拟 IBAN 有两种运作形式:具名式(以最终客户名义签发)和归集式(多个最终用户共用,通过内部账簿区分)。这些标签都不能决定 MiCA 客户资金隔离是否达标: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账户持有人、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与 CASP 自有资金的分离、客户所有权的保护以及归属。
IBAN 歧视是指因 IBAN 开头的国家代码而拒绝交易或对交易加收费用的做法。此举违反 (EU) No 260/2012 条例第 9 条,该条禁止付款人和收款人指定联盟内支付账户所在的成员国。执法情况则较为分散。
根据第 2021-1308 号法律,法国可对违规者处以最高 375,000 € 的罚款;意大利竞争管理局于 因直接违反第 9 条,对 Agos Ducato S.p.A. 处以 800,000 € 的处罚。欧洲审计院发现各成员国之间的处罚差异很大,并建议将 SEPA 条例纳入欧盟消费者保护合作规则的适用范围。[11]
德国(DE)、荷兰(NL)、法国(FR)和卢森堡(LU)的 IBAN 属于上表中接受度评为“高”的一类,这是编辑评级,而非实测比率。立陶宛(LT)IBAN 在已报告的拒收案例中占比最大:的 ECC-Net 立场文件显示,在 Accept My IBAN 数据集中,LT IBAN 占全部 IBAN 拒收投诉的 24%,其次是比利时 23%、德国 22%。这些比例统计的是某一国家代码在投诉中出现的频率,而非该代码被拒收的频率;在缺乏可比使用数据的情况下,德国的 22% 既不能说明拒收率,也不能说明该占比的成因。爱沙尼亚(EE)IBAN 在该表中处于中游位置;2018 年前后波罗的海地区 AML 案件的遗留影响,仍会左右部分交易对手的看法。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是通过能够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签发本地 IBAN 的服务提供商,在接受度较高的国家取得记名 IBAN。
是的,大多数多币种 EMI 和支付机构都将美元列为支持币种。运营质量取决于该 EMI 是否持有直接的美国代理行业务关系。有代理行的情况下,美元资金流以标准 SWIFT 成本在 1 至 2 个工作日内结算,EMI 可提供直连通道的美元定价。没有代理行的情况下,所有美元资金流都要经过一连串中间行,通常需要 2 至 4 个工作日,每笔出账支付须支付 15 至 50 美元的代理行费用,另加收到美元时自动兑换所产生的汇差。真正的运营问题在于服务提供商的代理行关系,而不是宣传中列出的币种清单。
MiCA 第 70(3) 条要求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收到客户法币(电子货币代币除外)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其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且账户须与该 CASP 的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若 CASP 本身即为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则该义务不适用。
第 75(7) 条另行要求加密资产托管机构将客户加密资产与自有持仓分开保管,并明确标识访问方式。任何账户标签本身都不能满足第 70(3) 条的义务。专用 IBAN 或具名虚拟 IBAN 并非自动合规,归集式客户账户也并非自动被禁止,因为 MiCA 并不要求为每位最终客户单独开立银行账户。需要证明的是:账户由谁持有,资金与 CASP 自有资金分开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且未被用于其自身账户,每位客户的份额已得到归属,以及存放已在期限内完成。
客户资金义务取决于所适用的制度以及资金由谁持有。对于本身并非信用机构、EMI 或支付机构的 CASP,MiCA 第 70(3) 条要求在收到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电子货币代币以外的客户资金存放于信用机构或中央银行,并置于与 CASP 自有资金可分别识别的账户中。[4]
对于欧盟 EMI,资金保障须采用成员国或主管当局依据本国法律允许或选定的方式。欧盟框架包括:在信用机构开立独立账户,或在中央银行允许的情况下于中央银行开立;符合 EMD2 及适用本国规则的安全、流动、低风险合格资产;或在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合格保险或类似担保。上述保障措施可防止客户资金被用作 EMI 的营运资金,但并非存款保险。[1][2]对于依据 FCA 补充保障制度(自起生效)获得英国授权的 PI 或 EMI,相关资金必须予以保障(通过隔离存放,或通过保险单或类似担保),并按日对账,且公司须每月向 FCA 提交保障资金申报。[16]运营资金仍保留在公司的一般账户中。
Verification of Payee 涵盖普通及即时欧元贷记转账,且必须免费提供。欧元区的实施期限为;欧元区EMI和PI另行适用的即时转账期限,并不推迟其收款人核验义务。[8]
验证收款人(VoP)是《条例 (EU) 2024/886》规定的名称匹配检查。就VoP义务而言,欧元区范围内的PSP自起适用,非欧元区范围内的PSP自起适用;Article 16(9)对后来采用欧元的成员国另行规定。[8]
如果账户由PSP代表多个收款人持有,付款人可以提供有关收款人的额外识别信息;维护或持有该账户的PSP须应付款人PSP的请求,确认指定收款人是否属于其中。结果返回后仍需付款人授权。这可以支持汇集型账户,但不保证每个汇集型实施都合规或每个付款人都不会收到警告;企业应核实服务商的识别、响应和对账设计。[8]即时欧元转账义务有不同日期:欧元区EMI和PI自起适用;非欧元区EMI和PI必须自起接收,并自起发送。[8]
补充保障制度即 FCA 的政策声明 PS25/12,于 发布,自 起生效,适用于在英国获得授权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其实质性义务包括:对受保障余额进行每日(D+1)对账;每月向 FCA 提交保障监管报表;由符合 2006 年《公司法》资格要求的审计师每年开展一次独立保障审计;处置方案包;以及指定单独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保障资金的监督(CASS 15.2.4R)。
如果机构在至少 53 周的期间内任何时候都未被要求保障超过 £100,000 的资金,即可豁免审计;在 2027 年 5 月 14 日之前,该期间自 2026 年 5 月 7 日起算。完整的法定信托 Post-Repeal Regime 已推迟至 HM Treasury 后续咨询处理。
Jagelski & Partners 的报酬由承接客户业务的机构支付,形式为推荐费或收入分成安排。机构愿意提供此类安排,一方面是因为网络带来了业务量(通过 Jagelski & Partners 的合作伙伴网络,各企业在 2025 年通过银行与 EMI 关系完成的客户流水超过一百四十亿欧元),另一方面是因为所推荐的客户已经过预先筛选,这大幅降低了机构的客户准入成本。客户在开户文件上看到的价格即为机构价格。不存在加价。也不会向客户收取任何客户准入费用。
不会。Jagelski & Partners 不收取银行开户费用。我们的报酬来自机构的推荐或收入分成安排,而非向客户收取的费用。Jagelski & Partners 不向客户收费;由合作机构就该引荐向我们付费。独立专业人士会另行报价其自身的专业服务费,机构收费和法定收费在适用时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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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显示全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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